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刑峻法促濒危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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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刑峻法促濒危动物保护-法律严刑峻法促濒危动物保护文风信子河南省郑州市的一名职业学院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时和朋友王某在其新乡辉县老家门前掏鸟窝抓了 16 只鸟出售,后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均于近期被当地法院分别判处 10 年半和 10 年有期徒刑,并处以高额的罚款。这则消息经各地媒体引载而传开后,即刻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议,新浪网发起的的民意调查显示,超过 77%的网友都认为“大学生抓 16 只鸟获刑 10 年半” 实属量刑过重,有的网友还忿忿不平地说:“有些大贪官动辄贪污成千万甚至上亿元,最终也就判处十几年有期徒刑,闫某、王某抓了 16 只鸟就判刑这么重,这明显不公

2、平,足以说明法院是在捏软柿子!”当然也有专家指出,闫某、王某所抓捕的并不是一般的小鸟,而是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燕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达 10 只以上的,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须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新乡市县两级法院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对闫某、王某进行量刑,根本谈不上量刑过重。的确,保护濒危动物是一项耗资巨大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需要采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舆论的综合手段来完成,其中法律的手段至关重要。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尽管我国刑法也一直有着规范和调整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

3、危野生动物行为的严厉条款,但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十分普遍,极少有人因为盗猎、盗卖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而被严肃追责。但近年来,类似“大学生抓 16 只鸟获刑 10 年半”的法案故事却越来越多发、越来越密集,不少践踏濒危动物保护责任与义务的行为人都因此饱尝了严刑峻法的滋味。可以想见,严刑峻法确能促进濒危动物保护工作的纵深推进,当越来越多的行为人及其身边亲友都上过了“掏鸟获重刑”这堂沉重的普法课之后,谁还会继续“无知”地以为,在中国大地上抓几只野鸟、打几只野兽、吃几餐野味都没什么事呢?河南大学生掏鸟获重刑2015 年 12 月初,一则题为“大学生掏鸟 16 只被判 10 年半”的新闻报

4、道,在一夜间搅热了我国内地的民间舆论场。来自新华网等媒介的消息称,河南新乡一名姓闫的大学生因在家乡猎捕 16 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购买1 只苍头鹰而被判刑 10 年半,由此引发了社会争议,有人认为法院判刑过重:也有人认为就保护濒危野生动物而言,如此量刑并不为过。据河南当地媒体报道和新乡市、辉县市两级法院公开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身为“90 后”的闰啸天原本是河南省会郑州的一所职业学院的在校学生,2014 年 7 月初放暑假后,他回到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在这个地处太行山麓、黄河之滨的小山村里开始了他的暑期生活。同年 7 月 14 日,百无聊赖的他在和朋友王亚军一道到自家大门前的一片树林里溜达

5、时,意外地发现了一个大鸟窝,于是二人便拿梯子攀爬上去,从中掏出了一窝共 12 只幼鸟。但在后来的饲养过程中,这窝嗷嗷待哺的幼鸟却逃跑了一只、死亡了一只,最终只剩下了 10 只。闫啸天随后将这些幼鸟的照片上传到了其微信朋友圈和一个名叫“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 QQ 群中,很快就有几名网友与他取得联系,对方都表示愿意出资购买这些小鸟。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小闫最终以 800 元的总价款将其中的 7 只幼鸟售卖给了郑州市的一名买鸟人,又以 280 元的总价款将另外 2只幼鸟售卖给了洛阳市的一名买乌人,最后一只幼鸟则被他以 150 元的价格卖给辉县的一名买乌人,卖鸟所得钱款自然是被他和朋友王亚军一起花掉了

6、。同年 7 月 27 日,闫啸天、王亚军两人又在土楼村外的树林里发现了一个同样的鸟窝,并从中掏出了 4 只幼鸟。不过这 4 只幼鸟刚被他们拿回家而未及出售,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由于这些幼鸟并非普通的小鸟,而是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涉嫌犯罪的闫、王两人遂于同年 7 月 28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3 日被宣布逮捕,同年 11 月 28 日被辉县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与此同时,曾从闫啸天手中购买过一只幼年燕隼的辉县买鸟人贠某,也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被同案提起公诉。

7、在随后的几个月里,辉县市人民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5年 5 月 28 日,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 10 年 6 个月,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 10 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1 万元和 5000 元;负某亦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获刑 1 年,并被处罚金 5000 元。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开后,立即在当地社会上引发了激烈争议,大多数人都认为法院量刑过重了,并据此感叹道:“仅猎捕了十几只鸟就被判刑10 年以上,这两个年轻人的一辈子就这样毁了!”还有人指出,在闫啸天、王亚军这两名小青年上树掏鸟时,他们很

8、可能并不知道自己所猎捕的小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正所谓“不知者不为罪” ,其掏鸟行为不应当被如此严厉地追责。执业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的付建律师也认为,被告人闫啸天掏鸟售卖的行为是在“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情形下产生的,受聘为闫啸天担任辩护律师的他甚至以此作为上诉理由之一,将此案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该案公诉机关辉县市检察院随后却通过官方微信称,被告人闫啸天的供述可以证明其主观明知:首先,他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并曾在网上非法收购了 1 只同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凤头鹰转手出售:其次,他在网上兜售那些幼乌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 (隼科鸟类) 。基于同一理

9、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经查,闫啸天以及王亚军在公安侦查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闰啸天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负某某(买燕隼的人)供述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而在量刑问题上,新乡中院也引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认为在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中, “隼类(所有种) ”10 只以上即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文须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2015 年 8 月17 日,新乡中院对此案做出二审裁定

10、,维持了辉县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也就是说,河南辉县青年闫啸天、王亚军非法捕猎、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早在 2015 年 8 月中旬便已两审落判,那它为何在同年底又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事件呢?原来,闫啸天的家人和律师目前已经向新乡中院提出申诉,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甚至还有媒体报道称,河南省高院也已经介入此案。尽管河南省高院宣教处工作人员近日已否认了后一说法,但有舆论指出,此案及其引发的诸多非理性情绪宣泄,都正好击中了当前濒危动物保护的“软肋” 其实很多国人都既不认识燕隼,也不知道它们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上树掏鸟”的严重后果,这是因为在濒危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有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

11、传普及工作还做得远远不够,以致民众与法律脱节,一些人稀里糊涂就违法犯罪了。庆幸的是,通过“掏鸟获重刑”这样的严厉判例,很多关注该案的民众都如同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当他们也遇上类似的濒危野生动物时,相信会去非法猎捕并售卖的铤而走险者已不多了。近年已有多个类似判例我国法律为何会禁止人们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呢?道理很简单,濒危动物是指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类活动及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有着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也就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它们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发展对外关系、建

12、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众所周知,由于人类的破坏与栖息地丧失等因素,地球上濒临灭绝生物的比例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在工业社会以前,鸟类平均每 300 年灭绝一种,兽类平均每 8000 年灭绝一种;但自从工业社会以来,地球物种灭绝的速度已经超出自然灭绝率的 1000 倍,全世界 1/8 的植物、1/4 的哺乳动物、1/9的鸟类,1/5 的爬行动物, 1/4 的两栖动物,1/3 的鱼类都濒临灭绝,所以保护野生动物刻不容缓,全世界都在号召保护濒危野生动物,而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核心内容便是禁止虐待、残害、猎杀和捕食任何动物。为此,我国刑法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如在第 341

13、 条第 1 款中直接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罪名,还在该条第 2 款中规定了“非法狩猎罪” ,在第 151 条第 2 款中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 ,甚至还在第 340 条中专门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用以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此外,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35 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分析指出,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我国法律作出的相关规定的严格程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罕

14、见的,而且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构成犯罪条件也比较简单,这种严密法网的做法十分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不仅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属于犯罪行为,就连猎捕蛤蟆、壁虎、麻雀等常见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换句话说,除了大熊猫、老虎、豹子、藏羚羊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珍稀保护动物外,还有很多日常生活中可以见到的鸟类、昆虫等也都属于保护动物,随意捕捉、售卖都是犯罪行为。在近几年里,我国各地已涌现出多个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严厉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说明相关法规已经发力。2015 年 6 月 16 日晚间,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的市民薛某,前往当地某村

15、附近的田里及河边,拿手电简引出青蛙后抄网进行捕捉,共抓了 100 多只青蛙。第二天一早,薛某带着这些青蛙去菜市场售卖时,被巡查民警抓获。经鉴定,薛某捕捉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均属“三有”保护动物,他旋即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当地警方刑事立案侦查,随后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成为常州首个因为抓青蛙被刑事处理的涉案人。原来,依照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而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包括黑斑蛙、金线蛙、蟾蜍、壁虎、麻雀、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在内的 1700 多种野生

16、动物,均被列入了“三有”保护动物目录,因而在浙江省嘉兴市,2012 年就曾出现过 3 名市民因采用竹竿捕获了 203 只黑斑蛙、金线蛙而被判刑的先例。在浙江温州打工多年的湖北麻城人蔡某,因所就职的鞋厂生意不好,但却发现稻谷成熟时田地里麻雀较多,便萌生了抓鸟卖钱的念头,想抓些麻雀上街售卖后赚点生活费用。为此他专门去买了渔网并将其改制成捕鸟网,并与一家花乌店老板谈妥了收购价。2014 年 7 月 21 日晚,当他提着两只装有两百多只麻雀的笼子前去花鸟店交易途中,却被温州市瓯海区巡逻民警抓获,随即因涉嫌非法狩猎被刑拘。后因其非法捕捉、售卖的 300 余只野生鸟类中既有麻雀也有丝光椋鸟和金翅雀,均属“三有”动物,蔡某随后因犯非法狩猎罪被瓯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 年,并处罚金 l 万元。而在 2013 年,河南新密也有人因捕捉 300 余只麻雀被判刑。2014 年 7 月 9 日,河南省新野县的 4 名耍猴艺人亦因携带自己家繁殖饲养的 6 只猕猴,在东北街头表演猴戏时遭警方调查。由于猕猴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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