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利润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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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信用社利润分配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县农村信用社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联社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年终由联社统一办理会计决算,依据利润分配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完整的会计信息资料。第三条 联社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银监部门、人民银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审计稽核部门真实性检查。每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联社组织实施。第二章利润分配原则第四条 根据年度决

2、算文件精神,努力增收节支,规范财务核算,严格核实损益,提足拨备,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第五条 联社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挂账,再将剩余利润额按规定比例实行利润分配。第三章利润分配方案第六条 联社实现的利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免税申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农信社属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县之一,因此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政策,每年底重点做好免征所得税的申报工作。第七条 根据省联社的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的年度可供分配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计提比例可依据上级 年终决算文件而变化) :1、提取盈

3、余公积 10%;2、提取公益金 5-10%;3、按 5%的比例提取在职职工劳动分红;4、提取一般准备:计提比例由各联社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按股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向投资者分配红利。经上述分配后的剩余金额在未分配利润中反映。第八条 股金红利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股金红利分配不分社会自然人股和内部职工股,不分资格股和投资股,一律按所持股份余额比例分配红利。分配标准必须统一,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入股社员和广大群众监督。第九条 联社应根据会计核算法规和年度会计决算文件规定,结合本县联社实际制定每年度股金红利分配方案,确定当年百元股金年收益率(含个人所得税),经县农村信用社理事会审议并提交县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条 社员股金红利以现金方式兑付,采取电视播报、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广大入股社员(股东)自方案公布之日起,在2 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股金证及印章到所入股的单位领取股金红利。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农村信用社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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