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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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办经 201219 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按照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2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物权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 号)等法律

2、政策,制定本工作规程。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物权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三)因地制宜。按照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3(四)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

3、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六)地方负责。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二、基本类型及其操作流程(一)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 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4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附件 1)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见附件 2)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

4、。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见附件 3)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见附件 3)。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010 年农

5、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 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二)其他承包方式登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6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换方式流转的;积与实际不符

6、的;销的情形。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三、工作要求(一)明确机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农业(农经)、国土、财政、法制、档案等相关部门领导任成员,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的日常组7织和具体协调。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或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承担部分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决策。(二)加强宣传培训

7、按照登记工作方案,召开政策培训会和宣传动员会,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参与登记的积极性,并对登记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进行培训。(三)严格保密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见附件 4)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四)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8各省(区、市)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补充完善后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工作规范。

8、附件 1: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附件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和承包地块编码规则附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本)附件 4: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9附件 1: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按照位置准确、面积精确、承包农户认可的原则,采用满足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 ”成果图、正射影像 图、数字线划图为工作底图,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通过地面实测或调绘方法,调查每块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形状、权属和空间分布等情况,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进行标识,建立覆盖乡镇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一、基本要求(一)充分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 成果数据。(二)

9、外业调查应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三)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四)图、数、实地三者应一致。二、比例尺农村承包土地调查以 1:500000 基本比例尺 为主。其中,大中城市郊区规划建设范围内(以政府公布的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范围为准)原则上采用 1:500 比例尺。10三、坐标系统(一)统一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如采用其他国家坐标系统或地方坐标系统,应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统联测并建立转换关系。(二)投影方式:标准分幅图件或数据采用高斯:500、1:1000、1:2000 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 分带。1:5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

10、3 度分带。(三)高程系统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四、精度指标(一)数字正射影像(面位置精度物点相对于实地同名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表1 之规定。表 1. 面位置精度 单位:米例尺 平原、丘陵地 山地、高山地1500 000 000 000 )基于胶片相机航空摄影时,例尺与摄影比例尺11的对应关系见表 2。表 2. 不同比例尺与摄影比例尺对应关系 单位:米例尺 摄影比例尺1500 1200000011000 1400000012000 18000200015000 1100000000(三)基于数码相机航空摄影时,例尺与数码相机地面分辨率的对应关系见表 3 。表 单位:米例尺 数码相

11、机地面分辨率1500 优于 000 优于 000 优于 000 优于 )基于卫星遥感数据时,例尺与卫星影像空间分辨率的对应关系见表 4 。表 4. 不同比例尺与卫星影像空间分辨率对应关系 单位: 米12例尺 卫星影像空间分辨率1500 暂无11000 暂无12000 不低于 000 不低于 )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地籍图上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原则上不得超过表 5 的规定。表 5. 地籍图 平面位置精度 单位:米地区分类 比例尺 点位中误差 相邻界址点间距中误差1500 000 000 陵地15000 00 000 000 山地15000 量单位长度单位采用

12、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 亩,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和亩,均保留 2 位小数。六、界线来源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确定的界限。乡镇村(组)级行政界线,采用各县(市、区)最13新确定的界线。县乡镇村(组)级行政界线未予明确或存在纠纷的,应予以标注。七、面积量算承包地面积按照实测面积或调绘面积计算,坡地等地块地表倾斜面的面积应通过改正系数计算。八、调查队伍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采用符合相应比例尺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和技术,完成农村承包土地调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聘请专业技术队伍完成农村承包

13、土地调查。九、农村承包土地调查主要成果(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和承包地块编码规则村及其以上编码采用最新版本统计用区划代码。1. 县级以上编码按照国家规定编码规则进行编码。县级编码 = 2 位省级编码 + 2 位市级编码 + 2 位县级编码=6 位2. 县级以下统一按照以下规则补充编码:镇级编码 = 县级编码 + 3 位 = 9 位村级编码 = 镇级编码 + 3 位 = 12 位组级编码 = 村级编码 + 2 位 = 14 位农户编码 = 组级编码 + 3 位 = 17 位承包证书(合同)编码 农户编码+ J(Q) = 18 位承包地块编码 = 承包证书(合同)编码+ 4 位 = 22 位X )同编码备注:J 代表家庭承包方式,Q 代表其他承包方式16附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1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发包方全称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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