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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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 济 法,第一篇 基础篇,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章 法的基础知识,学习目标主要内容本章小结思考与练习,学习目标,、了解法的基础知识,包括法的概念、形式与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理解并掌握民事主体的具体形式及其法律行为。 、熟悉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 、形成依法治国的法律意识,为以后各章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前提和基础。,主要内容第一节 法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民事主体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代理第五节 诉讼时效,第一节 法的基本理论,一、法的含义 法是指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下,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

2、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它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二、法的渊源,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行政规章5、地方性法规6、特别行政区法律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非正式渊源1、政策2、判例3、习惯:“走婚”习俗 ,三、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层级(二)法的效力范围 1、法的空间效力:地域 2、法的时间效力:溯及力 3、法对人的效力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赖昌星远华走私案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四、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

3、、主体:法律关系参加者 自然人 法人 国家 非法人团体 2、客体:法律关系主体针对的对象 物 行为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人身利益 3、内容 :权利和义务,五、权利和义务,权利: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义务: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密切联系 不可分割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马克思,六、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否定性、不利性后果) 种类: 1、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3、公

4、平责任,第二节 民事主体一、自然人 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4、监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9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通则第10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民事行为能

5、力,一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第36条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的成立 1、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导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丧失,又称为法人的消灭。 1、被撤销 法人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如非法经营、租借或转让法人执照等,情节严重的

6、,将被吊销执照,强行解散。 2、自行解散 3、破产 4、其他原因 主要有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发生战争等等。,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一般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三、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或

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四、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要求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属于过失。 2、显失公平,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

8、五、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民事活动的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1、无权处分行为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第四节 代理,一、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须为独立的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

9、适用范围(一)可以适用代理的行为 1、法律行为: 最为普遍 2、申请行为:如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授予专利许可 3、申报行为:如向税务局申报纳税 4、诉讼行为:(二)不可以适用代理的行为 1、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意思表示:如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如预约演出、约稿等 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三、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二)一般代理、特别代理(三)本代理、复代理(四)单独代理、共同代理,四、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1、禁止自己代理 2、禁止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活事后得到了追认。 3、禁止代理人有懈怠行为或欺诈行为。,第五节 诉讼时效,

10、一、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效果的法律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一、普通诉讼时效: 2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 1年、3年等 三、最长诉讼时效: 20年,诉讼时效的分类,1年期的特别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指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时间点,即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

11、从法律上此时起权利人可以开始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并不影响诉讼时效的开始。,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这些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法定事由有二: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法定事由有以下三个:(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1

12、)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解决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2)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个月内,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3)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本章小结,法的基础知识,法的基本理论,经济法律关系,法的概念、渊源、效力,法律关系和责任,权利和义务,自然人,法人,概念、特点、分类,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种类,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思考与练习,1、法的概念和特征如何表述?2、权利和义务的关

13、系是怎样的? 3、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划分?5、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几类?6、什么是代理?它有哪些特点?7、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有哪些不同点?,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学习目标主要内容本章小结思考与练习,学习目标,、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特点、基本原则 、理解并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主要内容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顺应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4、(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1、市场缺陷的存在 2、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发达 (二)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三)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当前,世界上占主导性的观点认为,现代经济法是以竞争政策法为核心,国家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以维护公正和自由的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是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因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而发生的。 4.“国家协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三、经济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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