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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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 2016 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 环函 201x154 号) 、 关于印发台州市工业污染防治 2016 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环保201626 号)和关于转发杭州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试行) 等 12 个行业 VOCs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 (浙环办函201656 号)和xxx 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xx 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将污染整治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按照“整治一批,提升一批,关停一批”的思路,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污染整治。确保到

2、 2020 年,镇内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VOCs 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废水、固废等得到有效处理,基本建成 VOCs 监测监控体系,行业污染防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镇VOCs 排放总量在 2016 年基数上削减 30%以上,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二、整治范围(一)重点区域主要包括化工、表面涂装、制鞋、印刷包装、橡胶塑料、电子信息、船舶等涉及 VOCs 排放的重点行业。三、实施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2017 年 6 月 30 日前,镇 对辖区内的制鞋、涂装等重点行业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填写温岭市挥发性有机物行业调查表和温岭市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企业汇总表 ,于 2017 年 7 月 1 日前将温岭市

3、挥发性有机物行业调查表和温岭市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企业汇总表上报坞根镇人民政府。(二)全面整治阶段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调查情况,根据上级部门考核要求、VOCs 减排和各村行业分布特点,制定下发年度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年度治理任务、时间节点等。(三)巩固深化阶段各村要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督促相关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各企业在整治完成后,形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监测报告,同时应按照环境准入要求及时上报资料补办环保手续。四、整治措施(一)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执行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优化调整 VOCs 排放产业空间布局,对布局不满足环境功能

4、区划要求及存在严重环保违法行为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或搬迁;积极推进“低小散”落后企业(作坊)的取缔关停和整治提升工作,实现规范化经营。严格执行 VOCs 重点行业相关产业政策,探索建立 VOCs 总量替代制度,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工艺和技术装备,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做精,不断推动优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生产废水排放的,按有关总量控制要求进行管理。(二)加强过程控制。实施原料替代工程,鼓励企业采用低毒性、低挥发性、低 VOCs 含量的环境友好型原辅料。大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和自动化控制水平,加强生产用水用量控制,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5、减少水、气污染物的排放。规范 VOCs 物料储运和使用,建设配套回收利用装置,鼓励涉及大宗 VOCs 物料使用的企业建立集中供料系统。(三)提升治理水平。推进 VOCs 废气分类治理,根据不同行业VOCs 废气浓度、成分,选择催化燃烧、蓄热燃烧、吸附、生物法、冷凝收集净化、电子焚烧、臭氧氧化除臭、等离子处理、光催化等针对性强、治理效果明显的 VOCs 废气处理技术。探索 VOCs 废气“分散式集中治理”模式,鼓励工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 VOCs 废气委托第三方治理。加强 VOCs 处理效果监测监控,重点区域建立VOCs 自动监测体系和监控平台。在重点推进 VOCs 废气治理同时,兼顾废水治理,

6、废水经预处理后纳管排放,做到应纳尽纳,无法纳管的,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去向清晰,台账规范。(四)完善环境管理。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等。健全台账记录制度,包括监测台账、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处理耗材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规范落实监测制度,企业应按照要求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监测,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整治工作的协调,镇成立坞根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镇长任组长,各村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 。各村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

7、环境质量的责任,要高度重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二)实施整治方案。各村应根据镇整治计划,制定辖区内的整治方案,确定各自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整治要求、企业整治方向和完成时限等,稳步推进整治工作。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确保污染整治成果的巩固提升。对整治后污染物仍无法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予以依法关停。(三)明确工作职责。各村要按照属地负责原则,负责抓好本辖区的整治工作,组织集中整治,汇总上报本辖区内整治工作情况,建立整治企业台账。镇宣传办、综治办、派出所、环保中队、国土所、行政执法中队、安监中队、市场监督所、供电所

8、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助推整治工作合力。宣传办要加强宣传,营造污染整治的良好氛围;环保部门要开展业务技术指导,加强超标排放行为的查处;国土所和行政执法中队要加强对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打击;市场监督所要加强对无照生产的加工点取缔;安监中队要加强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查处;供电所要对关停企业采取断电措施,提供各有关企业的用电数据。(四)强化督查考核。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进构建完善的治气责任机制和责任链条,加强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关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和党员要带头整治,做出表率。积极开展污染整治工作督查,整治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健全

9、整治工作报告和通报、排名制度,对工作不到位的村实行挂牌督办,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五)加强政策保障。引进一批能够解决目前 VOCs 排放污染控制的有效技术,切实形成以行业管理为主导的工业污染管控模式。对主动实施关闭、搬迁和转产的企业在新项目用地、审批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环境资源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中的作用,完善排污权指标交易模式。今后在项目审批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337 号)等规定,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新建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六)加大宣传力度。各村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开展污染整治宣传,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主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污染整治与新形势下行业转型升级的关系。要加强和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及时发布整治进展情况,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工作的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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