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卖土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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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倒卖土地(司法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中,涉及土地的刑事犯罪只有这么一条。这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8 条,叫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请注意,这是刑法,不是经济合同法,不是经济纠纷,也不是扰乱经济次序,不是诈骗,而是刑事犯罪。这样的罪行一旦认定是不可以以金钱来抵偿的,而是一定要判刑,一定要坐牢的。法律告诉我,这条罪的前身是投机倒把罪的一部分。1988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取消投机倒把罪时,考虑到土地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重要性,依法捍卫土地的尊严才能为人民管好土地,也是保护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的重要依据,因此,特地设立第 228 条,叫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全

2、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 228 条第 342 条第 410 条的解释 (2001 年 8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 年 09 月 0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 228 条、第 342 条、第410 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 规” 和第 410 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 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 228 条、第 342 条、第 410 条规定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2 -刑法第 410 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是指非法批

3、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现予公告。(新华社北京 8 月 31 日电)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1 年 09 月 01 日 第二版)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04-7-22 10:5 来源:法律教育网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转让、倒 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 年 4 月 12 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4、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 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l、必 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1988 年 12 月 29 日通过)、 国务院关于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 3 -通知、 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2、必 须 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

5、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认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埋过户登记。上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

6、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所谓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等,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卖;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借买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权之实等。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 4 -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

7、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节第 231 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究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二、 处罚犯本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8、罚金。刑法中国可以看看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条文。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的申请】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第四十五条【国家建设用地征收】第七章法律责任- 5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

9、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

10、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6 -(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

11、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

12、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

13、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 228 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8 -6、造成恶劣影响的。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若干问题探析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0/26 论文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客体;生态利益;农用地

14、 论文摘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空白罪状,要参照土地管理法、草原法和森林法有关规定。前两个法律对此有相应的条款,但森林法没有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构成犯罪的情形。刑法视非法占用农用地 论文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客体;生态利益;农用地 论文摘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空白罪状,要参照土地管理法、草原法和森林法有关规定。前两个法律对此有相应的条款,但森林法没有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构成犯罪的情形。刑法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这不能切实加强对农用地尤其是耕地的保护。农用地对社会之主要利益为生态利益,是公共利益,这决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应是国家生态安全,非社会管理秩序。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

15、初被规定为非法占用耕地罪。200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将该罪规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法律的规定,该罪是结果犯,其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农用地。在环境时代,当环境法益成为独立的法益并被纳入公共利益范畴之际,我国刑法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是否合理、科学,值得深入分析和思考。 - 9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对象的分析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对象由耕地到农用地的演变 农业在我国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这决定了耕地的地位尤为重要。为有效和切实保护耕地资源,1997 年刑法将严重破坏耕地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罪名是非法占用耕地罪。进入 21 世纪,破坏耕地以外的土地的现象也

16、十分严重,有必要用刑罚加以保护。为“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2001 年 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认为 刑法第 228 条、第 342 条、第 410 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这样,刑法第 342 条相应地被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 342 条规定的罪名相应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具体包含的罪名为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林地罪、非法占用草地罪。据此,破坏农用地的犯罪对象从最初的耕地,扩大到农用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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