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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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行次 项 目 金 额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写 A107041) 3 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4四、其他专项优惠(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5 (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6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7 (三)动漫企业 8 (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9 (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10 (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 11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2 (八

2、)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13 (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 14 (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 15 (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6 (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7 (十三)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8 (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写 A107042) 19 (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0 (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写 A107042) 21 (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22 (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23 (十九)符合条件的生

3、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24(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25 (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 26(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 27 (二十三)其他 28 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29 合计(1+2+3+4-28) 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二、填报依据和说明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 1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4、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条件的,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

5、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A100000)第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 5%企业所得税金额。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按 50%部分换算税款填入本行。2.第 2 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第 29 行的金额。3.第 3 行“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

6、的企业所得税金额。4.第 4 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 5+6+27 行的金额。5.第 5 行“(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 年 1 月1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7、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6.第 6 行“(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34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05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

8、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财税200934 号、财税2009 105 号政策执行期限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7.第 7 行“(三)动漫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文市发2008 51 号) 、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产发200918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5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

9、、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8.第 8 行“(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8 号)第一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芦山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 第 23

10、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9.第 9 行“(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3 号)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59 号)第一条第三款、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 号)第一条第三款、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8 号)第一条第三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汶川地震灾区、玉树

11、受灾地区、舟曲灾区、芦山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10.第 10 行“(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8 号)第五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芦山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

12、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 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11.第 11 行“(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

13、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 65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 10%企业所得税金额。(财税201065 号政策执行期限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12.第 12 行“(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3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4、(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16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13.第 13 行“(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160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5、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2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14.第 14 行“(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2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在当年扣减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15.第 15 行“(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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