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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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2006)作者:房地产 时间:2009-7-2 浏览量:670内政办字2006443 号为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二、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

2、金)制度。三、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指为防止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一定比例分别预先向保障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的专项资金。保障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工程中标价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5%缴纳;工程中标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各按工程造价的 1.0%缴纳。保障金按照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监督使用。四、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缴纳保障金。(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

3、10 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设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核定保障金缴费额(来自:),并填写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一式 5 份。(二)凭保证书到指定银行办理保障金存款手续。(三)凭银行存款回执,由保障金管理机构认定保障金存款手续,并在保证书上签章。(四)持具有保障金管理机构签章的保证书等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五、农民工工资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验保证书。没有保证书的,视为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不落实,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六、施工现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公告牌制度。工程开工

4、时,工程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开竣工时间、工程项目保障金缴费额、举报投诉电话。公告牌的规格、样式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七、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工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农民工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八、用人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并在 5 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应付工资凭证中应当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

5、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九、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劳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监管义务,并负连带责任。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劳动用工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予以纠正。在接到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一)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四)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的(五)未在应付工资凭证规定的时间

6、内支付工资的。(六)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没有依法办理劳动合同手续和申报用工登记手续的。(七)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扣押农民工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明的。十一、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逾期不能补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施工企业提出启用保障金发放工资意见。十二、启用保障金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施工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填报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申请书,提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拖欠克扣工资金额后,签署启用保障金意见,提出具体使用金额。(三)保

7、障金管理机构根据核定金额,从保障金帐户中予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并要求施工企业做出保障金补存承诺。(四)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保障金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施工企业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 十三、自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之日起 20 日内,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将保障金启用部分分别足额补存到保障金银行专户,以保证保障金的储备额。逾期未补存的,责令限期补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十四、建立健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应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按期补存保障金等情况作为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十五、保障金退还程序

8、。(一)工程项目竣工前 30 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填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保障金退还申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该工程项目没有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情况后,签署退还意见。(二)根据退还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到保障金管理机构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代码证。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4.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书。5.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 (三)保障金管理机构对相关材料予以审验后,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并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

9、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凭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为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必备要件之一。十六、对没有办理保障金储存、退还手续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均不得为其办理开工、竣工手续。对违规办理开工、竣工手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十七、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资保障金的,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退还保障金的,保障金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退回所骗取或返还的款额,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十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懈怠、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拖

10、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调查核实有误,导致保障金错误使用、返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九、保障金专储银行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凭证、挪用保障金或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保障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任何单位或个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施工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后逃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保障金缴纳、支付、返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二十二、对违规拖欠或者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违规挂靠、违规发包、搞不正当竞争、签订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缴纳或补缴保障金的单位,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向社会曝光或公示其不良行为,同时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二十三、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 年 12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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