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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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转让合同甲方: (简称“甲方”)四川亚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融域 134 。1# 、2#、3#楼项目施工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呼和 身份证号码: 电话:乙方: (简称 “乙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有关在建工程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现在所施工的融域134,1#2#3#楼项目整体转包给乙方进行施工,乙方负责履行甲方与原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建设施工任务;甲方仍旧

2、以原来施工承包方的身份,负责配合乙方履行与原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第二条、乙方支付给甲方 500 万元的工程转让金(以天府花园 1#楼十三层西单元东户 92.5蔺文革住宅楼一套房价为 60 万元、3#楼十六层东单元东户李兴胜住宅一套房价为 94 万元、3#楼底层 23.8李兴胜商业用房一套房价为 80 万元抵顶,剩余转让金在开工时支付现金 50 万元、十层封顶付现金 50 万元、主体封顶付现金 100 万,余款在外装修开始时一次性结清) 。第三条、原甲方在融域施工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临建及办公设施费用,甲方不得另行收取,全部留给乙方。但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债务全部由甲方支付。第

3、四条、乙方接受该项目后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及转让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进行施工,承担质量、安全及其他施工中存在的一切风险责任。严格履行原施工合同。第五条、甲方在工程转让后,继续以原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施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的相关事务(如:结算、验收、工程款手续以及施工中存在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在建工程概况6.1 项目名称:融域 134,1#2#3#楼6.2 项目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团校巷6.3 项目面积:总建筑面积约 40000 平方米 (最终面积以工程骏工验收后实测面积为准。)6.4 项目现状:基坑开挖及支护已基本竣工。第七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对乙方作

4、出下列陈述和保证:7.1 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及其签署人签署本协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7.2 至交易完成日,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之上不存在任何甲方已向乙方披露以外的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7.3 至交易完成日,甲方未在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上做出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在交易完成日以后(含交易完成日)影响或限制乙方行使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的权利及(或)利益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7.4 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没有获悉任何第三方就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行使或声称将行使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

5、属土地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利,不存在任何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裁,亦不存在冻结或其他限制股权转让的不利责任;7.5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易完成之日,甲方不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上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押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上做出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在交易完成日以后(含交易完成日)影响或限制乙方行使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的权利及(或)利益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 ;7.6 基于交易完成日以前( 含交易完成日)的事实而产生的与在建工程及其所属土地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裁由甲方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乙方的损失由甲方

6、承担,即使该争议、诉讼或仲裁产生于交易完成日以后。7.7 甲方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违背;7.8 在本次在建工程转让过程中,尤其在报送材料、办理权利变更手续等事项中,甲方将与乙方通力合作,以完成本次在建工程转让相关的全部工作。7.9 如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损害和索赔(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有关的利息、罚金及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等)。乙方有权从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款额中抵扣本赔偿规定项下应付的全部款额。第八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8.1 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依法组建、有

7、效存续,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的情形;8.2 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及其签署人签署本协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8.3 乙方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违背;8.4 确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等。第九条、在建工程移交9.1 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8 日内,协议双方共同完成在建工程的移交手续。9.2 甲方所指派的管理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在建工程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8 日将工作移交给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员。9.3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8 日内,甲方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向乙方指派人员移交本次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在建工程的全部文件、资料。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身份证: 身份证: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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