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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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工作方案为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顺利实施,参照中央、省、市司勤人员安置办法,根据xx 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xx 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以人为本、服从大局、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切实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二、安置渠道(一)在编司勤人员 1.随车进入县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以下称“平台”);2.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可择优到平台从事车辆管理和调度工作;3.内部转岗;4.符合有关条件,允许提前离岗;5.鼓励自谋职业。(二)聘用司勤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三)借用、返

2、聘司勤人员对借调、退休返聘的司勤人员,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原单位予以退回,原借出单位负责妥善安置。三、安置政策(一)在编司勤人员进平台后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与平台签订用工协议。(二)距法定退休年龄5 年以内(含5 年)的在编司勤人员,经本人及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可以提前离岗。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在编司勤人员,参照市直事转企改制做法,经本人及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 5年、30年工作年限的计算时间节点为xx 年12月 31 日。(三)支持鼓励在

3、编未聘司勤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在编未聘的司勤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Xx号)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四)在编司勤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1Xx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五)车改单位未按规定为非在编聘用司勤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单位应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补缴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间和办法按

4、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1X66 号)等规定执行;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和办法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车改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被解聘的非在编聘用司勤人员可以按照标准和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车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导致被解除的非在编司勤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车改单位比照同期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四、组织实施(一)制定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方案 1.认真梳理本单位司勤人员基本情况,即司勤人员人数、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用工方式。2.根据本单位保留的定向保障车、执法执勤

5、车数量和要求及司勤人员现状,制定安置方式。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安置范围、总体原则、不同用工方式司勤人员安置方式方法、解聘人员待遇、完成时限和要求等内容。3.根据司勤人员安置方式,逐人制定安置办法,落实有关待遇,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补交养老、医疗保险费,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二)司勤人员安置方案报批车改单位司勤人员安置方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xx 县党政机关司勤人员基本情况及安置汇总表、xx 县党政机关司勤人员安置基本信息表,经县人社局审核,报县车改办审批备案后组织实施。五、有关要求(一)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由县人社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编办、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协调推进。在编司勤人员由县编办、县人社局负责认定。(二)涉改单位成立司勤人员安置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行方案确定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内容,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三)耐心细致做好司勤人员思想工作,逐一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尤其是把司勤人员安置的途径和待遇保障讲清楚、讲明白,确保改革过程中相关人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并认真做好相关维稳工作。(四)没有按要求落实司勤人员安置的单位,不兑现公务交通补贴。(五)以上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此次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司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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