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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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指导意见为了切实加强关联企业贷款的规范管理,有效防止和杜绝关联企业多头贷款、互保贷款、贷款垒大户等问题的继续发生,依据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以及省联社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信业务复核工作暂行办法 、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 关联企业贷款及关联企业互保贷款的风险提示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目的和意义(一)加强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是实现统一法人社管理的需要。过去,由于多级法人体制,信用社之间、联社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及时、信息不对称,是形成关联企业多头贷款

2、及关联互保贷款的主要原因。所以,实行县(区)联社统一法人社管理后,必须加强对关联企业贷款的统一管理。(二)加强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是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贷款管理的需要。关联企业多头贷款、互保贷款的形成,归根结底还是农村信用社自身贷前调查不实、贷时审查不严、贷后检查不力的结果。所以要加强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管理,就必须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加强贷款管理。(三)加强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是控制多头贷款,防止贷款垒大户的需要。多头贷款,贷款垒大户已经成为我省农村信用社资产风险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也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其中大多数都是关联企业的多头贷款和贷款垒大户,所以必须加强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管

3、理,有效遏制这一现象的继续发生。二、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也视其为关联关系。由以上定义可知关联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所以,在具体运用关联方关系判断标准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例如,两个企业之间虽然不存在明显的关联方关系,但是只要一方对另一方或有一人能同时对两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也应当将这两个企业视为关联方。所以,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几条:(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

4、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通过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形成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有:1、母子公司之间;2、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3、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可见,投资并控制是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前提,但控制并不一定存在母子关系;控制又是构成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二)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三)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四)某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

5、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 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定代表人)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的人员,主要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等)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亲以内血亲和二亲以内姻亲,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由于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能影响企业或受其影响,所以将其直接控制的企业视为关联企业。(五

6、)其他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的企业即使两个企业表面上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但只要事实上存在相互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可能,也应当视其为关联企业。三、加强对存量关联企业贷款的统一管理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存量关联企业贷款必须进行整合,实施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一管理,统一处置。(一)在整合和评级授信的基础上,实施统一管理对于跨县(区)联社的关联企业贷款,应由省联社各地市办事处协调(西安市由省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协调)进行整合。各地市办事处要统筹安排,按照省联社社团贷款管理模式,确定由贷款额最高的联社为牵头社,其他社为成员社的社团贷款管理团,签订社团贷款管理协议,进行整合。整合后,要将牵头社、其他成员涉及贷款情况等在

7、自身建立台帐的基础上报省联社备案。对于县(区)联社内部的跨信用社关联企业贷款,由县(区)联社组织进行整合,根据各自实际,可进行帐务划转,也可参照社团贷款模式,由县(区)联社实施统一管理。对于存量的关联企业贷款,无论是否出现风险,各社团贷款管理团或县(区)联社必须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陕信联2005145 号)对其相关联的所有企业进行整体评级,重新确定贷款额度,并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信业务复核工作暂行办法 (陕信联发32 号)规定权限上报省联社复核。在具体实施中,对跨联社的社团贷款由各办事处组织社团贷款管理团实施,对各县区联社辖区内的由本联社统一组织实施。在

8、此基础上,对于超过贷款额度部分必须限期收回,禁止增加新的贷款。(二)在整合过程中,要完善手续,降低信贷资金风险1、清理关联企业互相保证担保贷款各联社要对辖区内的关联企业相互提供信用保证担保的贷款,落实责任人,制定清理计划,采取清收、重新落实担保(以抵押、质押为主)等处置措施,在 2005 年底之前必须全面清理关联企业互相保证担保贷款。2、合理确定借款主体在关联企业贷款整合过程中,各办事处、社团贷款管理团或县(区)联社应从信贷资金安全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借款主体,将一些空壳公司借款人落实为关联集团中的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有效资产多的企业,一般应为该集团的主营业务企业。3、加大清理处置力度针对已经出

9、现风险的关联企业贷款,各办事处、社团贷款管理团或县(区)联社应在重新整合并完善手续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加大处置力度,采取申请执行、诉前保全、法律诉讼等不同措施,以第二还款来源为突破口,最大限度的保全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四、严把新增贷款发放关,从源头上控制关联企业贷款的风险(一)加强学习,提高识别关联企业的能力各县(区)联社要组织信贷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等信贷管理制度,提高识别关联企业的能力,严防关联企业贷款风险。(二)实施统一授信管理,严禁关联企业多头贷款对于新增贷款,要严把发放关,从源头上控制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各办事处、县(区)联社要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等

10、级评定标准(试行) (陕信联2005145 号) ,对关联企业实行整体评级、统一授信,对其所有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等情况进行统一评估审核,总体授信、统一管理。要坚决杜绝关联企业多头套取信用社贷款的行为。在全省范围内,如果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信用社已有贷款的,原则上该借款人只能在原贷款联社(或牵头联社)申请贷款,其他联社不得发放新的贷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另一家联社放款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办事处初审后上报省联社复核,并按照社团贷款的管理模式进行统一授信、统一管理。在县区联社内部,如果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信用社已有贷款的,不论金额大小,该借款人只能在原贷

11、款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他信用社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三)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即将运行的全省农村信用社大集中网络,及时登录、查询关联企业贷款情况。建立农村信用社的“关联企业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做到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信息共享,全面掌握关联企业贷款整体情况,避免各信用社之间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贷风险。(四)建立关联企业风险预警制度关联企业贷款面广量大,且投资关系复杂,关联企业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一旦其资金链中断,必将造成信贷资产的损失。所以,各办事处、社团贷款管理团或县(区)联社要建立不良记录预警查询系统和不良客户“黑名单”制度,对关联企业进行实

12、时监测,设置预警信号,提示风险变化,及时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逃废信用社债务。 (五)杜绝关联企业互保贷款新增贷款,必须落实有效资产抵押,杜绝关联企业相互保证担保。对转贷或展期的关联企业贷款,必须提供有效资产抵押,逐步化解贷款风险。(六)建立定期考察评价制度对关联企业贷款,各办事处、社团贷款管理团或县(区)联社要定期组织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关联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资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七)实行严格的信贷管理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必须重视对关联企业贷款的管理,对新发放的关联企业贷款造成风险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 (44 号)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54 号)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45 号)中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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