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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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评述关键词: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创新内容提要: 分析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动因,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程序上的前瞻性与现实性、科学性与民主性。介绍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认为鼓励技术创新是这次修法的主旋律;强化专利权的保护和反对滥用专利权并重,是这次修法的亮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人类文明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伴随着商品经济承认、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完善的过程产生和发展的。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法中的最为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明创造、企业经营,乃至国家经济。应当承认,我国专利法的制定是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融入世界经济体

2、系的要求逐步完善的。这个过程带有一定的被动性。但是,我国专利制度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了专利制度在规范我国发明创造活动、保护发明创造成果、促进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推动社会进步、市场经济完善以及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贡献。我国专利法经过 2000 年的第二次修订,已经基本达到国际通行水平。为了进一步充分发挥专利法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考虑到当前我国技术发展水平,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 2008 年 12 月 27 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人民日报2008 年 12 月 28 日) 。此次专利法的修订,将对未来十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科学与

3、技术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一、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动因(一) 专利法三次修改的制度流变我国专利法自 1984 年 3 月 12 日通过后,已经经过 1992 年、2000 年、2008 年三次修改。非常巧的是,这三次专利法修订的间隔均为 8 年。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在1992 年 9 月 4 日。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满足 1992 年 1 月 17 日中美政府双方签署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等双边条约的要求。此次修改专利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专利保护期限从 15 年延长至 20 年,增加专利权人的进口权,将方法专利的专利权延伸至由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农药、药品等化学物质等给予专利保护等。199

4、3 年 1 月 1 日,经过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正式生效1.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是在 2000 年。这次修订的主要目的在于满足 WTO 相关规定的需要。因为在入世中与相关缔约方的双边谈判中,我国政府已承诺修改法律以符合 WTO的要求。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丁许诺销售权,建立了诉前禁令制度,加强了保护力度等2.经过两次修改,我国的专利制度基本达到了国际社会通行的水准。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前两次修订工作的主要动因来自外部,加之修法时间仓促、经验总结和理论储备都显不足等原因,立法中遗留下了许多问题。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和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8 年前立法中的存在的这些问题已经开始显现出来,为了适应我国国

5、家发展战略和现实需求,应当对 2000 年专利法进行适当修订。(二)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社会背景中国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尤其是进入 21 世纪后,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的进步已经引起全球关注。国家发展的战略和战术与改革开放初期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专利法作为直接调整与技术创新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理所当然的应当为这些发展战略的转变服务。这些变化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而这在过去的立法中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1.修改专利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尽管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经济增长过度依赖资源消耗的传统发展模式,能源、水、矿产等资源不足的

6、问题越来越突出。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经济结构矛盾突出,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单纯依靠外延式的发展已经没有出路,因此国家提出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温家宝总理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推动科学发展的主要突破口,是从根本上提高国家科技经济竞争力,建设经济强国的有效途径。在当今国际竞争格局中,真正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是买不来的。必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形成强大的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新时期,世界科技和经济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作为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重视和鼓励创新。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

7、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3.2008 年 6 月 5日,国家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4.该纲要指出,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和企业竞争的一个焦点,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制订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社会成员的创造性劳动,激发全民族的创新精神,让一切创造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新才华充分施展,让一切创新成果得到尊重,将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为智力资源,将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转化为对国际智力资源的巨大引力,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8、。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由此可见,我国正在经历着从被动地被外界逼着保护知识产权开始向出于自身需求主动地保护知识产权的转变。近年来,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的能源消耗大国,但我国的 GDP 与能耗相比却相形见绌。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显然低于西方发达国家,每美元 GDP 的能源消耗为美国的 4.3 倍,日本的 11.5 倍5.我国的这种发展模式显然是不可持续的,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最为直接的途径就是提高技术水平。大力提升技术成果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完

9、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则成为当务之急。2修改专利法是满足创新主体制度供给的需要在 21 世纪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创新的主体主要是企业。按照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技术创新是市场的一个环节。温家宝也指出:要加快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完善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机制,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充分发挥政府在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企业和全社会的创新活力。特别要全面发挥人才资

10、源在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6.由于前两次修法时,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育相对于现在尚不够完善,在各种观念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观念和理论并未得到彻底的贯彻, 专利法中还存在诸多计划经济留下的制度和理念上的痕迹,故而有必要在第三次修订中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逐渐将这些问题加以解决。当然,这些观念不可能被断然割裂出专利法 ,而只能逐步剔除。从长远目标看,我们需要的是一个以合理配置权利和义务为核心,以保护专利权为本位的专利法 。我们的专利法应当以发明创造者、发明成果的应用推广者的利益为依归。因为知识产权和市场经济密不可分,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的激励作用只有在将技术成果作为非公共性的产品供给社会时,才

11、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也需要我们修改专利法 ,使其满足作为创新主体企业法人和相关自然人的需求。3修改专利法是借鉴世界知识产权实践与理论最新成果的需求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的传统国际竞争力开始下降,在战略调整中,美国逐步形成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振竞争力和国力的重要举措。这些法律政策主要反映在:一,促进研究成果的市场转化,如拜-杜法案 (Bayh-Dole Act) ;二,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放松对专利权的反垄断控制措施。1982 年国会通过的联邦法院改进法 ,创建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专利诉讼具有排他性的上诉管辖权。专门化的专利司法体制大大减少了美国专利保护

12、中的司法冲突,使专利司法、行政机关对专利法的解释与实施趋于标准化、一致性和确定性,因此极大地加强了美国专利法律保护的稳定性。新的法院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7.随后的一系列判决证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一家支持专利的法院,专利更容易被判有效闲。美国的产业界从强势知识产权保护中尝得了甜头,便迫不及待地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系推销到全世界,千方百计地采用政治、贸易等手段迫使其他国家就范。其巅峰之作就是将由 12 个企业的首席执行官(代表制药业、娱乐业和软件工业)组成的知识产权委员会所制订的提议提交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秘书处 8,并成功地于 1994 年乌拉圭回合中将该提议变成 WTO 一揽子协议的

13、一部分,即 TRIPs 协定。TRIPs 协定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了等同于发达国家的保护标准,并通过贸易使 WTO 的成员国接受这一标准。然而,TRIPs 协议的实践并未立即给众多发展中国家带来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局面。相反,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和众多发展中国家都感受到了单方面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公共利益,诸如知识产权对药品可及性、专利灌丛对技术创新等方面所带来的威胁。于是人们开始反思包括 TRIPs 协定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反思的结果导致了世界范围开始关注药品的可及性与专利权保护、传统知识以及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等问题,这已经成了进入 21 世纪以来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热点,

14、并将理论研究深入到人权层面。即使是美国这样的世界头号技术大国,也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创立了一些诸如Bolar 例外等限制知识产权的制度。这些成果已经体现在有关国际条约和相关国家的国内法中。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也吸收了这些理论反思的成果。二、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程序(一)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前瞻性与现实性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自 2005 年 1 月启动,到 2008 年 12 月审议通过,整整经历了三年的准备工作,进行了较为充分地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准备,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性。1前瞻性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导,贯彻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精神内涵。这反映了我国的长远利益,对于提高创新能力促

15、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专利法的此次修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战略目标。这对于转变我国的经济结构,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具有重大意义。很显然,中国在未来世界中的定位,是一个在国际社会中有影响、负责任的大国,因此中国不可能还象某些国家仅仅靠着消耗自然资源来维持其运行。那种模式是不可持续的。所以强化专利权的保护符合我国的长期发展目标,具有前瞻性。2现实性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前,针对专利法实施的情况和现实的需求,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调查。自 2005 年 4 月至 2006 年 2 月,专利法修改设计了 18 个专题研究项目,完成了长达 260 万字的 40 个专题研究

16、报告。这些报告分别就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交叉保护、专利法国际协调、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标准、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生物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无效宣告的请求程序、专利权的归属和职务发明奖励制度、专利与技术标准的关系、滥用专利权的法律规制、强制许可制度、专利权的限制、侵犯专利权的标准、间接侵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调查、研究和论证9,对于专利法在我国的实施状况、专利权相关的主体需求、权利义务配置的均衡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彻底的评估摸底。这为有针对性的修改、删除、增加专利法的条文提供了基础。因此, 专利法的修改是具有相当强的现实性。(二)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10:“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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