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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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方案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xx 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车辆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所有公务用车(含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即经批准保留的车辆和应当核减取消的车辆。第四条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从严控制保留车辆。改革后,仅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以及其他车辆。由县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保留车辆交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编制管理。第五条 根据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

2、施方案,县直机关、乡镇、开发区按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报送车辆的品牌、型号、牌照号、车架号、使用年限、实际行驶里程等信息,以便确定车辆处置方式。第六条 取消车辆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采取强制报废和公开拍卖以及电子竞价等方式进行公开出售,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第七条 除核准保留的车辆外,取消车辆按以下程序处置:(一)摸清底数。各参改单位要认真统计拟取消车辆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车辆情况,按照资产、财务账目登记及权属关系统计机关车辆,做到不瞒报、不漏报,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县车改办。(二)封存停驶。各参改单位在接到县车改办保留车辆的核准通知

3、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并备齐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等材料以及随车工具,消除车辆违法记录,年检有效期须在封存停驶之日起3 个月以上。因车辆手续不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完善相关手续。县车改办对各参改单位封存停驶的车辆进行检查确认。(三)车辆移交。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的存放地点统一接收车辆,各参改单位配合做好车辆及手续的交接工作。(四)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机构对取消车辆实行鉴定评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监察局、招投标局、国资局、采购中心参与,

4、依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车辆处置方案,报车改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组织实施。对黄标车和无法继续行驶的老旧车辆,实行强制报废;其余车辆全部面向社会以拍卖、电子竞价等形式公开处置。公开处置底价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基准价,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县车改办备案。(五)收缴管理。本次所有取消车辆实行集中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六)账务调整。各参改单位依据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批复文件,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第八条 取消车辆处置的鉴定评估机构、交易机构和解体回收机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我县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车改办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处置取消车辆的;(四)违规进行取消车辆评估和公开处置的;(五)擅自改变保留车辆用途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第十条 车辆处置工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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