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护理法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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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章 护理法规 .士执业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士执业注册的相关规定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审核延续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 .)变更执业地点 .)注销执业注册 .士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士执业中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行政管理 .)待遇管理 .)质量管理 .护士临床工作相关的医疗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侵权责任法 .)献血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0 章 护理法规一、护士执业注册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的护理

2、、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二、护士执业注册的相关规定护士执业应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护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 3 年内提出,执业注册直效期为 5 年。(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1健康标准(l)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2提交材料(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

3、)申请入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7)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二)审核延续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省、自治

4、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2不予延续注册(1)不符合健康标准的。(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三)重新申请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 2 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除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 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四)变更执业地点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护

5、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的,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护士变更注册后其执业许可期也为 5 年。(五)注销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士执业中的法律责任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6、生主管部门依据职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3泄露患者隐私的。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有3 种形式: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和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

7、之日起 2 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同时,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将被记入护士执业不良记录。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护士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四、护士执业中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一)行政管理1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起3 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2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护士执业注册有效

8、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3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二)待遇管理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3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4根据需要,开展护士培训。(三)质量管理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

9、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护士临床工作相关的医疗法规(一)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1总则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10、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法定传染病共 37 种,其中甲类 2 种,乙类25 种,丙类 10 种。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

11、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2预防与医疗救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

12、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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