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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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制度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信用社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联社成立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理事长担任,副组长由联社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部经理组成。反洗钱 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管理协调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研究和制定信用社的反洗钱及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工作制度; (三)研究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组织、指 导和监督各机构反洗钱培训

2、和宣传工作; (六)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各信用社也要相应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条 联社反洗钱机构设置在财务会计部。确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数据报送,履行以下职责:(一)将前一日系统中的大额信息验平,验平成功即可,验平不成功及时通知网点把信息补录完整;(二)将前一日系统中的可疑信息验平,验平成功即可,验平不成功及时通知网点把信息补录完整;(三)对管理辖内的网点操作员进行维护。第三条 各营业机构办理业务应履行反洗钱义务(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第九条和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核对客户身份,并建立核对登记簿。(二)按照规定建立客

3、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第十条和反洗钱法第十九条规定要求,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 凭证、 账簿等相关 资料。客 户身份 资料、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 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三)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四条 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第五条 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五条,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

4、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及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六条 严格执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性)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规定,按季度汇总统计反洗钱信息,与季度末 1 号前向联社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7 种报表。第七条 各信用社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负责辖内反洗钱数据报送,各营业机构确定两名操作员负责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补录、添加、甄别和验平。网点操作员每日任务:(一)将前一日系统中的大额信息补录完整,对大额信息添加;(二)完成前一日的可疑数据甄别,将可疑数据补录完整,对可疑信息进行添加。(三)每日 12.00 时前必须完成所有数据的验平第八条 联社稽核审计部每年对反洗钱的各项工作情况进行内审, 发现问题 及时要求纠改。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 联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受到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由责任人承担,联社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将按照反洗钱法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 本制度自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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