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家KCP协议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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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如云区域非独家认证合作伙伴KCP协议甲方 客如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通信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新中大厦8层8E室 通信地址联系人 联系人固定电话 固定电话手机 手机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所拥有的“客如云” 相关服务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简称“本协议”):1、定义: 1.1 客如云:指甲方所拥有的“客如云智能云餐厅”ON POS硬件、软件产品和营销策划服务,客如云依托互联网和专业硬件设备,助力商户提升精细化,数字化,互联网化管理运营能力,帮助商户获取更多新消费者,优化老消费者体验,增加消费者忠诚度

2、,最终提升商户盈利能力的平台。 1.2 客如云认证合作伙伴(Keruyun Certificated Partner或“KCP”):指获得甲方授权在某区域销售客如云产品以及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的区域代理商,以下简称KCP。1.3 区域非独家:指甲方授权不只授权一家KCP在授权区域经营客如云产品并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1.4 客户:指由KCP销售并使用客如云产品的企业。1.5 甲方管理费:指甲方因在本协议期间为乙方提供各项管理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1.6 责任保证金:指甲方为避免乙方在本协议期间出现违法违规事件以及为激励乙方完成更高业绩所收取的费用,如发生违法违规事件以及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根据

3、本协议约定直接扣减保证金。如本协议期间无任何违法违规事件发生且达到或超过甲方要求,则本协议结束后按照本协议规定退回全额保证金并进行奖励。2、合作方式2.1 甲方授权乙方为客如云区域非独家认证合伙伙伴,Keruyun Certificated Partner 简称“KCP”。 2.2 甲方授权乙方业务非独家区域为:_省_市。2.3 乙方共须向甲方缴纳甲方管理费_元(大写:_)整,Onpos首批提货款_元(大写:_)整,以及软件首批提货款_元(大写:_)整。2.4 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_1_日内向甲方缴款完毕。2.5 双方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从本协议签约日起,至_年_月_日为止。3.0 业务合作模

4、式3.1 乙方负责进行市场拓展,按照甲方总部规定销售甲方产品和服务,并为所经营区域的客户提供运营和维护服务。3.2 甲方按照代理价格向乙方提供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乙方须根据双方协定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量的设备以及软件的提货款。甲方的Onpos产品乙方有权和商户直接签约,Onpos相关产品的售后维护统一由乙方负责,设备维护相关的零配件乙方可向甲方采购。软件产品由甲方与商户直接签约,由甲方提供标准的制式合同,乙方在所属区域内,按照报价与商家进行沟通并签订服务协议,并完成安装和培训工作。软件成交所应分给甲方的款项从乙方所缴纳的软件提货款中扣除。3.3 ON POS货款、软件和服务费用标准和结算周期3.3

5、.1甲方将按照如下的代理价格与乙方进行结算:3.3.2 针对软件销售和营销策划,甲方每月的10号前,与乙方核对上月内所有完成签约的制式合同,并统计各项费用总金额,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比例计算当月应支付乙方的服务费,为避免歧义,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前提是甲方已从相关商家处收到本协议3.3.1条的相关费用。3.3.3 乙方开具相应金额服务费发票并提供给甲方后,甲方在每月10日前且在不抵触本协议第3.4条的情况下,支付给乙方上月服务费。3.3.4 甲方除承担从甲方发货的物流费用外,不承担其他物流费用。3.5.5 甲乙双方各自独立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4、有关甲方管理费和责任保证金的规定乙方所交甲方管

6、理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若乙方申请成为甲方独家认证合作伙伴,则乙方须向甲方额外补交独家类的甲方管理费差额。项目 代理价格 备注onpos 3500/台onpospe 3800/台支架 600/台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为乙方提供基于客如云的区域非独家代理业务,并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支持,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5.2 甲方拥有客如云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及其由此产生的其它权利。5.3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管理和监督。5.4 为了维护客如云全国品牌和销售政策的统一协调性,甲方有权对乙方所采取的产品、市场推广和销售政策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同意的产品

7、、市场推广和销售政策,将不得执行。5.5 对于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的非甲方原因引起的任何纠纷,均由乙方与第三方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此类纠纷,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纠纷解决进度。5.6 当乙方在业务代理过程中,出现对甲方或客户的商业欺骗、未经甲方同意的各种商业活动、恶意中伤诋毁其它 KCP 或客户等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仍不积极配合处理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退还责任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5.7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发展和 KCP 需求,调整产品价格、市场和销售政策。5.8 甲方有义务在开展各种品牌和市场宣传和推广,以利于 KCP 在本地开展业务。5.9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远

8、程和实地培训、运作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各种资料、必要的人员支持等。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 乙方承诺其为合法存续的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乙方了解互联网、计算机相关服务,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 KCP 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6.2 乙方有权在代理区域范围内,开展本协议约定的代理业务、利用自身渠道宣传客如云产品和服务、向区域内客户提供营销服务、负责区域内市场的开拓,并按本协议约定获得代理区域内有效交易中所产生的服务费用。6.3 乙方可以利用客如云平台所提供的各种功能或工具开展代理业务,并获得甲方相应的服务和技术支持,但不得利用该平台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活

9、动。6.4 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客如云”的名称、商标和其它标识,除此之外的任何使用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6.5 乙方有权在授权区域内寻找二级销售商,销售客如云产品和服务,但乙方与二级销售商的协议应交须经甲方提前审阅并批准,所寻找的二级分销商须在甲方处备案。若二级销售商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损害甲方和客户的行为,甲方将有权追究乙方以及二级销售商的责任,且乙方应对该二级销售商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6.6 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承担经营活动的一切开支,甲方无权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6.7 乙方有义务严格保密并妥善管理自己的 KCP 账号和密码,由乙方保管不善致使 KCP 账号或密码泄

10、漏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或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6.8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且乙方应确保其关联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组织、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资料。6.9 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 KCP 大会、研讨会和培训等线上/线下活动。6.10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营业执照、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人等。7、本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1 年,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长 1 年,以此类推,直至发生本协议第 11.

11、1 条规定情形之一,本协议将终止。8、责任保证金的相关规定8.1 责任保证金的目的是未来加强乙方的管理,保护最终用户的权益,杜绝低劣服务和降价销售等违规行为。 8.2 责任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本协议到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8.3 责任保证金的补交: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违规所扣除的责任保证金应在扣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补齐。 8.4 以下各项行为每次发生时会导致甲方扣罚责任保证金 20%每次: 8.4.1 未按规定价格和折扣范围签订商户合同。 8.4.2 未经甲方同意在自身授权范围以外的区域进行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工作。8.4.3 私自承诺未开发的功能等误导商户的行为。 8.4.4 消极抵制

12、甲方的电话回访,满意度调查等工作,影响该工作的正常运行。 8.4.5 提供虚假的商户信息和严重失实的商户资料。 8.5 以下各项行为每次发生时会导致甲方扣罚保证金 30%每次: 8.5.1 服务商户过程中,出现客户重大投诉。 8.5.2 伪造合同签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决合作关系并追究法律责任。 8.6 以下各项行为每次发生时会导致甲方扣罚保证金 100%每次并取消 KCP 资格: 8.6.1 销售仿冒客如云的产品给到商户。 8.6.2 对客如云的员工进行行贿、引诱客如云员工离开客如云。8.6.3 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9、保密条款 9.1 乙方承诺对甲方在客如云业务合作中获得所有信息

13、严格保密(且乙方应保证其关联方、董事、雇员和顾问以及其关联方的该等人员对甲方在客如云业务合作中获得所有信息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披露给任何其他人或机构。 9.2 乙方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非由于乙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由乙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9.3 本协议终止之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直到双方书面同意解除此项义务。10、责任免除 10.1 甲方对下列事项不做任何陈述与保证: 10.1.1 使用客如云平台,以及客如云平台与其他硬件、软件、系统或数据结合时的安全性、及时性不受干扰或不发生

14、错误; 10.1.2 客如云平台符合商户的使用习惯和经验要求; 10.1.3 客如云平台的缺陷会被改正,或客如云平台的功能按照商户的要求对进行修改。 11、合作的终止1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效力终止:11.1.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11.1.2 本协议期限届满而甲乙双方决定不再续约的。11.1.3 乙方超出代理区域开展业务,情节严重的。11.1.4 一方违约,另一方根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11.1.5 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将不履行义务的。11.1.6 一方因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的。11.1.7 乙方无法完成甲方业绩要求或违反本

15、协议规定,甲方决定解除本协议的。11.1.8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履行不可能或者不必要的。11.1.9 通过司法程序裁决本协议终止的。11.1.10 乙方升级为独家认证合作伙伴的。11.1.11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事由。11.2 本协议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的结算或任何一方的付款义务以及其它在终止之日前已产生的义务或权利。11.3 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提前终止的,除守约方书面同意外,违约方已经履行的义务不得取得守约方的豁免。12、知识产权12.1 甲方拥有“客如云智能云餐厅”和“客如云找位 APP”(简称“ 客如云”)完整的知识产权。甲方及客如云所使用的任何相关作品或方案,均由甲方及

16、总网站或其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其它专属权利等,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未经甲方或权利人明示授权,乙方保证不修改、出租、出借、出售、散布甲方及客如云所使用的上述任何资料和资源,或根据上述资料和资源制作成任何种类物品。12.2 甲方授予乙方为履行本协议不可转移及非专属的使用权,使乙方可以使用客如云产品(简称“软件” )并为客户提供服务,但乙方不得且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复制、修改、创作衍生作品、进行还原工程、反向组译,或以其它方式破译或试图破译源代码,或出售、转让“软件”或对“软件”进行再授权,或以其它方式移转“软件”之任何权利。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修改“软件” ,或使用修改后的“软件” 。乙方(且乙方应保证其关联方、董事、雇员和顾问以及其关联方的该等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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