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裁判员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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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足球裁判员心理分析紧张激烈的足球比赛,不仅造成教练员、运动员心理和行为的变化,而且也对裁判员的心理和行为产生着巨大的影响。裁判员的心态随着比赛的进程,经常发生着变化。这些心理的变化,对其执法行为产生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现代足球运动飞速发展的今天,足球的社会意义越来越大,裁判员必须面对来自教练员、运动员、观众以及媒体等各个方面的巨大压力,所以良好的心理品质是成为优秀裁判员的必要前提。 然而,人非圣贤,尽管绝大多数裁判员都立争做到态度公正、执法准确,但比赛中误判、漏判或其他不当处理仍在所难免。因为裁判员的竞技状态,不可能一直保持在最高点;又因为比赛形势瞬息万变,不可能都在裁判员的预料之中、控制之

2、下;以及在一场比赛中裁判员的观察力、思考力、注意力以及情绪等心理活动不可能没有丝毫的波动。因此一名裁判员所追求的目标,只能是努力使自己保持最佳竞技状态,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技术失误。 为达到上述目标,首先必须在赛前调整好心理状态,赛中控制好心理状态,并在赛后对自己的心理和行为进行认真的总结。一、赛前状态的心理分析所谓赛前状态,是指裁判员赛前所产生、导致自己身体机能发生某些条件反射性变化的情绪状态。经验表明,裁判员常见的赛前状态至少有以下三种:(一)赛前过分紧张状态 表现为过早或过度兴奋、情绪异常紧张、呼吸急促、心跳加快、四肢颤抖、心神不定,以及经常有恐惧、焦虑、易激、不安等现象,而且往往是一种

3、情绪很快被另一种情绪迅速代替,例如,忽而觉得有希望,忽而又害怕犯错误。处于这种状态的裁判员往往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动,知觉和运动表象不连贯,注意力不能集中在赛场上,记忆力明显下降,常常遗忘比赛中的重要因素。 分析这种状态产生的原因,可能与比赛的重要程度、裁判员的执法经验、意志品质、动机性质、道德修养以及个性特点有关。丰富的执法经验和正确地赛前指导思想有助于这种状态的缓解和克服。(二)赛前淡漠状态 这是与赛前过分激动状态相反的不良赛前状态,也常常是由上述状态转化而来。主要表现为:情绪低落、思维缓慢、意志消沉、观察力下降、注意力不能有效集中、萎靡不振、缺乏信心等,此时全身软弱无力,体力明显下降,

4、反应迟钝,甚至设法逃避比赛。 分析这种状态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对比赛的不利条件想得过多,又未能拿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或者由于缺乏自信心和意志力所致。周密的赛前心理准备方案,以及高度的自信心有助于这种状态的缓解与克服。(三)理想的赛前状态 即最佳竞技状态。表现为对自己面临的任务有清楚的理解,对自己的能力充满信心,有全力以赴取得成功的期望。注意力集中、智觉敏锐、情绪饱满、精力充沛、情绪的兴奋水平和焦虑程度适当。二、赛中不良表现的心理分析 人所共知,错误的心理可导致错误的行为。在执法过程中,裁判员可能基于自己赛前对比赛发展过程的不正确的预测和估计,或者由于对比赛形势的突然变化难于迅速适应等原因,有些

5、人很可能因为心理失衡对参赛双方中的某一方队员产生偏见,这种偏见往往可能影响判罚的公正性,也有可能受到来自观众、媒体、队员、教练员等各方面暗示或压力而忽略规则,以“情”代“法”。造成裁判员不良表现的心理原因,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一)运动焦虑 焦虑指人由于不能达到目标或不能克服障碍的威胁,致使自尊心和自信心受挫,或使失败感增加,形成一种紧张不安并带有恐惧的情绪状态。它包括紧张、担心、不安、忧虑的感受以及自主神经系统的激活或唤醒。运动焦虑是指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对当前的或预计到的具有潜在威胁的情境产生的担忧倾向。应当指出,焦虑本身是中性的,它一方面可能对裁判员在竞赛中的表现有积极的促进作

6、用,另一方面也可能对比赛中的发挥起消极的阻碍作用。从积极作用的角度分析,焦虑可激起裁判员改变自身状态的紧迫感,促使其作出努力以谋求达到自己的目标;从消极的角度看,过度的焦虑会消耗裁判员的精力和体力,转移和分散某一个人,焦虑到底产生何种作用,要依当时的主观状态和客观环境的交互作用特点而定。 根据表现的内容焦虑可分为三类:现实性焦虑、神经过敏性焦虑和道德性焦虑。现实性焦虑是由客观现实对自尊心的威胁引起的,比如裁判员在比赛前渴望成功以得到社会赞许,同时又受到各种压力,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困难时所产生的焦虑。神经过敏性焦虑是指不仅对于特殊的事物或情境产生焦虑反应,而且对于任何情况都产生焦虑反应的情况,它是

7、由心理-社会因素诱发的忧心忡忡、挫折感、失败感和自尊心的严重损伤而引起的。如因以前在比赛中出现过严重的判罚失误而自尊心受到伤害的裁判员,对预计到的威胁作出一种过度担忧和过分恐慌的反应,夸大比赛的困难因素,缩小自身的实际能力。这种焦虑对裁判员在比赛中的发挥有严重的影响,尤其限制了裁判员随机应变的能力。道德性焦虑指由于违背社会道德标准,在社会要求与自我表现发生冲突时产生了内疚而引起的焦虑反应,例如,因收受贿赂而发生冲动,故意错判后体验到的焦虑。 根据焦虑状态的稳定性,可将焦虑划分为状态焦虑和特质焦虑两类。状态焦虑是对某一情境所产生的瞬间的情绪状态,特点是由紧张和忧虑所造成的一些可以意识到的主观感觉

8、,例如,初次执法的裁判员即将走入赛场,或者面对突然冲向自己的运动员时所体验到的紧张和不安。其焦虑程度的高低取决于对比赛的认识,以及对自己水平的评价、裁判经验的多少等。特质焦虑是指焦虑中比较稳定的个性特征,也就是说,一个人无论在何种情境中都预先具有一种以特殊的情绪反应方式和程度来对待事物的倾向。例如,一名裁判员无论是在比赛中,还是在平时待人接物、发言、处理日常事务中都具有情绪紧张、焦躁不安、忧心忡忡的倾向,那他的特质焦虑程度就是比较高的。 根据人的反应特征,焦虑还可分为认知性焦虑和躯体性焦虑两种。认知性焦虑是与本人的或外在的刺激、担忧、干扰性视觉表象有关的一种不愉快的意识感知。这种焦虑主要是由于

9、对比赛的不正确的认识引起的。躯体性焦虑是有关焦虑体验的生理与情绪因素,这种焦虑通过心跳加快呼吸急促、手心出汗、胃肠痉挛以及肌肉紧张等表现出来。 众所周知,运动焦虑影响运动成绩。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水平,如何调节和控制焦虑,是摆在我们面前不能回避的问题。对此,一方面可以寻找一些方法来降低过高的焦虑水平(如通过心理训练、思想工作、自信心培养、学会自我情绪调节等方法);另一方面是加强个人的适应能力,做到即使在高焦虑的情境下也能出色地发挥自己的水平。(二)攻击与报复 攻击与报复是影响足球裁判员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并进而影响裁判员业绩的不良心理与行为倾向。运动心理学中把攻击行为定义为:以伤害他人的心理或身

10、体为目的的、有外显的言语或身体动作的行为。因受到别人的攻击反而攻击别人的行为称为报复,其实质还是攻击性行为。 根据攻击目的的不同,分为敌对性攻击和工具性攻击两种。其中敌对性攻击是由于攻击者的愤怒引起的,攻击者具有伤害人、使人产生痛苦的攻击性行为。敌对性攻击的典型例子是反应性攻击,例如,裁判员由于遭到主场观众嘘声而产生愤怒,转而偏袒客队。又如,为维护自己的身份和权威而故意判罚不当等,都属于敌对性攻击。这种攻击心理和攻击行为对裁判员都是十分危险和有害的。 足球裁判员应该牢记,执法工作的惟一根据是足球规则,没有任何除规则之外的执法标准。只有如此,才能做到执法的公正和判罚的准确。 (三)暗示与干扰 虽

11、然,运动员或教练员在比赛中指挥裁判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的行为,应当予以警告,但运动员或教练员为最大限度地追求场上利益,仍想方设法地诱导裁判员作出有利于本方判罚。缺乏经验的裁判员往往因为某运动员或教练员的名气很大、某运动队的实力很强等原因,不知不觉地受到各种错误的暗示与干扰,影响了自己对比赛进程的独立判断。例如,有的运动员经常装作委屈地向裁判员“告状”,说对方如何对他犯规,也有人在场上故意夸大自己的伤情,显示出自己受到了对方多么大的伤害等等。这些都属于直接或变相地对裁判员施加心理影响,有意或无意地干扰裁判员的正确判断,从而获得利益。裁判员应时刻提醒自己保持判断的独立性,防止落入“圈套”。一方面做到不

12、受队员或教练员的暗示与干扰,另一方面,对于具有欺骗性质或其他不正当干扰裁判的行为,应给予严厉的警告和处罚。(四)内疚与平衡 有些裁判员常因对自己的判罚缺乏信心而产生内疚心理,觉得自己错了或者判罚过重而对一方队员心怀愧疚,因此想找平衡,力图用一个判罚错误抵消另一个判罚错误。例如,有的裁判员因判了球点球后觉得有些对不起对方,因此在后续比赛中想方设法寻找机会为对方“讨回”一个球点球,殊不知这反而造成了更多的不公正,给自己的裁判工作造成了更大的被动。裁判员应该懂得,只要自己的判罚是正确的,就应该坚持,对于偶然出现的错误,只有以后改正,而不是用错误来弥补错误。三、心理自我调节的原则 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提高

13、执法水平的必要条件。裁判员除了应加强业务学习和实践锻炼之外,还应该注意陶冶情操,完善心理品质。若有条件,可以向有关的运动心理学专家进行咨询,或请他们帮助进行运动心理技能训练,以提高自己的集中注意力技能、放松技能和运动表象技能;也可以在长期的裁判工作实践中不断地进行自我心理调节,自行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为此,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预防为主、调控在先 不要等到心理问题出现后,才去治疗、调控。裁判员在充分了解自己的基础上,应该针对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事先加以防范。裁判员应该经常反省自己,比赛前或比赛中可能出现哪些心理问题,应当采取哪些策略加以预防和调整;也可经常设想比赛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并

14、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还可以有意识地、系统地回顾自己在某场比赛中的个体表现,必要时可以借助比赛录像,帮助自己总结心理上的得与失。(二)长期坚持、系统训练 调节、控制自己心理和行为的能力,属于心理技能。同任何运动技能一样,要达到运用自如、炉火纯青的地步,必须经过千百次的系统练习,才能在比赛的关键时刻发挥效力。裁判员应该在执法实践中,努力寻找自我心理调节与控制的有效方法并长期坚持用这些方法对自己的心理和行为进行调整,必要时也可以系统地进行一些心理技能训练。 例如,针对自己容易过分紧张的心理问题,经常进行放松训练,针对自己注意力容易分散的问题,经常进行集中注意力训练等。当然,心理技能训练的初期,应在专

15、业心理学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帮助下进行。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后,裁判员可独立实施自己的心理训练计划。(三)循序渐进、逐步提高 同任何技战术能力的提高一样,心理调控能力的提高也应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过程。裁判员不应试图一次性地解决所存在的所有心理问题,也不能指望很快地彻底根除某一个具体的心理障碍。例如,可计划通过一段时间内,重点解决受观众影响的问题,这一问题解决之后,再将重点放在攻击性行为的调节与控制上。四、自信心的培养与训练在影响裁判员比赛临场表现的众多因素中,很难找出一种比自信心更重要的因素了。裁判员的自信心不仅是在个性特征,但又是可以培养和改变的,它是裁判员宝贵的精神财富。培养和训练自信心

16、的方法很多,对于裁判员来说,大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注意可控因素,忽略不可控因素 心理学的研究提示我们:一个对于自己完全无法控制的事情(如地震、火山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会产生一种无望感、失助感、信心不足甚至导致恐惧。如果我们的注意力始终指向这类事物,就会不断发展为一种无望感、失助感和信心不足感。因此,要想提高自信心,就必须把注意力指向那些可以控制的事情上。自然灾害的到来人们往往是不能控制的,但预防自然灾害的措施却是可以控制的,是经过努力可以做得更好的。同样,训练和比赛中有很多因素会吸引我们的注意力,如果过多考虑不可控的因素,也会产生一种无望感和无助感,这种感觉越来越强时,自信心也就推动了。相反,对那些可控因素的注意则会引导人产生努力的愿望和成功的希望,而这正是自信心提高的动力。 下表提示了一些影响训练比赛的因素,可以让裁判员自己判断他们的可控程度,进而明确训练和比赛中应当关注哪些因素、忽略哪些因素。影响裁判员水平发挥的各种因素的可控程度影响比赛的因素 可控程度 影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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