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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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一、动物检疫审批1、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鱼、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2、动物源性食品,但不包括: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原毛(包括羽毛) 、原皮、生的骨、角、蹄、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二、植物检疫审批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2、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3、粮谷类:小

2、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高粱等。4、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5、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6、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7、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三、特许审批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 、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四、过境动物检疫审批过境动物。附件 2:需提交材料目录一、特许审批申请单位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提供书 面 申 请 报 告 , 详 细 说 明 进 口 禁止 进 境 物 的 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以 及 省 部 级 科 研 立 项 报 告 或 证 明 文 件

3、。二、过境动物检疫审批申 请 单 位 需 向 受 理 机 构 提 供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过境路线、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三、进口肉类、肠衣等检疫审批(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前一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核销记录) ;如已在网上核销,需提供最近的一份预核销单;(二)进口肉类等供宾馆、饭店、国际航班作配餐用的动物产品,须提供用货单位名单和用货单位证明,并须注明产品名称、产地、及具体数重量;(三)申请单位为质检总局批准的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的,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申请

4、单位非质检总局批准的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的,申请时须随附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与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工单位签订的存储协议或加工合同。四、进口原毛(包括羽毛/羽绒) 、原皮、生骨、生角、生蹄、蚕茧等检疫审批(一)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一致的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考核报告。(二)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考核报告。五、进口动物源性饲料检疫审批(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二)农业部“饲料登记许可证”(三)进口混合

5、性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须提供饲料成分中动物的蛋白源自何种动物产品的有关说明;六、办理动物进境检疫审批,需提供“临时隔离场许可证” 。进口猪、牛、羊等大中动物,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进口其他动物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七、办理退运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须提供详细的退货原因说明,及货物出境时的相关单证(如通关单、检疫证书、报关单等) ,以及与外方的退运协议等。八、进口转基因产品检疫审批,必须提供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标识证明文件;九

6、、进口水果检疫审批(一)申请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文件(二)定点存放库考核报告(三)申请单位与存放冷库不一致的,提交水果租用定点冷库合同。十、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等)检疫审批 (一)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二)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供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及加工能力等情况的考核报告。(三)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提交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四)进口小麦、玉米,申请单位还需向受理机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十一、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等)检疫审批(一)申请单

7、位资质证明文件(二)需向受理机构提供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等能力情况的考核报告。(三)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提交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十二、薯类及植物性饲料检疫审批(一)申请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文件(二)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供加工厂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加工厂生产、仓储、下脚料无害化处理、防疫等能力情况的考核报告。(三)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提交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十三、烟草检疫审批 (一)申请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文件(二)直属局出具对加工厂的考核报告十四、

8、栽培介质检疫审批(一)申请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文件(二)申请单位应提供介质的成分、加工工艺流程、介质进口用途、使用范围,以及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等材料。(三)首次申请进口栽培介质,申请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提供 1.52 公斤检测样品,并在申请时注明已送样检测。(四)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应向受理机构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十五、如果随附单证不在列表中,则企业应在“其它随附单证”栏中自填写。附件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补正告字 号:你(单位)申请 ,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第四项

9、规定,请作如下补正:如需咨询,请与 联系,电话许可专用印章年 月 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未受字 号:你(单位)申请的 ,经审查,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应当向 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许可专用印章年 月 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受字 第 号:你(单位)提出 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附:申请材料登记表许可专用印章年 月 日经办人: 联系电话: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

10、告知书( )期字 第 号:你(单位)申请的 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和 法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为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许可专用印章年 月 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利害关系告知书( ) 告字 第 号:因 申请的 行政许可事项,与你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如在 5 日内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特此告知。许可专用印章年 月 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共 页 陈述申辩人(单位名称): 企(事)业代码(或身份证)号: 地 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委托代理: 身份证号: 地 址: 电 话: 证 人: 职业: 身份证号: 陈述申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地 点: 陈述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人签名:执法检查人员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签发单位: 编号:申请单位申请进境物 申请表编号申请未获批准原因:签字盖章:(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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