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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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做好信用卡风险管理工作,促进和保障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发卡第二条发卡银行经办员接到客户的发卡申请表后,应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发卡条件认真核对申请人与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资料。申请单位卡时应核对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申请表上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如单位卡凭副本办理申领手续的,如有必要,可视情况要求对副本应进行公证。上述申请表及证明文件均应留存影印件。有条件的分行其电脑可与当地*机关联网,以核实申领人身份证的真伪。各行不得凭临时身份证

2、发给信用卡。第三条发卡行通过电话或直接上门等方式核实申请人所填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初步核定申请人的经济、信誉情况。初审后,经办人员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交复审人员审核。第四条在初审的基础上,发卡行业务主管应进行审批,明确是否同意发卡,并签署姓名。初审、复审和审批应由专人负责。第五条对已获批准的申请表给予开户,应填写制卡表,凭制卡表制卡。打卡和密码信制作不能由一人承担,预发卡和密码信封必须分专人保管和发放。第六条申请人凭身份证明由本人亲自到发卡行办理领卡手续,经办人员应对其身份证件等进行最后核对。持卡人应当着发卡行经办人员的面,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署姓名。若由他人代领卡,代领人应提供申请人及申

3、请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代领人应是本行长城卡持卡人(单位卡代领人须凭单位证明) 。发卡行应制定相应的表格,供代领人填写和签名。第七条因期满而换发新卡的,信控人员应对该持卡人的资信进行重新审核,提出分析意见,依此再核发新卡。第三章商户第八条分行在选择特约商户时,应要求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等证件,签订协议应与其营业执照有效期相一致。对有些高风险行业的商户,分行应进行实地考察。对规模小、管理机制不健全、经营不规范及有重大不良记录的商户,分行应不予接纳其为特约商户。第九条分行应及时对特约商户的收银、财会等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信用卡业务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其识别假卡和冒用卡的能力,培养其风险

4、防范意识。第十条分行应由专人负责,通过交易、授权、清算等渠道对商户的交易情况,随时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控。第十一条对特约商户在短期内出现严重异常情况,分行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控制办法;对那些管理不善、屡出问题的商户应中止其受理信用卡的资格。各行应对商户建立档案,对其业务情况进行登记。对已中止商户协议,不再向中国银行交单的商户,签约行应及时收回受卡机具、单据,并要求商户不得将持卡人信息对外泄露。第十二条分行应安排市场人员每半年有选择地对一些特约商户进行检查,询求商户的意见,加强与商户的联系,解决商户在处理卡业务中所出现的问题,优化用卡环境,提高中国银行信用卡服务水平。第四章授权第十三条发卡行应配

5、备专职授权人员,授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技术熟练,会用普通话和英语处理授权业务,有独立处理一般业务的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第十四条发卡行应实行 24 小时的授权值班制,保证授权渠道的畅通,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第十五条授权行在给出授权号前,必须弄清请求授权方及交易卡是否属于本行的授权范围。审核交易卡是否属于止付卡、过期卡、无效卡以及与持卡人档案资料是否一致。第十六条授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授权限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严禁给予授权。除上级行代授权外,严禁给予手工授权号。第十七条严格执行经办人、主管、主管领导*授权审批权限制度。经办人员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超职权

6、范围的应报经主管批准方可给予授权号,若超出主管职权范围的应报主管领导批准。第十八条对非本行卡交易超出 10 万元的,应通过授权专用电传或传真等方式向发卡行取得授权。第十九条对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交易,禁止使用电话申要或给予授权号,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行申要或给予授权号。第二十条如果代办行或商户(下同)的授权请求已被拒绝,过后发卡行又来电话给予授权的,代办行应让对方把电话挂好,反打电话给对方核实;如果发卡行已将授权给予代办行,代办行如需取消授权,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卡行。第二十一条信用卡消费交易下的透支授权应严格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重要持卡人,各行应根据其资信情况,可适当提高信用额度。第二十

7、二条各行要严格执行总行 NAS 系统对长城人民币卡限额内取现和直接消费代授权所规定的每卡每天的笔数。其直接消费和取现的限额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收单行代授权超过总行规定的次数和金额限制而发生的风险损失由收单行承担。第二十三条授权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对每笔授权业务及当班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和记录,信用卡部门负责人员应每天查看记录,签章确认并及时处理有关情况。授权应建立交接班制度,规定交接班内容,交接班人员应签字确认。第五章信用控制第二十四条发卡行必须指定专人担任专职信控员,信控员应每天查看透支清单,监督各长城卡账户的交易,分析用卡规律,尤其对透支户要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防范措施,拟定计划,实施追索。定

8、期向信用卡风险管理小组报告业务中存在或发生的风险问题。第二十五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普通卡 5000 元,金卡 1 万元)或规定期限(2 个月) ,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各行对此必须严加控制。各行应将 6 个月(含 6 个月)以上的恶意透支控制在透支总额的 15之内。第二十六条对透支超过 5000 元(普通卡)或 1 万元(金卡)且 30 天以上者,信控员应建立专项透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透支原因、透支金额、透支时间、催收情况、处理意见等。第二十七条对已透支账户,经再次透支通知仍不能按通知期限补足款项的,要采取措施止付

9、该卡,并继续追收欠款。员工卡的使用和操作应视同为一般信用卡办理,如员工卡发生透支,信控部门也应加紧催收。第二十八条对短时间内大量提现和滥用签单引起透支剧增,应立即止付,并查明情况,抓紧追收欠款。第二十九条对退回月结单和通知书的账户,虽然透支额不大或未透支,要及时联系持卡人本人和保证人,如属失去联系的账户,必须立即止付。第三十条对于已被止付卡号而尚未还款的持卡人,要通过各种途径与持卡人和担保人联系,向其提出还款期限及逾期应负的责任,追收措施要做好详细记录;如仍无法追回,可通过法律途径促使持卡人或保证人还款。第三十一条保证人(单位)如要提前退出担保地位,应向发卡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通知被担保人(单位)

10、 。自递交退出担保地位书面申请之日起 45 天内所担保卡发生的一切交易,原保证人(单位)仍需承担有关保证责任。保证人(单位)书面申请退出担保地位后被保证人(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另找担保,否则,发卡银行应及时止付该卡。第三十二条在收到总行或省行“止付名单”后,要核对本行上报的名单是否已列入该期止付名单内,如发现错印或漏印,应立即与总行或省行联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三条发卡行发生恶性案件或突发案件时,应及时向上级行详细报告案情。当接到总行或省行紧急止付通知时,应立即在银行的取现点、授权中心和重点特约商户做好布控工作。同时,发卡行应及时与公、检、法部门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严厉打击

11、犯罪分子。第三十四条对冒用、伪造、欺诈、内外勾结和内部作案等信用卡有关案件要及时报告上级行,案情严重者,要向总行报告。同时要尽快查清案情,追收欠款,如必要应配合公、检、法机关进行法律诉讼。对上述案件应建立、健全整套档案材料。第三十五条对挂账两年以上的恶意透支,分行若通过有关司法途径追回的,总行同意给予适当奖励,奖金来源由分行自行解决。严禁对此弄虚作假,一经查出,总行将严肃处理。第六章账务第三十六条信用卡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通过电脑进行,确保信用卡业务电脑账与银行会计账相一致。此业务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进行核对。第三十七条代办行办理存款、取款、转账业务时应在次日划付发卡行,消费交易应在收到单据后

12、及时输入电脑,及时复核,并妥善装订保管。第三十八条信用卡业务批处理后,如因错误需修改,应报领导批准,并由两人同时进行并严格复核。第三十九条代办行应要求商户将各种交易单据自结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必须送达负责清算的代办行。第四十条1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异地存款,代办行应于 1 个工作日内用电划方式向发卡行清算。第四十一条发卡行对于发出的 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授权,如在 15 天内尚未收到清算单据,应向代办行继续查询,代办行须及时查复。第四十二条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发卡行收到代办行划来报单及附件后,应认真核对报单金额与所附存款单金额是否相符,存款单上的卡号是否为本行卡。经复核无误后,发卡行应缮制有关

13、传票贷记持卡人账户。第四十三条在办理取现业务时,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1.辨别信用卡的真伪,检查信用卡的有效性,如发现可疑之处应立即与发卡行联系。2.核对注销卡名单及紧急止付令。如在注销卡名单和紧急止付令之内,应立即扣卡,并通知发卡行。3.检查身份证。信用卡与持卡人身份证件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与发卡行联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4.彩照卡可免验身份证,但须校对取现人与卡上照片是否一致。第四十四条发卡行应由专人对每天的账务进行监控,对日交易量起伏波动较大的,笔数异常增多的,应及时分析,必要时应报有关领导。第七章自动柜员机第四十五条发卡行应对 ATM 业务实行专人操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第

14、四十六条凡已安装、使用的自动柜员机必须由其管辖行统一编制“ATM 机号” 。第四十七条柜员机的钥匙和密码实行分管制度,密码应不定期更换,如掌管密码的操作员工作变动,密码必须随之改变。柜员机钥匙实行“双套制” 。一套作日常工作用,一套作备用。备用钥匙经主管点验后由管钥匙操作员用封套封存,交与 ATM 无关人员放入专用保险柜或尾箱保管。启用备用钥匙应建立登记手续。第四十八条每个工作日必须进行双人清机,做到当天钱、账一致,并详细记录清机情况。第四十九条柜员机存款信封必须保留三个月以上,日志纸视同传票保存。第五十条柜员机存款清点应实行双人操作,一人点钞,一人监点,发现误差,及时报告主管,并以存款报告书

15、的形式通知存款人。第五十一条所有柜员机止付名单,必须当天输入柜员机系统内。第五十二条被柜员机没收的卡,应每天在清机时取出,设立登记簿,注明卡号、没收时间、原因等,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八章综合管理第五十三条信用卡业务环节多,相互制约强,发卡行应成立专门的信用卡部门,配备相应人员。有关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信用卡部门应配备专用电话、电传、电脑、传真机和打卡机等基本设备。第五十四条建立信用卡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各发卡行信用卡部门要建立起由领导牵头,管理、信控、发卡、授权、清算等各职能部门参加的风险防范管理小组,定期分析、研究风险问题,采取有效的防范和解决措施,并形成经常化和制度化。要建立起

16、防范风险的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稽核。上级行对下级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必须进行监控和指导。第五十五条信用卡电脑操作员必须统一编号。操作员密码不得外泄,并应定期修改,输入密码时,他人必须回避。操作范围应有明确的分工限制,不得越权使用。电脑程序的调整,信用卡业务人员应该在场。第五十六条电脑稽核文件、电脑工作日记,每天应有负责人查看,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第五十七条操作员进入电脑系统,必须签到,使用完毕立即签退,每天工作完毕终端要关闭,电脑数据要备份。第五十八条信用卡各级人员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办理业务,对违反规定的业务,柜员应该拒绝承办。第五十九条发卡行派人到上级行领取空白信用卡,一律须持加盖公章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领运空白卡应视同押运现金,必须坚持双人押运制度。信用卡须随身携带,不得按行李托运,押运途中不能绕弯、停留,运入行收到卡后,应及时入库、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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