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源价格组成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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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土源价格组成分析报告LM-4 施工 标段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和横溪街道境内。起点桩号为K16+000,终点桩号为 K24+200,路线全长 8.200km。设计共 4 个取土坑,其中 L4-4 取土坑设计取土面积 53.7 亩,为将军路互通内取土。其余 L4-1 设计取土面积为 100 亩,取土数量 175000 m3(自然方);L4-2 设计取土面积为 72.0 亩,取土数量 126000 m3(自然方);L4-3 设计取土面积为 255.9 亩,取土数量 447747 m3(自然方)(远运土,运距 15Km);此 3 个取土坑面积为 427.8 亩,取土数量 748747 m3(自

2、然方)。全线借土运 输路线为由取土坑利用取土坑便道,沿地方公路 进入主线便道至施工现场,综合运距 8.7Km。LM-4 施工 标段途径禄口镇石埝、尚洪、陈巷、桑园和横溪镇许呈五个社区。位于石埝、陈巷两社区约占 总线路的 80%,路 线周 边均为农田和经济苗木种植园,加上南京空港扩建工程正在实施,通过我部进场 6 个月以来与沿线地方政府沟通、协商,红线 外除 L4-4 还无法提供 420 多亩取土坑(设计文件中取土坑面积为481.5 亩)。为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本着少占用耕地和为业主节约投资的原则,借鉴以往高速公路的土方外购经验,我部对周围十五公里以内的地方农田改造、开发区建设等进行了广泛调查。建

3、议 采取由承包人自行外购部分土源的方案解决,原则如下:1、远运土部分委托承包人自行解决土源。取土 应结合地方农田水利改造、开发区建设弃土为根本原则,同 时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取土合法。2、对承包人自行解决土源费用给予取土补偿。采取综合单价的补偿方法, 综合单价组成包括土源费用+ 运输费+ 地方道路补偿费 +利润+税金+管理费等;运输费和地方道路补偿费根据实际运距和相应地方道路情况进行核定;3、取土补偿单价采取按投标土源单价和实际取土土源单价“ 双控”原则确定,数量按最终计量压实方计算总价。一、根据投标文件测算单价:根据苏政发 201140 号省政府关于 调整征地补偿标 准的通知及苏政办发

4、2005125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及施工图 SIII-27 表测算土源单价。按照施工图 SIII-27 表第二条:取土坑每 亩取约 1750m3 自然方,松方系数1.16,运 输损耗系数 0.03,即每亩压实方为 1464m3。取土坑面积 427.8 亩,换算为压实方(考虑松方系数及运输损耗)626107 m3。取土坑按 苏政办发2005125 号文“取土坑深度在 3 米以上,参照征收同类土地的标准 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取土场用地征用费如下:1、按照苏政办发2005125 号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5、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及苏国土资发2006107 号文计算:(1)按取土坑全部征用耕地计算征用费为 46866 元/亩,具体构成为:根据125 号文(一)第 1 条,江宁土地补偿费为 18000 元/ 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 元/人1.0 亩/人=20000 元/亩(其中 1.0 为江宁区目前人均耕地);根据 125 号文(一)第 3、4 条,青苗补助费为 900 元/亩,排灌设施开发补偿费为 1500 元/亩;根据 125 号文(一)第 6 条,耕地开垦费按苏南地区标准为 9 元/m 2,换算为 6000元/亩;根据 苏国土资发 2006107 号文土地管理 费按 0.5 元/m 2,换

6、算为 333 元/亩; 勘界费 估算为 0.2 元 /m2,换算为 133 元/亩。 合计 18000+20000+900+1500+6000+333+133=46866 元/亩。取土坑土地征用费:427.846866=20049275 元。计算投标取土场土源单价为 20049275/626107=32.02元/m 3。(压实方)(2)按取土坑征用耕地及其它农用地比例 7:3(此比例根据近年周 边工程取土坑征用情况估算) 计算征用费为 42846 元/亩。其它农用地计算征用费为 33466 元/亩,具体构成 为 :根据 125 号文(一)第 2 条,其他农用地补偿费 基数的 10 倍江宁为 1

7、8000 元/亩,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 70计算,为 180000.712600 元/亩; 根据 125号文(一)第 3、4 条,青苗费为 900 元/亩,排灌补偿费为 1500 元/亩;根据苏国土资发2006107 号文土地管理费按 0.5 元/m 2,换算为 333 元/亩;勘界费估算为 0.2 元/m 2,换算为 133 元/亩。合 计 18000+12600+900+1500+333+133=33466元/亩 。则按取土坑征用耕地及其它农用地比例 7:3 计算征用 费为468660.7+334660.3=42846 元/亩。取土坑土地征用 费:427.842846=1

8、8329519元。计算投标取土场土源单价为 18329519/626107=29.28 元/m 3。(压实方)2、按照苏政发201140 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及相关标准计算,因江宁用地已全部划 为农用地,故按全部征用农用地计算征用费为58866 元/亩,具体构成为 :根据 40 号文第一条,江宁土地补偿费为 24000 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6000 元/人1.0 亩/人=26000 元/ 亩(其中 1.0 为江宁区目前人均耕地);根据 125 号文(一)第 3、4 条,青苗 费为 900 元/ 亩,排灌补偿费为1500 元/亩; 根据 125 号文(一)第 6 条,耕地开垦费

9、标准为 9 元/m 2,换算为6000 元/亩;根据苏国土资发2006107 号文土地管理费按 0.5 元/m 2,换算为333 元/亩;勘界费估算为 0.2 元/m 2,换算为 133 元/亩。合计24000+26000+900+1500+6000+333+133=58866 元/亩 。取土坑土地征用费:427.858866=25182875 元。计算投标取土场土源单价为 25182875 /626107=40.22元/m 3。(压实方)二、目前我部初步意向购土价格土源综合单价为取土坑土源费用+运输费用+ 地方道路补偿费+4% 利润+3.41%税金+2%管理费。 调查 2009 年绕越一期、

10、省道 243、宁杭二期等周边工程,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取土坑,土源价格约为 9-14 元/m 3,鉴于目前物价 飞涨、 土地征用困难、地区开发建设仍比较密集,经与周 边供土单位摸底,土源价格基本在 1518 元/m 3。我部与供土方初步达成土源价格 15.5 元/m 3 的意向。 我部初步确定取土位置位于 省道 337 与县道 205 交叉口附近,运距 为12.9km,折算综合运距为 11.8km。我部投 标文件中 综合运距为 8.7km,根据招标文件 4.11 规定:若运距调整超过 1 公里,超出部分按 1.3 元/公里据实调整,则运费增加(11.8-8.7 )*1.3=4.03 元/m 3。依

11、据路线经过的地方道路,我部和地方道路所有权部门协商,基本达成按照2 元/m 3进行补偿。考虑到投 标文件中 8.7 公里补偿为我部承担,超过 8.7Km 部分由业主承担,即业主方承担 0.53 元/m 3。最终土源综合单价为:(15.5+4.03+0.53)*(1+0.04+0.0341+0.02)=21.95 元/ m3。购 土总费用为 62610721.95=13743049 元。三、结论根据设计取土坑计算土地征用费分别为 20049275 元、18329519 元、25182875 元,采用购土方案 购土总费用为 13743049 元,相对于前述分别节约6306226 元、4586470

12、 元、11439826 元。综上,对建设单位而言,节省了一部分取土坑征地的建设费用,方案可行,综上所述:如果由我部实施外购土,将为业主节约投资,经济合理。申 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土源的取土方案,购土部分对承包人给予土源综合价格 21.95 元/m3的取土 补偿,胜 利 油 田 胜 建 集 团 溧 马 高 速LM-4 标 项 目 经 理 部2011-4-26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号:苏政办发2005125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

13、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二月九日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 省交通厅 2005 年 11 月)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 号)规定,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由工程沿线的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级投资为主的高速公路及过江通道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拆迁补助费等,由省包干到工程沿线各市政府,一次核定,包干使用。二、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

14、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三、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拆迁补助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税费列入工程投资。(一)征收土地费用。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苏政发2003131 号文(以下简称131 号文)的规定,四类地区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分别为每亩 18000 元、16000 元、14000 元、12000 元;安置补助费分别为每人 20000

15、元、17000 元、13000 元、11000 元。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县(市、区)域为单位统一计算,用被征收的耕地总数除以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前人均耕地的平均数。2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实行定额补助,按被征收前 3 年耕地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计算(四类地区的基数每亩分别为 1800 元、1600 元、1400 元、1200 元)。(1)征收精养鱼塘的,按 12 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按 8 倍计算;(2)征收园地或者其它经济林地的,按 12 倍计算;(3)征收其它农用地的,按 10 倍计算;(4)征收农民集体所

16、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 10 倍计算;(5)征收未利用地的,按 5 倍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 70%计算。3青苗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助费,四类地区每亩分别定额补助 900 元、800元、700 元、600 元。4征收土地的排灌设施开发补偿费,每亩定额补助 1500 元。5有关规费、税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征收土地的土地用途变更费按现行标准的低限收取,土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 2%收取,但不超过每亩 800 元。6耕地开垦费。对征收的耕地,苏南地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市)、苏中地区(扬州、泰州、南通市)、苏北地区(徐州、淮安、宿迁、连云港、盐城市)分别按每平方米 9 元、7 元、5 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7土地管理费、土地用途变更费、耕地开垦费由建设单位按标准支付给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使用。(二)取土坑、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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