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人财产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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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担保人财产裁定书点此查看 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3、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权益。 4、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意见第 268条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

2、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规定第 84 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latime.n篇二: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_ (201X)黑执异字第 00004号 执行裁定书 案外人某某银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执行人

3、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某某银行对被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某某银行称,停止对争议抵押物的拍卖及由此拍卖物偿还欠刘某某的债务;确认抵押登记合法有效。理由是,201X年 4月 8日,某某有限公司在我行贷款 280万元,由某某厂用其自有的财产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201X年 3月 29 日,因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我们三方重新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展期

4、到期日期为 201X 年4 月12日。至于申请人刘某某提出的我行抵押物即某某厂营业房西4 户、西6 户、西8 户已抵押过期问题,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 12 条规定,我行对上述抵押物有优 先受偿权。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于 201X 年4 月1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某某所有的某某厂营业楼西4 户、西6 户、西8 户,并于 201X 年7 月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案外人某某银行以对某某厂营业楼享有抵押权,应优先受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某某厂营业楼西4 户、西6 户、西8 户房屋的执行。本院

5、受理案外人异议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赵某某分别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厂法定代表人。201X年 4月 8日,某某有限公司向案外人贷款28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X年 4月 12 日。某某厂以营业楼西 1户、西 2户、西 3户、西 4户、西 6户、西 8户和厂房设备为其提供贷款抵押担保,并于贷款当日到某某房产管理处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为201X年 4月 8日至201X年 4月 8日。201X年 3月 29 日案外人某某银行与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该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展期至201X年 4月 12 日,但未与某某厂重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

6、有案外人提供的借款展期协议、抵押合同、催收款通知书、公证书、房地产他项权证书复印件和当事人陈述笔录载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外人某某银行与某某有限公司于201X年 4月 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为 201X 年4 月12日。某某厂为该借款提供财产抵押担保,并与案外人某某银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且到某某县房产管理处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至于案外人某某银行与某某有限公司于201X年 3月 29 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案外人某某银行未与某某厂重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

7、产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此规定,黑山县暖气片厂抵押担保 合同应自办理登记之日即201X年 4月 8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某某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某某银行签订的借款日期为201X年 4月 8日,借款到期日为201X年 4月 12 日,该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即201X年 4月 13 日至 201X 年4 月13日;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即 201X 年4 月14日至201X年 4月 14 日。某某厂抵押担

8、保期间为借款到期后的 4年,即 201X 年4月13日至201X年 4月 14 日。案外人某某银行在某某厂抵押担保期限内未主张行使抵押权,已丧失要求抵押人某某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权利,同时也丧失了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对抵押物的执行。因此,案外人某某银行对执行标的某某厂营业楼西 4户、西 6户、西 8户房屋所提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某某

9、银行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凤龄 审 判 员 刘永华 审 判 员 徐海瀛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楠篇三: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_ (201X)锦执二复字第00001 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复议人(原异议人、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锦州九盛建安公司退休职工,住锦州市古塔区某某公寓。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 申请复议人张某某不服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X)古执裁第 0000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张某某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0

10、1) 古民初字第778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及锦古执字第 24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查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标的物辽宁省义县城关乡关屯村房产的查封时间是2001年 8月 1日至201X年 4月5日。张某某收到本院(2001) 古民初字第778 号民事裁定书的时间是 2001 年8 月1 日,故张某某对法院查封房产并不得转让他人的事实是明知的,虽然张某某曾与案外人李某某离婚时协商将该房产归第三人张某所有,但当时并未将该房产交付以履行协议,即赠与并未生效。其真正生效时间是赠与行为发生之日,即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办理到张某名下的时间201X年 1月 15 日。而该时间恰好在锦州市古塔区人民

11、法院对该房产的查封期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但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查封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即应自201X 年3 月1 日起计算。最高院于201X年 1月 1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查封不动产期限不得 超过二年,但古塔区人民法院查封房地产行为发生于 2001 年,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规定不应适用于此查封。张某某明知该房产在法院查封期限内,却以赠与的方式将该房产的产权证办理到张某名下,属于擅自处分被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张某某转让被法院查封房产的行为无效。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03)锦古执字第 2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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