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分公司大病保险满意度测评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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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分公司大病保险满意度测评追究机制为更好服务大病保险客户、切实保护参保居民的合法利益,防范经营风险,结合监管要求,建立大病保险满意度测评、追究机制。一、工作目的将参保居民满意度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探索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了解客户满意度,重视客户服务体验,保护客户权益,强化服务监督,更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提高公司大病保险服务能力、服务品质、服务效率和防范经营风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二、工作目标满意率不低于 95%,其结果作为评价各级公司大病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果的重要方面。三、责任追究省公司对公司回访、政府部门满意度测评等进行综合评定,对于满意度较差的地市或县区必要时进行通报警示。发现弄虚作假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执行不力的地市通报批评。分支机构发生以下情形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因满意度不高,被地方政府约谈的,追究当地健康保险部经理责任;因满意度不高,被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通报的,一并追究分管总经理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执行。对于发现的客户不满意件,市分公司健康保险部要向省公司逐件如实上报案件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否则省公司将进行责任追究。要认真注重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查找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并认真完善。各公司、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协作,确保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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