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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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员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书范文尊敬的市劳动局:本人:xx-x,男,汉族,出生于 1958年10月 3日;现住xx-xx。本人于 xx-xx年 x月 xx号左右为 xx-x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从xx-x年 x月 x1日开始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当时的工种是炉前工,主要负责出料。事故起因是在 xx-xx年 xx月x 日,在当日早上7 点左右本人未接-班时发生炉子内部蓬塌,但当时没有操作人员伤亡。本人7 点半接完班,当时炉长明确指出这是本人的工作让我必须坚守岗位,并没有采取任何防范事故措施。就在上午 9点半左右本人与同事秦发年正在炉前操作时,第二次炉内蓬塌事故发生,此时炉内实物

2、与蒸汽一涌而出,在我二人毫无防备时分别将面部、四肢烫伤。当日10点左右被送往xx-xx 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xx-x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xx-x公司办公室电话:xx-xx家中座机:xx-xx 当事人:xx-xxx-xx 201X 年X 月X 日员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人:XXX 有限公司,住所:XXX。联系人:XXX,联系电话:区号-66666666。被申请人(受伤害职工):XXX,女,1989年 X月 X日出生,汉族,住址 XXX,身份证号码:XXX,是XX有限公司XX车间XX岗位操作工,联系电话XXX。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XXX 在201X年X月 X日右手拇指压伤

3、为工伤。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XXX 是XXX 有限公司职工,于 201X年X 月X 日进入公司,在XX车间操作工岗位工作。在201X年X 月X 日上晚班 22时左右,因DPB-250FS 铝塑机压力大异常滑动未停止到有效位置,造成申请人 XXX右手拇指压伤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右手拇指指头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 XX省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拇指头挫裂伤,花费医药费XXX 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现向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被申请人 XXX右手拇指指头压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员工工伤认定申

4、请书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申 请 人:李 XX 男 汉族 生于 19XX年X 月XX日 系 XXXXX有限公司职工 现住 XXXXX125号 身份证号:XXXXXXX 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XXX 系该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X年 X月 XX日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201X 年XX月 XX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上班。201X 年XX月 XX日晚十一时许,申请人在上班期间右手小拇指不慎被机器齿轮轧断。后被送往 XXXX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住院XX天,花去医疗费用XXX 元整。根据工

5、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未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申请人:XXX年 XX月XX日员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人:覃*,女,1970年 6月 12日出生,壮族,农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5007769506。受伤害职工:岑亿,男,1967 年6 月生,生前为百色市广大锰业公司职工,于201X年 7月 12日14时 22分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 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的妻子。被申请人:百色市光大锰业有限公司。地址:百色市四塘镇工业

6、园区。法定代表人:熊光义,董事长联系电话:0776-2412850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岑亿在201X年 7月 12日14时 22分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事实与理由:岑亿是被申请人光大锰业有限公司职工,于201X年 8月起进入该公司,在硅锰二号炉岗位工作。于201X年 7月 12日14时 22分上班途中在离公司不远处的“右江区四塘镇保安村那利屯公路 0KM+70M”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严重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岑亿与肇事司机负同等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岑亿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是岑亿本人主要责任,应当认定岑亿的伤害为工伤

7、。鉴于被申请人未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受害职工的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为工伤。此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X 年7 月8 日 申请人员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人:罗义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家住云南省盐津县滩头乡新田村,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一医院住院治疗,身份证号码:,是江西嘉业建设集团公司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服务区科技研发中心工程建设项目职工。联系电话。代理申请人:马宗艳(罗义奎之妻),籍贯、住址同上,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一医院陪护申请人,身份证号码:XXXXXX。由于申请人罗义奎受

8、伤治疗至今三个多月仍然处于神志不清状态,因此申请书由其妻马宗艳代为提请。联系电话:18668390878。被申请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县练塘镇莲塘大道739 号,联系电话:0791-6579509。法定代表人:曾保金,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服务区科技研发中心工程项目部,地址:暂住山南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联系电话 XXX 法定委托代理人:尹 兵(副经理)联系电话: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 201X年5 月X 日受伤为工伤。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是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服务区科技研发中心工程项目实施职

9、工,于201X年月进入该公司,在钢筋配料班组负责钢筋加工工作,公司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在201X年 5月日上午上班期间,被一号塔吊转运钢筋时掉下一根 1米多长的钢筋砸伤头部,致使申请人头部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该公司工地职工王保雪、陶善银、王道胜三人及时用私车送至就近的淮南市 XX医院抢救,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三个余月,仍处于神智不清状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虽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但申请人与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服务区科技研发中心工程建设项目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没有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特向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此致呈 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罗义奎代理申请人:马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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