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有关问题参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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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专题辅导尹海燕结婚制度本次专题辅导的主要内容一 上次课的重点内容提示二 结婚制度专题辅导的必要性三 结婚制度的重点内容 *四 学习难点及案例分析 *五 结婚制度小结 *六 本次课课后小组活动讨论题目七 下次课内容提示八 下次课讨论题目敬请关注 本专题辅导发 在http:/ 婚姻是用爱筑就的巢,缺少了情感的维护,婚姻也会渐渐变成冰冷的枷锁;法律则是公理磨成的剑,它既可以保卫你的爱巢,也可以斩断束缚你的枷锁。 婚姻与法律让我们小心呵护自己的婚姻,珍视美好的情感。请点击第 42首歌约定 再 见一、上次课的重点内容提示婚姻家庭法导论:1、婚姻、家庭的基本概念。2、人类婚姻制度的三个历史类型。3、

2、 1980年婚姻法是 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要结合修正案研读)。 *http:/4、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 *(要结合修正案研读)。 实践意义 学好结婚制度这部分内容,有助于对以后各章的理解;有助于联系婚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 学习重点 结婚制度这一章是婚姻家庭法三大重点之一,历来也是考试重点,在卷面上约占三分之一比重, 20012002 学年试卷中,结婚制度这部分内容分值为 37分。 学习难点 从书本看,似乎易于理解,从而产生轻视心理,但运用起来问题较多,真正理解需要一定的过程。二、结婚制度专题辅导的必要性三、结婚制度的重点内容 *(一)、结婚的成立要件(二)、几个相关概念三

3、、结婚制度的重点内容 *(一)、结婚的成立要件 必备要件结婚的法定条件 (实质要件)禁止要件(第七条)结婚的法定程序 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第八条)(形式要件)( 1)男女双方具有结婚的合意(第五条)( 2) 均达到法定婚龄(第六条)( 3) 符合一夫一妻制(第二条、三条)( 1)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2) 婚姻成立要件 禁止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婚姻成立要件 案例 120岁的成都姑娘小玉爱上了比自己大整整28岁的曾经抚养她七年的继父,母亲去世后,小玉能嫁给他吗?婚姻成立要件 两种观点 :A. 不能登记(省民政厅意见)婚姻法虽无明确继父、继女不能结婚,但第七

4、条规定了 “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不能结婚。直系血亲包括 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如:养父母养子女见 26条、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见 27条)。本案例中小玉曾受其继父抚养教育为拟制血亲,不能登记。 http:/ B. 可以登记(律师观点)虽然 婚姻法 规定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7条) ”,但这是否包含继父母继子女的血亲关系也应当视为父母子女的 血亲 关系,法律上没做明确规定和解释。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婚姻成立要件 案例 2弱智女能不能结婚?某女经医学鉴定患有精神发育轻度迟滞症。她背着父母,自作主张与金某登记结婚,她的婚姻有效

5、吗?婚姻成立要件案例 2 有效。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 8条、第 9条、第 38条,对 “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做了明确的规定 :( 1)指定传染病,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三、结婚制度的重点内容 *(二)、几个相关概念事实婚姻 (司法解释第五条)无

6、效婚姻 (第十条)可撤销婚姻 (第十一条)三、结婚制度的重点内容 *(二)、几个相关概念 事实婚姻(教材 34页)司法解释第五条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如在 1994年 2月 1日 民政部颁行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之前 , 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在 1994年 2月 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 之后 ,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三、结婚制度的重点内容 *(二)、几个相关概念 无效婚姻(见教材 36页)第十

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三、结婚制度的重点内容 *(二)、几个相关概念 可撤销婚姻(见教材 39页)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四、学习难点及案例分析 *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四、学习难点及案例分析 *案例 1 事实婚姻有关问题甲女( 20周岁)与乙男( 23周岁)于

8、94年 5月 1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登记。以后的生活里,共同盖房屋五间,购拖拉机一辆及彩电等物。2002年 6月,乙男因故去世。请问甲女以配偶的身份主张继承权,法院是否支持?四、学习难点及案例分析 * 案例 1、 参考答案:不支持。非法同居关系,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可视具体情况分得部分遗产。见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继承法第十四条。四、学习难点及案例分析 *案例 1、事实婚姻有关问题参考法条 司法解释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 2月 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9、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 2月 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四、学习难点及案例分析 *案例 1、事实婚姻有关问题参考法条 司法解释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四、学习难点及案例分析 *

10、案例 2无效婚姻陈某 1997年与龚某登记结婚, 1999年又与路某登记结婚。后陈某对其与龚某的婚姻关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诉,称其与龚某的婚姻登记违法,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确认陈某与龚某的婚姻登记违法,决定撤销其结婚登记并收回结婚证书。龚某向人民法院起诉陈某,认为陈某构成重婚罪,要求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请问:陈某是否构成重婚?四、学习难点及案例分析 * 案例 2无效婚姻对陈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法院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 陈某与龚某的结婚登记已被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为违法,说明陈某自始不受与龚某婚姻的约束,陈某与路某结婚,不是重婚,陈某不构成重婚

11、罪,婚姻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 陈某与龚某的结婚登记,在被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违法前,陈某应受其约束,陈某与路某结婚,属于重婚,构成重婚罪,婚姻无效。四、学习难点及案例分析 *无效婚姻 自始无效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 确定该婚姻 自始 不受法律保护。 四、学习难点及案例分析 * 案例 2无效婚姻参考答案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与龚某的结婚登记,在被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违法前,陈某应受其约束,陈某与路某结婚, 属于重婚,构成重婚罪,属无效婚姻 。(参见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四、学习难点及案例分析 *案例 3

12、无奈的婚姻 (今日说法案例选)王凤英与杨勇登记结婚,半年后杨勇因公意外死亡,有包括 15万元补偿金、工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共 23万元的遗产,由于遗产的问题,杨勇的父母和王凤英经常闹矛盾,本片围绕婚姻有效无效来讨论遗产如何分割。 四、学习难点及案例分析 *案例 3(无奈的婚姻)片中王凤英比杨勇大两岁,他俩于 1998年 7月 23日领的结婚证,办证时,杨勇出具的生日证明为 1976年 7月 8日,且因杨勇因外出打工,结婚登记时,是王凤英和杨勇的父母一起去领的结婚证。杨勇结婚半年出事后,面临遗产分割问题,杨勇的父母就去婚姻登记部门撤销登记,说当初领证时杨勇差 15天不够岁数,杨勇的实际生日为 1

13、976年 8月 8日,后经查证杨勇确为 1976年 8月 8日出生,此情况下,王凤英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四、学习难点及案例分析 * 案例 3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司法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杨勇真的出生于 1998年 8月 8日,则因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在本片中杨的父母是在杨去世半年以后申请杨与王的婚姻无效的,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学习难点及案例分析 * 案例 4无效婚姻 甲女看上了有钱的乙男,隐瞒了她患有较严重性病的事实,

14、和乙登记结婚。婚后乙发现真相,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法院是否支持?( 2)若甲不同意,是否适用调解?( 3)乙的母亲可不可以代替甲向法院提出申请?四、学习难点及案例分析 *案例 4无效婚姻 参考答案( 1)支持, 违背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属无效婚姻。(修正案第六条、第十条)( 2)不适用调解。 (司法解释第九条)( 3)可以。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司法解释第七条 )四、学习难点及案例分析 *案例 4无效婚姻参考法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 不适用调解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 四、学习难点及 案例分析 * 案例 4 无效婚姻 参考法条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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