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农户安居住房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26055712 上传时间:2017-12-2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社(银行)农户安居住房贷款管理试行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信用社(银行)农户安居住房贷款管理试行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信用社(银行)农户安居住房贷款管理试行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信用社(银行)农户安居住房贷款管理试行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信用社(银行)农户安居住房贷款管理试行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信用社(银行)农户安居住房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银行)农户安居住房贷款管理试行办法(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农村信用社农户安居住房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一、贷款对象:购建房产的农户二、贷款条件:(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它建房批准文件以及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四)有 30%以上的自有资金;(五)有贷款社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六)贷款社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建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的 70%四、贷款期限:分为 1 年、3 年、 5 年五、贷款利率:(一)贷款期限为 1 年的,贷款月利率为 5.94;贷款

2、期限为 3 年的,贷款月利率为 6.3;贷款期限为 5 年的,贷款月利率为 6.6。(二)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执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六、贷款程序(一)借款人向信用社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资料:1、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留证件或其他效身份证件);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建房批准文件;3、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 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社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4、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

3、证人的资信证明;5、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调查与审批信贷员要对借款人的资格和还贷能力进行全面调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2、借款人及主要家庭成员职业、年龄、学 历、品行及专业技能,有无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3、借款人及家庭主要财产和收入状况;4、借款人申请借款金额及期限是否与家庭收入、还款能力相符;5、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贷款审查岗位应对信贷员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在信用社审批权限内的

4、贷款,由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审批;超过信用社审批权限的贷款,上报联社贷款咨询委员会审批(咨询)。七、贷款担保贷款社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抵押、质押、保证中的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担保方式。(一)抵押1、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贷款社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2、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或评估价确定。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3、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 70;若以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4、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

5、息未清偿前,未经贷款社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5、在贷款本息清偿前,抵押物灭失或毁损的,借款人必须提供新的担保。(二)质押1、借款人可以用定期存单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 90%。2、贷款社应对出质人提交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并将有价证券质押的事实书面通知出具有价证券的金融机构。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3、贷款社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质押权利凭证交付贷款社。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4、贷款社负有妥善保

6、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毁损的,贷款社应承担民事责任。5、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贷款到期日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 应在质押合同中注明:(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3)转换为贷款社认可的有价证券继续用于质押;(4)用贷款社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5)用贷款社认可的财产替换质押权利用于抵押。(三)保证1、保证人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必 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贷款本息的能力。2、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不得相互提供保证。3、保证

7、期间,保 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如发生变更、撤销或破产等,借款人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贷款社,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 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贷款社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借款人必须提供新的担保。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如发生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社,并提供新的担保。八、贷款偿还:贷款期限为 1 年的,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贷款期限为 1 年以上的,按季结息,按年等额还本。九、合同签订:(一)保证贷款统一使用一般保证借款合同。(二)抵(质)押贷款统一使用一般抵(质)押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登记期限。(三)签订合同时,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结息方式及罚息等各有关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其它需要特别约定事项的必须在借款合同中“其它约定事项” 处 明确规定。十、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有关信贷规章制度执行。十一、本办法由 XX 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