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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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委201xx 号)和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xx 安20xxx 号)文件精神,巩固我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的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巩固我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成果,进一步排查餐饮场所燃气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

2、特大事故,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二、工作范围与内容(一)专项治理的范围: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 、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二)专项治理的内容:依据城镇燃气、公安消防以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1.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2)相关证照不全的。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折合 2 瓶 50 千克或 7 瓶以上 15 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

3、瓶总重量小于 420 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 420 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 10 米的独立建筑。(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 2.2 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 5 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 3 年,到期应当

4、立即更换并记录。公共餐饮场所的液化气钢瓶不得使用可调式减压阀。(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1.2 米到 2.0 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 2 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

5、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专项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以区为主、条块结合、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一

6、)成立市餐饮场所燃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程介儒任组长,市城管局副局长李瑛和市安监局总工程师左汉明任副组长,市工商、质监、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总工程师左汉明任办公室主任。(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餐饮场所燃气专项治理工作。(三)市城管、工商、质监、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监管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1.城管部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的技术指导和督导,并具体负责提出餐饮场所使

7、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燃气供应企业停止供气;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2.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严格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整改。3.质监部门:负责严格查验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4.商务部门:负责

8、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5.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和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灶具行为依法进行查处。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卫生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7.安监部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办。(四)各餐饮场所、燃气生产、供应单位是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全面开展排查和治理。四、实施步骤与任务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从现在起至 7 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4 月底)各区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再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

9、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请于 4 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及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情况表 (附件 1)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二)自查自改,督促整改(6 月底)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并于 5 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区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2.各区、各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

10、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法关闭取缔。(三)督导检查,巩固提升(7 月底)各区、各部门对本区域和领域工作开展情况,逐级进行督导检查,并于 7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总结及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 2)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市领导小组对各区、各部门进行重点督导,并将督导结果予以通报。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专班,切实履责,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好具体工作方案。要将具体职责分工安排落实到有关部门、街道及社区、村委会,全面开展治理

11、。(二)上下联动,统筹兼顾。各区、各部门要加强上下沟通,积极采取抽查、互查,联合督查、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长抓不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进展情况,并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注重抓

12、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先进典型及时宣传报道,对消极不力的公开曝光。(四)严格追责,健全机制。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市、区、街乡镇、企业四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和网络体系,形成隐患排查机制、治理机制、监管机制、约束和激励机制等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严格责任追究和事故查处,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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