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指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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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指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进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提高支农贷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商业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银发 今年 39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市(县)联社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及信用状况、农村信用社资金情况等确定。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评定等级、核定总额、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

2、转使用”的管理方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包括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村(组) 、信用乡(镇)评定。第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操作流程:农户自愿申请农村信用社受理并调查评定信用等级审批并核定贷款总额农户在核定的额度及期限内随用随贷贷款到期收回。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并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以深入现场调查为基础,充分依靠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发挥其熟悉农村工作、农户情况及协助贷款管理的作用,确保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第

3、七条 农村信用社要设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简称评定小组) 。评定小组成员以信用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有条件的乡村,可由当地村委会为构建主体成立乡村贷款协管小组(简称协管小组) 。协管小组由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及有一定影响力或有威信、信用好、热心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村民组成。其职责是向农村信用社推荐贷款对象,协助做好农户资信调查评定,协助管理农户贷款。第八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步骤(一)农户向农村信用社提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 ,并提供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所需资料;(二)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及

4、生产资金需求状况; 2、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及偿债能力;3、信用状况:信用社根据村民、村委会或协管小组提供的情况以及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调查了解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及有无不良债信记录等;4、生产、经营及管理能力;5、其他有关情况。(三)信贷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提出信用等级初评建议,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四)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的调查情况及信用等级的初评建议,充分考虑当地协管小组或村委会的书面意见,确定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并核定最高贷款额度。第九条 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及其贷款的最高限额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市(县)联社可参考以下标准分别评定农户的信用等级,并核定

5、其贷款的最高额度。(一)优秀等级农户:连续三年内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均能按时偿还本息,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无违约记录,信用良好,无不良债信记录,有一定技术特长及较强的劳动创收能力。其中:1、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户,其自有资产在 30 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在 30 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 15 万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 50%以上;该等级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0 万元;2、其他地区的农户,其自有资产在 10 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在15 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 5 万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 50%以上;该等级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5 万元;(二)较好等级农户:必须是连续两

6、年内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均能按时偿还本息,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无违约记录,信用良好,无不良债信记录,有一定的农业技术及劳动创收能力。其中:1、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户,其自有资产在 20 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在 20 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 10 万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 40%以上;该等级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8 万元;2、其他地区的农户,其自有资产在 8 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在 8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 3 万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 40%以上;该等级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3 万元;(三)一般等级农户:必须前一年度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能按时偿还本息,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无违

7、约记录,信用良好,无不良债信记录,有种养业技术并能确保贷款按期收回。其中:1、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户,其自有资产在 10 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在 10 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 8 万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 30%以上;该等级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5 万元;2、其他地区的农户,其自有资产在 5 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在 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 1 万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 30%以上;该等级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 万元;(四)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农户均归入较差等级农户。对此类农户,农村信用社原则上不予发放新的信用贷款,以收为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压缩原有贷款。(五)

8、 特别规定对农户的首笔贷款,原则上在已评定的信用等级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按下一级信用等级贷款最高额度发放;对在农村信用社有良好结算往来记录的农户首笔贷款可按照评定的信用等级贷款最高额度发放;第十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发放及管理农村信用社在评定农户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对达到一般等级以上的农户,颁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简称贷款证) ,贷款证中详细记录农户的信用等级级别、核定的贷款额度及期限、额度内每笔贷款的使用及还款记录等内容。农村信用社对获得贷款证的农户予以张榜公布。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农户可在贷款证中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随用随贷。第十一条 信用村(组) 、信用乡(

9、镇)的评定市(县)联社应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做好信用村(组) 、信用乡(镇)的评定推广工作,以推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提升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的层次和效果,更好地发挥农户信用等级制度的作用。信用村(组) 、信用乡(镇)的评定工作由农村信用社提出,市(县)联社依据相应条件审批认定,并对符合信用村(组) 、信用乡(镇)条件的核发信用牌匾。第十二条 信用村(组)一般应具备的条件:(一)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区内贷款农户总数的 80以上;(二)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协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等;(三)辖区内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

10、结算账户或结算账户的村属企业、农户等达 50以上;(四)辖区内被评为较好等级以上农户占已评定信用等级农户的 60以上。第十三条 信用乡(镇)应具备的条件:(一)辖内信用村(组)占总村(组)数的 50以上;(二)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在 20以内;(三)乡(镇)党政均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等;(四)辖区内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结算账户的村属企业、农户等达 40以上;(五)辖区内被评为较好等级以上农户占已评定信用等级农户的 50以上。第十四条 贷款证或信用牌匾的年审农村信用社对核发贷款证或牌匾的农户、信用村(组) 、信用乡(镇)至少每两年审核一次,对达不到相关

11、条件的,取消其资格,收回贷款证或牌匾,同时取消全部优惠条件。贷款期间,如果农户出现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事实、并有可能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造成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必要时应提前收回贷款,尚未使用的信用额度不再发放,同时取消其全部优惠条件并收回贷款证。第三章 借款条件及用途第十五条 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在农村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从事农业生产并拥有本地区的户口;(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信观念强,信用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五)没有违法行为;(

12、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五)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第十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的核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二年;小额生产费用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的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的确定应参照以下原则执行:(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政策及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执行;(二)农户信

13、用等级级别高的贷款利率一般优于信用等级级别低的贷款利率; (三)属于信用村(组) 、信用乡(镇)农户的贷款利率优于非信用村(组) 、信用乡(镇)的贷款利率。第十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参照农产品生产周期等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可分期还本付息或一次性还本付息。第五章 贷款的审核发放、管理与收回第二十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审核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应根据实际需求,按照农户的信用等级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审核发放。已核定贷款额度并领取贷款证的农户,可凭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到农村信用社直接申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农户借

14、款申请,在核定的额度及期限内,依据有关信贷制度要求进行审核后,随用随贷,并在贷款证中登记相关用款记录。第二十一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贷后管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应按照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粤农信联发 今年50 号)有关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一)建立台账。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登记台帐,并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贷款额度等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台帐,农户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帐保持一致。(二)跟踪检查。农村信用社应对贷款农户进行跟踪管

15、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贷后检查,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或贷款项目出现风险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三)总体评价。1、在贷款清偿后,信贷人员应对贷款的营运、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2、每年度终了,农村信用社应对辖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营运情况和综合效益进行总结评价,更好地推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开展。(四)按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做好其他相关的贷后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档案管理农村信用社应按照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档案管理办法 (粤农信联发今年 49 号)有关规定建立贷款档案并加强管理,其中:(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档案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

16、案,实行一户一档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姓名、身份证复印件、住址、联系方式等;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记录等资料;3、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资料;4、还款的历史记录; 5、农村信用社审批(查)意见、借款合同及借据、贷后跟踪检查记录、贷款五级分类相关资料等;6、农村信用社所需要的其它资料。(二)信用村(组) 、信用乡(镇)的档案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信用村(组) 、信用乡(镇)档案,以村(组) 、乡(镇)为单位建立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村(组) 、乡(镇)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为信用村(组) 、信用乡(镇)的材料;2、农村信用社的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3、联社审批认定文件;4、农村信用社所需要的其它资料。第二十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收回信贷人员根据贷款的实际运营情况,落实贷款的回收工作并在贷款证中登记相关还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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