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常规脑电图检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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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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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 床 常 规 脑 电 图 检 测 规 范主 要 适 应 症 : 1、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发 作 性 疾 患 , 如 癫 痫 、 意 识 障 碍 、 睡 眠 相 关 疾病 等 。 2、 癫 痫 外 科 手 术 前 致 痫 区 定 位 。 3、 围 产 期 异 常 的 新 生 儿 监 测 。 4、 脑 外 伤 及 大 脑 手 术 后 监 测 。 5、 危 重 病 人 监 测 ( ICU) 。 6、 脑 死 亡 的 辅 助 判 定 。 1.设 备(1)脑 电 图 仪 标 准 : 选 择 符 合 国 际 脑 电 图 和 临 床 神 经 生 理 联 盟( IFSECN)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2、和 国 脑 电 图 国 家 标 准 并 经 国 家 计 量 局 检测 规 程 认 可 的 脑 电 图 仪 。 目 前 使 用 16 导 程 或 以 上 脑 电 图 仪 进 行常 规 记 录 。 有 条 件 的 实 验 室 或 出 于 特 殊 需 要 , 可 以 应 用 更 多 导 程 记录 。(2)电 源 标 准 : 交 流 电 的 接 线 应 该 滿 足 所 在 地 系 统 标 准 要 求 , 所有 的 交 流 电 插 座 必 须 提 供 可 靠 的 地 线 , 以 避 免 交 流 电 干 扰 或 触 电 的危 险 。 要 接 专 用 电 源 线 , 电 源 电 压 为 220V。 应 用

3、交 流 电 子 稳 压器 时 , 需 待 电 压 稳 定 后 方 可 打 开 脑 电 图 仪 的 电 源 开 关 。(3)辅 助 设 备 : 应 该 包 括 一 个 能 够 产 生 节 律 性 高 强 度 闪 光 的 刺 激装 置 。2.电 极 及 其 放 置理 想 电 极 应 具 有 导 电 良 好 、 易 于 安 置 和 固 定 、 无 创 性 、 耐 磨 损 、无 明 显 信 号 衰 减 信 号 (0.5-70Hz)的 特 性 。( 1) 头 皮 电 极 : 包 括 盘 状 电 极 、 针 电 极 和 柱 状 电 极 。 盘 状 金 属( 银 质 ) 电 极 记 录 效 果 较 好 ,

4、推 荐 在 临 床 工 作 中 常 规 使 用 。 特 殊 需要 时 可 使 用 一 次 性 针 电 极 , 若 用 可 供 重 复 使 用 的 电 极 , 应 确 保 严 格消 毒 以 避 免 交 叉 感 染 。( 2) 特 殊 电 极 : 包 括 蝶 骨 电 极 和 鼻 咽 电 极 。 主 要 用 于 记 录 特 殊脑 区 ( 如 颞 叶 底 部 或 内 侧 ) 的 异 常 电 活 动 , 临 床 上 常 与 头 皮 脑 电 图配 合 使 用 。 疑 及 颞 叶 内 侧 放 电 而 头 皮 脑 电 图 无 异 常 发 现 时 , 可 考 虑加 用 蝶 骨 电 极 。 推 荐 使 用 针 灸

5、 毫 针 作 为 常 规 脑 电 图 蝶 骨 电 极 使 用 ,长 时 间 监 测 时 应 使 用 柔 软 的 线 型 植 入 式 蝶 骨 电 极 。 鼻 咽 电 极 目 前 已很 少 使 用 。 由 于 安 置 特 殊 电 极 具 有 微 创 性 , 需 要 由 经 过 专 门 训 练 的医 生 或 技 术 人 员 来 完 成 。( 3) 电 极 固 定 : 短 时 常 规 监 测 可 使 用 电 极 帽 及 导 电 膏 固 定 , 长时 间 监 测 时 推 荐 使 用 火 棉 胶 固 定 头 皮 电 极 。( 4) 电 极 的 清 洁 、 消 毒 : 电 极 必 须 保 持 清 洁 。 在

6、 记 录 完 疑 为 或确 诊 为 传 染 病 病 人 后 , 应 采 取 高 压 消 毒 或 销 毁 等 有 效 措 施 , 避 免 交叉 感 染 。( 5) 电 极 安 放 : 推 荐 使 用 国 际 通 用 的 10-20 系 统 电 极 安 放 法 。电 极 数 不 应 少 于 18 21 个 ( 16 19 个 记 录 电 极 , 2 个 参 考 电 极 )。 电 极 至 少 需 覆 盖 前 额 区 、 中 额 区 、 中 央 区 、 顶 区 、 枕 区 、 前 颞 、中 颞 和 后 颞 区 , 有 条 件 时 还 应 包 括 额 、 中 央 、 顶 区 的 中 线 部 位 。 新生

7、 儿 因 为 头 围 小 , 可 适 当 减 少 电 极 数 目 , 但 应 尽 可 能 安 放 颅 顶 中 央( Cz) 电 极 , 以 便 发 现 颅 顶 正 相 尖 波 。 建 议 遵 循 如 下 基 本 原 则 : 电 极 位 置 : 应 根 据 颅 骨 标 志 经 测 量 按 10-20 系 统 电 极 安 放 法加 以 确 定 。 电 极 命 名 : 包 括 两 部 分 : ( a) 电 极 所 在 头 部 分 区 。 按 头 部解 剖 部 位 “额 、 颞 、 中 央 、 顶 、 枕 、 耳 垂 ”等 英 文 名 称 的 第 一 个大 写 字 母 “F、 T、 C、 P、 O、

8、A”等 来 表 示 。 ( b) 国 际 上 以 阿 拉伯 数 字 的 奇 数 代 表 左 半 球 , 以 偶 数 代 表 右 半 球 。 接 近 中 线 的 用 较 小的 数 字 , 较 外 侧 的 用 较 大 数 字 。 中 线 部 位 为 英 文 小 写 字 母 “z”.举 例 : A1 代 表 左 耳 垂 参 考 电 极 , T6 代 表 右 后 颞 区 , Pz 代 表 顶区 中 线 。( 6) 电 极 阻 抗 : 待 电 极 安 装 好 后 应 测 定 电 极 与 头 皮 之 间 的 阻 抗 ,一 般 要 求 不 超 过 5K 。 当 记 录 中 出 现 可 能 为 电 极 导 致

9、 的 伪 差 时 ,应 重 新 检 测 电 极 阻 抗 。3.导 联 组 合导 联 组 合 是 指 用 不 同 的 导 联 方 式 连 接 电 极 。 常 用 方 法 有 两 种 :参 考 电 极 导 联 法 和 双 极 导 联 法 。 各 个 实 验 室 根 椐 需 要 可 采 用 不 同 的导 联 组 合 法 。 合 理 组 合 方 式 应 遵 循 如 下 基 本 原 则 : ( 1) 至 少 有8 导 程 , 尽 量 使 用 10-20 系 统 法 中 的 全 部 21 个 电 极 ; ( 2) 导 联组 合 要 简 洁 明 了 , 能 清 楚 显 示 电 位 的 空 间 走 向 ; (

10、 3) 双 极 导 联电 极 间 距 应 相 等 ; ( 4) 导 联 排 列 顺 序 , 应 从 前 向 后 、 先 左 后 右 ;( 5) 在 一 次 脑 电 图 检 查 中 , 至 少 应 该 各 有 一 段 如 下 组 合 的 记 录 :参 考 电 极 导 联 、 纵 向 双 极 导 联 、 横 向 双 极 导 联 。 并 在 记 录 过 程 中 ,明 确 标 明 导 联 组 合 方 式 ( 数 字 化 脑 电 图 在 回 放 时 应 以 上 述 多 种 导 联方 式 显 示 和 分 析 ) ; ( 6) 至 少 主 要 导 联 组 合 方 式 与 其 它 实 验 室 的应 相 同 ,

11、 以 便 于 不 同 实 验 室 之 间 的 交 流 。数 字 化 脑 电 图 仪 常 设 置 Cz 为 虚 拟 的 公 共 电 极 , 但 置 于 Cz 和头 皮 其 他 部 位 的 电 极 均 不 能 作 为 真 正 的 参 考 电 极 , 回 放 时 应 转 换 为平 均 参 考 电 极 或 耳 电 极 阅 图 。对 于 较 多 导 程 的 脑 电 图 仪 ( 如 目 前 大 多 数 的 数 字 化 脑 电 图 仪 ) ,可 酌 情 增 加 心 电 、 肌 电 、 眼 动 、 呼 吸 等 其 它 生 理 参 数 的 记 录 。4.记 录 参 数( 1) 校 准 电 压 ( 定 标 ) :

12、 在 记 录 前 需 要 方 波 定 标 和 生 物 定 标 。方 波 定 标 时 , 推 荐 尝 试 不 同 滤 波 设 定 状 态 下 记 录 并 测 量 校 准 电 压 。定 标 电 压 应 该 调 到 敏 感 水 平 , 全 部 记 录 笔 尖 均 应 在 零 位 并 应 排 列 在同 一 条 直 线 上 。 生 物 定 标 是 指 各 导 联 同 时 记 录 同 一 部 位 电 位 波 形 、波 幅 、 位 相 应 完 全 一 致 。( 2) 敏 感 度 : 常 规 记 录 时 , 敏 感 度 一 般 设 置 于 7 V/mm 或10 V/mm( 成 人 ) 、 10 V/mm 或

13、20 V/mm(儿 童 ), 可 酌 情 及时 调 整 。( 3) 滤 波 : 常 规 记 录 时 , 高 频 滤 波 不 应 该 低 于 70Hz, 多 设定 为 70Hz。 低 频 滤 波 不 应 该 高 于 1Hz, 多 设 定 为 0.3Hz 或0.5Hz( 对 应 时 间 常 数 分 别 为 0.4s 或 0.3s) 。( 4) 走 纸 速 度 : 常 规 记 录 速 度 设 为 3cm/s。 1.5cm/s 速 度 可 用于 长 时 间 描 记 。( 5) 描 记 时 间 : 常 规 脑 电 图 应 至 少 记 录 20 分 钟 清 醒 状 态 下的 无 干 扰 图 形 。( 6)

14、 诱 发 试 验 :睁 闭 眼 、 闪 光 刺 激 及 过 度 换 气 应 作 为 常 规 诱 发试 验 , 癫 痫 病 人 应 尽 可 能 进 行 睡 眠 诱 发 。 进 行 诱 发 试 验 时 , 均 需 相应 增 加 记 录 时 间 。 睁 闭 眼 试 验 : 在 受 检 者 清 醒 、 放 松 闭 目 状 态 时 , 每 隔 10 秒左 右 嘱 其 睁 眼 3-5 秒 , 反 复 睁 闭 眼 2-3 次 , 并 标 记 每 次 睁 闭 眼 的时 间 点 。 闪 光 刺 激 : 闪 光 刺 激 器 置 于 受 检 者 眼 前 约 30cm, 在 闭 目 状态 下 并 面 向 闪 光 刺

15、激 器 中 心 。 刺 激 器 发 光 亮 度 为 10 万 烛 光( 100Nit) ,刺 激 脉 宽 0.1 10ms,刺 激 频 率 在 1 60Hz 可 调 。每 一 频 率 刺 激 持 续 时 间 为 10 秒 , 间 隔 10 秒 , 再 用 另 一 频 率 刺 激10 秒 钟 。 一 般 采 用 由 低 频 逐 渐 递 增 至 高 频 刺 激 。 举 例 : 1Hz3Hz6Hz9Hz12Hz15Hz18Hz21Hz24Hz27Hz30Hz 。 在 闪 光 刺 激 过 程 中 如 出 现 临 床 发 作 , 应 立 即 停 止 刺 激 。 过 度 换 气 : 过 度 换 气 描 记

16、 应 至 少 持 续 3 分 钟 , 深 呼 吸 频 率 为20-25 次 /分 。 在 过 度 换 气 之 前 及 之 后 , 均 应 在 不 便 换 导 联 组 合 条 件下 记 录 至 少 1 分 钟 。 下 列 情 况 不 应 进 行 过 度 换 气 : 严 重 心 肺 疾 病 、脑 血 管 病 、 高 颅 压 、 镰 状 细 胞 贫 血 及 一 般 情 况 较 差 的 患 者 。 睡 眠 诱 发 : 应 记 录 到 入 睡 过 程 和 浅 睡 期 ( 非 快 速 动 眼 睡 眠 、 期 ) 图 形 。5.围 记 录 期 注 意 事 项 :(1)检 查 前 应 和 受 检 者 充 分 沟 通 , 消 除 紧 张 与 疑 虑 , 以 配 合 检 查 。(2)检 查 前 一 天 受 检 者 应 洗 头 , 洗 后 不 用 发 脂 、 发 胶 等 , 检 查 时头 部 应 清 洁 干 燥 。(3)对 正 在 服 用 抗 癫 痫 药 物 的 病 人 , 常 规 检 查 一 般 不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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