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局部与个体的经济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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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学 杂 志 2008年 第 3期 各 科 专 论作 者 简 介 :冯 果 (1968 - ) ,男 ,汉 族 ,河 南 南 阳 人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 教 授 、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武 俊 桥 (1982 - ) ,男 ,汉 族 ,河 北 武 邑 人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民 商 法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本 文 受 “ 教 育 部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 项 目 资 助 。超 越 局 部 与 个 体 的 经 济 法 行 为 以 中 央 银 行 宏 观 调 控 行 为 为 视 角 而 展 开On Economic L

2、aw Execution Overstepping Part & Individual冯 果 武 俊 桥(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湖 北 武 汉 430072)内 容 提 要 :经 济 法 作 为 后 生 于 民 商 法 和 行 政 法 而 存 在 的 新 兴 法 律 部 门 ,其 目 的 在 于 弥 补 民 商 法 和 行 政 法 的 局限 与 不 足 。 从 央 行 宏 观 调 控 行 为 我 们 可 以 看 出 ,其 行 为 方 式 的 复 杂 性 决 定 了 经 济 法 行 为 与 民 事 行 为 和 行 政 行 为 具有 千 丝 万 缕 的 联 系 ,难 以 完 全 独 立 于

3、民 事 行 为 和 行 政 行 为 而 孤 立 存 在 ,但 经 济 法 的 整 体 主 义 视 角 ,又 使 经 济 法 行 为必 然 能 够 超 然 于 具 体 的 或 单 个 的 行 政 行 为 或 民 事 行 为 ,从 而 表 现 出 其 独 有 的 价 值 魅 力 。关 键 词 :中 央 银 行 宏 观 调 控 经 济 法 行 为行 为 理 论 在 经 济 法 学 界 基 本 上 属 于 未 垦 的 荒 芜 之地 ,经 济 法 学 界 关 于 经 济 法 行 为 之 研 究 刚 刚 起 步 ,还 没 有从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和 行 政 行 为 的 固 有 思 维 模 式 和 巨

4、 大 影 响中 走 出 来 。 笔 者 认 为 ,从 宏 观 上 架 构 经 济 法 的 行 为 理 论固 然 重 要 ,但 对 经 济 法 行 为 的 微 观 性 解 剖 同 样 十 分 必 要 ,这 种 典 型 性 分 析 有 助 于 对 经 济 法 行 为 特 质 的 进 一 步 提 炼和 发 掘 。 基 于 此 ,本 文 拟 以 中 央 银 行 (简 称 央 行 )宏 观 调控 行 为 为 视 角 ,通 过 对 其 性 质 的 分 析 ,以 求 揭 示 经 济 法 行为 特 有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价 值 存 在 。一 、 中 央 银 行 宏 观 调 控 行 为 的 经 济 法 属

5、 性 分 析中 央 银 行 的 宏 观 调 控 行 为 是 指 中 央 银 行 利 用 各 种 货币 政 策 工 具 调 节 、 控 制 货 币 和 信 用 ,从 而 实 现 既 定 的 货 币政 策 目 标 并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协 调 、 稳 定 和 持 续 发 展 的 行 为 。中 央 银 行 基 于 不 同 的 行 为 方 式 而 对 经 济 的 调 节 行为 ,从 形 式 上 看 类 似 于 行 政 行 为 ,因 而 被 不 少 学 者 简 单 地视 同 为 行 政 行 为 ,但 是 从 性 质 上 来 看 ,其 与 普 通 的 行 政 行为 是 不 相 同 的 ,当 然 ,与

6、 民 事 行 为 的 差 别 就 更 为 明 显 。 下面 我 们 着 重 就 其 与 行 政 行 为 之 间 的 差 异 性 作 一 比 较 和 研究 。首 先 ,中 央 银 行 与 普 通 的 行 政 机 关 不 同 。 一 般 的 职权 行 政 主 体 行 政 机 关 ,自 该 组 织 设 立 时 就 自 然 取 得了 行 政 主 体 资 格 ,并 能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运 用 行 政 权 力 、 独 立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 但 是 基 于 中 央 银 行 宏 观 调 控 目 标的 特 殊 性 ,许 多 国 家 都 通 过 专 项 立 法 赋 予 中 央 银 行

7、制 定和 执 行 货 币 政 策 、 维 护 金 融 秩 序 、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等 方 面 的特 殊 的 职 责 和 权 利 ,以 确 立 中 央 银 行 在 一 国 金 融 体 制 中的 特 殊 位 置 和 宏 观 调 控 的 权 威 地 位 。 在 中 央 银 行 和 政 府的 关 系 上 一 直 有 中 央 银 行 的 独 立 性 问 题 。 当 然 ,中 央 银行 的 这 种 独 立 性 一 直 是 相 对 的 ,即 相 对 于 政 府 或 者 说 是相 对 于 财 政 部 的 独 立 ,而 且 各 国 法 律 一 般 都 规 定 中 央 银行 应 该 在 政 府 的 政 策

8、 框 架 内 活 动 。其 次 ,从 行 政 权 力 运 用 的 角 度 看 ,中 央 银 行 的 宏 观 调控 行 为 可 以 采 取 不 同 的 行 为 方 式 ,尽 管 这 些 行 为 方 式 有的 看 似 具 备 行 政 行 为 的 特 征 ,可 被 视 为 是 行 政 行 为 ,如 存款 准 备 金 率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但 有 的 行 为 方 式 则 采 用 的 是纯 私 法 的 手 段 ,具 备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特 征 ,如 公 开 市 场 操作 业 务 ,但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这 些 行 为 与 一 般 的 行 政 行 为 或者 民 事 法 律 行

9、为 在 本 质 上 还 是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它 们 既 不在 于 实 现 一 般 行 政 行 为 的 目 的 进 行 行 政 管 理 ,也 不在 于 实 现 一 般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目 的 获 取 利 益 ,这些 行 为 方 式 都 是 中 央 银 行 宏 观 调 控 权 力 的 行 使 ,其 目 的在 于 实 现 货 币 政 策 目 标 ,保 证 国 家 经 济 的 稳 定 、 持 续 和 发73各 科 专 论 法 学 杂 志 2008年 第 3期展 。再 次 ,法 律 效 果 的 异 质 性 。 中 央 银 行 进 行 宏 观 调 控 ,可 以 采 取 多 样 的

10、 行 为 方 式 ,这 些 行 为 方 式 的 多 样 性 决 定了 其 法 律 效 果 的 复 杂 性 。 如 央 行 采 取 的 强 制 商 业 银 行 提取 存 款 准 备 金 及 对 违 反 规 定 者 采 取 惩 戒 措 施 等 行 为 会 在央 行 和 商 业 银 行 之 间 形 成 某 种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而 央 行 在宏 观 调 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业 务 也 同 样 会 在 央行 和 相 对 方 之 间 形 成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然 而 ,我 们 想 强 调的 是 这 种 法 律 拘 束 力 并 非 是 央 行 进 行 宏

11、观 调 控 的 核 心 目的 或 根 本 目 的 ,央 行 调 控 行 为 的 最 根 本 的 目 的 在 于 对 经济 进 行 宏 观 调 控 ,进 而 求 得 总 体 经 济 的 稳 定 和 发 展 。 这样 ,就 会 在 行 为 目 标 和 单 个 行 为 意 思 表 示 之 间 产 生 一 定的 悖 离 。 其 所 产 生 的 行 为 效 力 就 不 具 有 行 政 行 为 或 民 事行 为 所 表 现 出 的 单 一 性 。 这 种 行 为 效 力 的 多 重 性 我 们 在后 文 中 将 作 进 一 步 详 尽 的 阐 释 。由 上 可 见 ,中 央 银 行 的 宏 观 调 控 行

12、 为 并 不 具 备 行 政行 为 的 成 立 要 件 ,那 么 ,其 在 外 在 特 征 上 又 是 否 符 合 行 政行 为 的 基 本 特 征 呢 ?我 们 知 道 ,已 经 成 立 的 行 政 行 为 ,是 运 用 行 政 权 对 公共 利 益 的 一 种 集 合 、 维 护 和 分 配 ,只 能 是 代 表 公 共 利 益 的行 政 主 体 的 一 种 单 方 的 意 思 表 示 ,具 有 单 方 性 的 特 征 。中 央 银 行 的 宏 观 调 控 行 为 由 于 可 采 用 不 同 的 行 为 方 式 ,其 具 有 行 政 行 为 特 征 的 行 为 方 式 ,可 以 说 具 有

13、 单 方 性 的特 征 。 但 是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性 质 的 行 为 方 式 ,一 般 采 用 的是 契 约 方 式 ,相 对 方 的 意 志 必 须 要 在 该 法 律 行 为 中 体 现 ,并 且 需 要 双 方 的 合 意 。 央 行 进 行 宏 观 调 控 所 追 求 的 货 币政 策 目 标 无 法 在 意 思 表 示 中 体 现 ,只 能 在 效 果 的 实 现 中体 现 出 来 ,所 以 就 央 行 的 整 个 的 宏 观 调 控 行 为 来 看 ,具 有单 方 性 和 双 方 性 的 双 重 特 征 。行 政 行 为 还 具 有 强 制 性 的 特 征 。 然 而

14、很 显 然 ,中 央银 行 的 宏 观 调 控 行 为 缺 乏 这 样 的 强 制 性 。 中 央 银 行 货 币政 策 手 段 中 的 存 款 准 备 金 制 度 一 般 具 有 强 制 性 ,相 对人 商 业 银 行 不 执 行 ,可 能 有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的 承 当 ,但 是 ,再 贴 现 和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业 务 ,都 是 以 引 导 的 方 式 进行 的 ,相 对 方 即 使 不 执 行 ,也 并 不 导 致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仅 仅 有 可 能 会 引 起 其 自 身 利 益 受 损 的 后 果 。此 外 ,行 政 行 为 是 一 种 通 过 法

15、 律 来 实 施 的 公 共 服 务 ,是 无 偿 的 。 中 央 银 行 的 宏 观 调 控 本 质 上 也 是 一 种 公 共 服务 ,但 是 这 种 服 务 的 提 供 则 包 含 了 有 偿 和 无 偿 两 种 类 型 。再 贴 现 和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业 务 对 于 相 对 方 而 言 ,就 是 以 一种 等 价 有 偿 的 方 式 来 实 现 的 。综 上 所 述 ,无 论 是 从 成 立 要 件 还 是 从 特 征 上 来 看 ,中央 银 行 的 宏 观 调 控 行 为 都 不 可 能 是 行 政 行 为 ,其 具 有 的复 杂 的 行 为 方 式 、 双 重 的 法 律

16、 属 性 ,使 调 控 行 为 本 身 很 难纯 粹 归 属 于 传 统 行 政 行 为 和 民 事 行 为 中 的 任 何 一 类 。 它已 经 超 越 了 传 统 行 政 行 为 和 民 事 行 为 ,而 引 发 了 经 济 法上 的 相 应 效 果 ,并 受 到 经 济 法 的 相 应 规 制 ,从 而 转 换 为 具有 经 济 法 意 义 的 行 为 ,即 经 济 法 行 为 。二 、 央 行 宏 观 调 控 的 行 为 方 式 :基 于 具 体 行 为 样 态 的分 析(一 )公 法 手 段 的 调 控 行 为 方 式公 法 手 段 的 调 控 行 为 方 式 ,具 有 单 方 性 、 强 制 性 、 无偿 性 等 特 征 ,能 够 较 为 迅 速 地 实 现 宏 观 调 控 的 目 标 。 但是 ,这 种 公 法 手 段 的 行 为 方 式 对 于 整 个 市 场 信 心 的 影 响是 巨 大 的 ,因 此 ,应 该 严 格 限 制 其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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