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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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信贷操作风险,实现信贷业务操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笫二条 信贷业务管理的原则(一)信贷业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二)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要求,并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三)贷款发放必须坚持自愿申请、自主发放、有借有还、到期清偿、按期收息的原则,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贷款的原则。(四)贷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和风险防范

2、相结合,推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努力提高贷款质量和贷款盈利水平。(五)信贷业务操作应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权责分明的原则。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部门应设立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和贷后管理岗等岗位,认真落实信贷业务“三查”制度和信贷岗位责任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所有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对保函、贸易融资、信用证等业务,必须按照业务操作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的调查内容。第四条 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分类管理、统一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联社可按照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依据实事求是、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

3、序评定的要求,组织对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第五条 贷款程序。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分析、贷款到期处理与综合评价、贷款档案管理等。第二章 贷款方式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二)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

4、贷款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必须剔除抵押物处分时的费用,下同)的70%,并根据抵押物的地理位置、变现能力、评估价格等掌握控制抵押最高限额。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质物的范围及质押贷款额度控制比例主要包括:(1)国家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及经确认质押合法有效的金融机构定期存单(金融机构定期存单同时还应提交该金融机构同意质押止付的有效证明文书) 、企业的收费权等权利凭证质物,以权利凭证质物进行质押的贷款不得超过其价值的 90;(2)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动产或权利质物,以其他动产或权利质物进行质押的贷款一般不得超过其价值

5、的 80%。(三)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第七条 贷款方式的使用为降低贷款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在贷款方式的使用上,应尽量选择风险系数较低的贷款方式,严格控制信用贷款。对于大额贷款,各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主要股东、法人代表等关键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一)信用贷款1、在有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地区,对特级信用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2、对有可靠还款来源的小额农户生产费用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二)保证贷款1、属于农村种养户的贷款,如确属无抵押品可抵押的,可采用保证人担保贷款方式。2、原则上农村信用社独家支持的贷款,如确

6、属无抵押品抵押的,可采用保证人担保贷款方式,但要从严掌握。3、对省联社确定为特殊行业的贷款,原则上不得采用保证贷款方式。除有专业的担保公司或确有相当的保证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提供保证,才可发放保证贷款,但要从严掌握。4、对原有的保证贷款,要按上述要求予以完善,逐步压缩保证贷款总量。(三)抵、质押贷款1、属工、商、运输业的个体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3、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抵押贷款方式。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第八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一)农村信用社贷款按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7、1 年(含)以内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5 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5 年以上的贷款。(二)贷款期限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给状况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发放中、长期贷款,将贷款期限予以合理匹配。(三)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到票据到期日止。第九条 贷款展期(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社申请贷款展期,由贷款社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展期。1、贷款社同意展期的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如属保证、抵(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

8、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2、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申请未得到批准的,该笔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3、展期贷款按原审查、审批贷款权限进行审查、审批。(二)贷款展期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三)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第十条 贷款利率管理(一)贷款利率的确定:1、各联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区间内,按不同行业、不同贷款对象制核定贷款利率。2、原则上,对于农村种养户及农村信用社的重点客户,其贷款利率可适当予以优惠。3、原则上,担保贷款利率优于信用贷款利率,抵(质)押贷款利率优于保证贷款利率

9、。4、借款人违约或贷款逾期时,应按规定计收加罚息。(二)展期贷款利率,实行按期限累计计算,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贷款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利率时,按原档次利率计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展期贷款的利率进行浮动的,应按规定进行浮动。(三)贷款的停息、减息、免息和挂息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权限限制的,应严格按权限进行审批。第四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一)对贷款对象的基本要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0、均可作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二)对贷款对象的若干风险控制措施1、严格把握新增贷款的贷款方式,坚持按规定严格控制信用贷款、从严把握保证贷款的原则,新增贷款尽量要求有合法合规的抵(质)押物。2、严格控制被省联社确定为特殊行业的贷款。3、从严把握对大额贷款的投放。 4、严格控制关联企业贷款、多头贷款和跨辖区贷款,原则上对上述企业不得发放无抵(质)押的新增贷款。5、严格控制职工家属贷款,此类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贷款。第十二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能够提供较完整的贷款档案信息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11、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出贷款社认可的偿还计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四)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

12、性,且易于变现。(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 70%。(六)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七)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50%。(八)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属农户贷款的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并在可能情况下简化手续,加强服务,提高效率。第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13、(三)贷款用途不合法或超出其经营范围;(四)特殊行业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 、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六)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七)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第五章 贷款管理岗位及职责第十四条 根据审贷分离、岗位制约、分级管理和权责统一的原则,信贷管理岗位应分别设置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贷后管理岗等岗位。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岗职责(一)负责客户借款申请的受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贷款条件、借款用途

14、等情况,提出是否立项调查的初步意见;(二)负责贷款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流动性及效益性的调查评估和认定;(三)负责办理贷款的有关手续及事宜,如保证人资格、能力的调查认定,抵押物的评估、登记等。第十六条 审查核准岗职责(一)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的审查,主要审核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贷款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及调查评估岗意见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等; (二)根据上报材料分析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三)负责对贷款项目贷与不贷及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科目等提出建议。第十七条 审批决策岗职责(一)在审批权限内对贷款提出贷

15、与不贷的决策意见,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及时将报批意见连同有关资料,呈送上一级审批决策岗审批;(二)确定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科目等;(三)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存在的风险提出控制措施;(四)负责处理贷款业务中的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贷后管理岗职责(一)负责对借款人经营管理的监控及贷款使用情况的贷后跟踪管理;(二)负责贷款本息的收回;(三)负责收集客户的有关信息;(四)负责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提交贷后检查报告及贷款综合评价等报告。第六章 贷前调查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十九条 贷前调查原则上遵循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双人调查是指每笔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

16、必须坚持两名信贷人员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对大额贷款的调查必须由贷款社成立的贷前调查小组进行。大额贷款的金额确定由各联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实地调查是指每笔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必须坚持对申请人、担保人、抵(质)押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真实反映是指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回避风险点。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贷前调查评估岗必须对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第二节 借款申请与受理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贷款社的信贷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借款的原因、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第二十一条 贷款业务受理。贷款社调查评估岗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并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根据认定结果和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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