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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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幸福人生 B 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

2、.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3.4 保险金申请3.5 保险金给付3.6 宣告死亡处理3.7 诉讼时效4. 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4.2 保单红利的领取5. 保险费的交纳5.1 保险费的交纳5.

3、2 宽限期6. 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6.2 保单贷款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1 效力中止7.2 效力恢复8. 合同解除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3 年龄性别错误9.4 未还款项9.5 合同内容变更9.6 联系方式变更9.7 争议处理9.8 保险事故鉴定10. 释义10.1 合法有效10.2 保单年度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4 周岁10.5 有效身份证件10.6 交费期间10.7 意外伤害10.8 高残10.9 毒品10.10 酒后驾驶10.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2 无合法有效

4、行驶证10.13 机动车10.14 现金价值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人生 B 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幸福人生 B 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 10.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

5、2 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4)计算。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

6、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额。年金领取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

7、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年金领取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1) 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20%;(2) 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含 60 周岁生日) ,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见 10.6)届满后仍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 85 周岁前(不含 85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

8、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5 周岁前(不含 85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 ,本合同终止。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交费期间届满后至被保险人年满 85 周岁前(不含 85 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一次性领

9、取选择权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 21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天内行使。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 2.4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10.7)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10、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投保人身故需要变更本合同投保人的,我们依法办理本合同投保人变更手续。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见 10.8) ,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

11、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者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之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后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投保人持续高残证明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

12、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的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9);(4)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

13、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 酒后驾驶(见 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1),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12)的机动车(见 10.13);(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4) 。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

14、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 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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