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罗纳德德沃金的《 认真对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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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1 0 . 1 0 学 教 育3 1读 罗 纳 德 德 沃 金 的 认 真 对 待 权 利 彭 荔 尹 殿 元( 四 川 音 乐 学 院 绵 阳 艺 术 学 院 , 四 川 绵 阳 6 2 1 0 0 0 ) 摘 要 德 沃 金 在 认 真 对 待 权 利 中 尖 锐 地 批 评 了 美 国 的 法 律 实 证 主 义 和 功 利 主 义 。 他 认 为 , 政 府 必须 认 真 对 待 公 民 的 个 人 权 利 与 自 由 , 这 对 处 于 转 型 期 的 中 国 有 重 要 借 鉴 意 义 。 关 键 词 认 真 对 待 权 利 ; 个 人 权 利 ; 自 由 认 真 对 待

2、权 利 一 书 由 德 沃 金 早年 的 一 系 列 论 文 组 成 , 它 提 供 了 一 种对 于 英 美 法 律 实 践 的 崭 新 的 事 实 性 描述 及 规 范 性 证 明 。 在 德 沃 金 看 来 , 当时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两 种 理 论 观 点 法律 实 证 主 义 和 功 利 主 义 不 能 很 好地 解 说 现 实 : 法 律 实 证 主 义 对 公 民 和法 官 的 实 际 行 为 所 作 的 是 一 种 虚 假 的描 述 , 而 功 利 主 义 对 处 于 个 人 对 立 面的 政 府 应 该 如 何 行 为 这 一 规 范 性 问 题的 回 答 则 有 违

3、正 义 观 念 。 就 此 , 德 沃金 提 出 了 自 己 的 权 利 命 题 , 描 绘 了 一幅 以 权 利 为 基 础 的 综 合 理 论 图 画 。上 世 纪 六 、 七 十 年 代 , 美 国 著 名的 法 理 学 家 罗 纳 德 德 沃 金 提 出 一 个著 名 的 论 题 : 认 真 对 待 权 利 。 他 认 为 ,“ 如 果 政 府 不 给 予 法 律 获 得 尊 重 的 权利 , 它 就 不 能 够 重 建 人 们 对 法 律 的 尊重 , 如 果 政 府 忽 视 法 律 同 野 蛮 命 令 的区 别 , 它 也 不 能 够 重 建 人 们 对 法 律 的尊 重 , 如

4、果 政 府 不 认 真 对 待 权 利 , 那么 它 也 不 能 够 认 真 地 对 待 法 律 。 ”在 政 治 理 论 以 及 现 实 政 治 运 作 中 ,自 由 与 平 等 之 间 的 矛 盾 始 终 困 惑 着 人类 , 甚 至 变 成 了 一 种 难 以 化 解 的 悖 论 :强 调 个 人 自 由 优 先 , 必 然 伤 害 平 等 ; 而强 调 平 等 优 先 , 个 人 自 由 便 难 以 为 继 。其 实 , 无 论 在 理 论 上 还 是 在 现 实中 , 此 一 悖 论 的 出 现 , 更 多 是 西 方 左派 的 人 为 制 造 : 混 淆 了 两 种 不 同 的 平

5、等 权 利 上 的 平 等 和 财 富 分 配 上 的平 等 。 前 者 是 自 由 优 先 的 平 等 , 后 者是 平 等 优 先 的 强 制 。 美 国 著 名 学 者 罗纳 德 德 沃 金 的 认 真 对 待 权 利 一书 ,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 正 是 为 了 回 答 “ 何谓 平 等 ” 。德 沃 金 指 出 , 人 们 对 财 富 平 等 的强 调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 源 于 人 性 本 身的 弱 点 , 即 多 数 人 在 嫉 恨 心 理 的 作 用下 , 没 有 分 清 二 种 不 同 的 平 等 , ( 1) 与某 些 利 益 分 配 相 联 系 的 平

6、 等 ; ( 2) 尊重 的 平 等 。 前 者 与 自 由 主 义 的 平 等 观背 道 而 驰 , 后 者 才 是 自 由 主 义 平 等 观的 根 本 原 则 。 所 以 , 哈 耶 克 才 会 决 绝地 说 : 除 了 自 由 的 平 等 , 再 没 有 其 他平 等 。这 种 权 利 优 先 的 平 等 观 , 在 西 方有 着 悠 久 的 历 史 , 早 在 西 元 之 初 , 思想 家 西 塞 罗 就 强 调 过 : 如 果 自 由 不 是人 人 平 等 的 , 那 自 由 也 就 不 可 能 存 在 。古 罗 马 皇 帝 奥 理 略 在 其 随 想 录 中宣 布 : 从 一 系

7、 列 先 哲 的 事 迹 中 , “ 我 得到 了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 言 论 自 由 , 管理 众 人 之 事 的 政 府 应 该 尊 重 人 民 自 由的 观 念 。 ” 甚 至 , 按 照 历 史 学 家 和 罗 马法 学 者 的 说 法 , “ 罗 马 法 ” 最 值 得 赞 美的 品 质 是 保 护 “ 个 人 对 抗 国 家 ” 。 在 罗马 法 看 来 , 侵 犯 个 人 、 侵 犯 法 人 与 侵犯 社 会 、 背 叛 国 家 一 样 , 皆 是 犯 罪 。 比如 , 在 奥 古 斯 丁 的 神 学 中 , 教 徒 就 具有 “ 以 宗 教 良 知 反 抗 国

8、家 恶 法 ” 的 正当 权 利 : 当 宗 教 信 仰 与 世 俗 命 令 发 生冲 突 时 , 教 徒 基 于 信 仰 虔 诚 而 对 世 俗权 威 的 反 抗 , 具 有 了 充 分 的 道 义 合 法性 。 这 种 “ 良 知 反 抗 ” 当 性 就 是 近 、 现代 的 “ 非 暴 力 反 抗 ” 合 法 性 的 古 代 原 型 。在 平 等 观 上 , 支 撑 自 由 主 义 价 值的 深 层 伦 理 是 基 于 个 人 的 目 标 的 权 利 。个 人 为 了 实 现 自 己 的 最 大 利 益 , 就 首先 必 须 保 障 个 人 的 权 利 。 最 好 的 政 治纲 领 ,

9、是 把 个 人 的 某 些 选 择 作 为 基 本的 权 利 来 保 护 , 而 不 是 把 这 些 选 择 从属 于 他 的 任 何 目 标 、 任 何 义 务 或 任 何目 标 与 义 务 的 结 合 。 这 种 权 利 是 自 然的 或 天 赋 的 ( 神 赐 的 ) , 而 不 是 法 律 的或 习 惯 的 。 法 律 和 习 俗 对 个 人 权 利 的尊 重 和 保 护 , 其 道 义 来 源 就 是 自 然 法意 义 上 的 “ 天 赋 人 权 ” , 换 言 之 , 法 律和 道 义 之 间 的 关 系 的 确 立 , 是 通 过 法律 来 实 施 宪 法 权 利 及 其 保 障

10、 , 正 是 对这 些 个 人 权 利 的 保 障 使 法 律 本 身 变 成道 德 的 。 法 律 之 所 以 要 确 立 权 利 核 心 ,就 是 为 了 防 止 任 何 人 、 特 别 是 政 府 及其 官 员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用 于 自 私 或 不 正当 目 标 的 法 律 。 正 如 作 者 所 言 : “ 权 利给 予 我 们 法 律 正 当 的 信 心 , 这 样说 的 含 义 是 , 法 律 会 正 当 的 公 平对 待 他 人 , 或 使 得 人 们 遵 守 承 诺 。 ”从 契 约 论 的 意 义 上 讲 , 正 义 观 念所 昭 示 的 权 利 平 等 , 只 有

11、 先 变 成 统 治者 与 被 统 治 者 之 间 的 习 惯 性 契 约 , 继而 上 升 为 一 视 同 仁 地 对 待 权 势 者 和 无权 者 、 富 人 与 穷 人 的 法 律 之 后 , 人 与人 之 间 的 权 利 平 等 才 得 到 了 制 度 性 保障 ; 也 只 有 在 法 律 对 统 治 者 的 权 力 和被 统 治 者 的 权 利 做 出 明 确 划 分 之 后 , 国家 权 力 才 无 法 任 意 损 害 个 人 权 利 , 才有 可 能 一 视 同 仁 地 对 待 所 有 公 民 。与 此 相 关 , 德 沃 金 指 出 , 自 由 也有 两 种 含 义 : 一 是

12、 指 作 为 社 会 一 员 的“ 许 可 的 自 由 ” 在 法 律 的 范 围 内 个人 可 以 做 所 欲 之 事 的 权 利 ; 一 是 作 为“ 独 立 个 人 的 自 由 ” 人 只 有 作 为 独立 和 平 等 的 实 体 而 不 是 作 为 附 属 和 等级 的 实 体 才 是 人 之 为 人 的 根 本 。 独 立性 是 自 由 的 深 层 意 义 , 是 否 尊 重 人 的独 立 性 是 衡 量 一 个 社 会 是 否 道 德 或 平等 的 关 键 。 利 他 行 为 的 道 德 正 当 性 、 甚至 高 尚 性 , 并 不 能 作 为 僭 越 利 己 行 为的 合 理 性

13、 的 理 由 。 一 个 舍 己 救 人 的 道德 楷 模 , 仅 仅 止 于 对 社 会 良 心 的 感 召 ,而 不 能 作 为 制 定 要 求 每 个 人 都 必 须 舍己 救 人 的 强 制 性 法 律 的 理 由 。 换 言 之 ,一 个 人 做 事 的 对 错 和 是 否 有 权 利 做 或对 或 错 的 事 完 全 不 同 。 一 个 人 无 权 利作 对 的 事 和 一 个 人 有 权 利 做 错 的 事 , 前者 是 无 权 利 社 会 的 政 治 道 德 , 后 者 是权 利 社 会 的 政 治 道 德 !然 而 , 在 以 特 定 的 压 倒 一 切 的 社会 目 标 为

14、 根 本 的 政 治 理 论 中 , 以 僭 越个 人 权 利 的 群 体 权 力 进 行 强 制 性 的 资源 、 权 利 、 利 益 和 义 务 的 分 配 , 由 此来 最 大 限 度 地 促 进 那 个 社 会 目 标 的 实现 。 这 样 的 政 治 理 论 是 反 自 由 主 义 的 ,因 为 它 主 张 为 了 特 定 的 社 会 目 标 就 可以 剥 夺 个 人 的 权 利 , 并 谴 责 强 制 性 的平 均 主 义 之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的 分 配 。在 这 种 社 会 目 标 下 实 施 的 统 治 , 可 能是 改 善 普 遍 的 福 利 , 或 加 强

15、一 个 国 家的 权 力 和 权 威 , 或 根 据 某 种 善 的 观 念创 造 一 个 乌 托 邦 , 或 者 诉 诸 于 民 族 主义 的 国 家 强 盛 。 认 真 对 待 权 利 讨 论 的 内 容 远 远超 出 中 国 人 的 关 注 , 如 一 个 公 民 是 否有 权 利 违 反 法 律 , 反 抗 国 家 ? 这 一 问文 学 评 论2 0 1 0 . 1 0学 教 育3 2题 在 民 主 制 度 中 是 关 键 性 的 。 公 民 是否 具 有 反 对 政 府 的 道 德 权 利 ? 善 良 的违 法 是 否 能 够 在 法 律 上 得 到 宽 容 ?该 书 的 结 论 :

16、 自 由 主 义 的 根 本 原则 是 对 平 等 的 人 的 平 等 对 待 、 关 心 、 尊重 。 在 此 意 义 上 , 自 由 与 平 等 之 间 没有 任 何 冲 突 。 自 由 与 平 等 的 冲 突 是 在另 一 个 层 次 上 , 即 分 配 平 等 和 个 人 自由 何 者 优 先 之 间 的 冲 突 。 衡 量 一 个 社会 是 自 由 的 还 是 奴 役 的 , 有 无 个 人 权利 是 最 硬 的 政 治 道 德 原 则 , 而 分 配 平等 则 是 派 生 原 则 。读 作 者 为 此 书 的 中 文 版 写 的 序 言 ,又 一 次 感 到 西 方 人 的 善 意 、 自 觉 和 对西 方 中 心 心 态 的 高 度 警 惕 。 作 者 在 序言 中 以 极 为 谦 逊 的 口 吻 , 小 心 翼 翼 地谈 到 西 方 的 政 治 理 论 及 其 基 本 价 值 对中 国 的 作 用 。 作 者 说 : “ 我 们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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