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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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通知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通知关于深入开展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和市安委办关于组织开展*年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靖安委办*11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 12 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安委会成立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沈南松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副主任宋立、市住建局局长马晓波担任,成员由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

2、、商务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消防大队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局长马晓波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协调、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二、治理范围1.燃气经营单位。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供应设施、燃气管网、天然气汽车加气站。2.燃气使用单位。包括工业企业,机关食堂、学校食堂、宾馆、饭店、流动经营摊点等餐饮场所。3.居民家庭燃气使用情况。 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降低城镇燃气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

3、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四、工作重点1.严查燃气企业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彻底排查整治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野蛮装卸等行为,保证合法经营、安全供应。2.查处占压燃气管道行为。查管道燃气企业的高、中、低压管道是否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是否存在建(构)筑物占压管道或侵入管道安全控制范围,燃气管道埋设未满足规范要求等安全隐患;查燃气管道台帐、资料是否齐全,能否全面反映燃气管道现状等。3.查燃气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4、,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是否落实应急物资储备等。4.查燃气企业是否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重大危险源是否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是否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等。5. 查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是否严禁为无燃气汽车改装合格证件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所用燃气装置超过检验期限或存在明显损伤的汽车加气。6 查是否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监管,防止瓶装液化气站无许可经营、隐蔽经营和流动供应;是否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7. 查燃气企业是否加强燃气运输车辆监管,是否建立

5、燃气运输车辆进站及装卸登记制度,燃气运输车辆进入作业现场后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发生故障时不能进行装卸作业,不得载货进行故障维修。8.查有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燃气运输,是否存在利用危险品运输车辆无证经营燃气等非法违法行为。9. 查燃气重点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专人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是否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千克(折合 2瓶 50 千克或7 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是否设置专用气瓶间;用气场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

6、区使用燃气灶具。10. 查燃气企业是否严格遵守*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管道燃气企业是否对城乡居民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 五、职责分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整治。具体分工如下:关于组织开展*年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靖安委办*11 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安委会成立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

7、委、常务副市长沈南松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副主任宋立、市住建局局长马晓波担任,成员由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商务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消防大队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局长马晓波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协调、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二、治理范围1.燃气经营单位。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供应设施、燃气管网、天然气汽车加气站。2.燃气使用单位。包括工业企业,机关食堂、学校食堂、宾馆、饭店、流动经营摊点等餐饮场所。3.居民家庭燃气使用情况。 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

8、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降低城镇燃气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四、工作重点1.严查燃气企业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彻底排查整治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野蛮装卸等行为,保证合法经营、安全供应。2.查处占压燃气管道行为。查管道燃气企业的高、中、低压管道是否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是否存在建(构)筑物占压管道或侵入管道安全控制范围,燃气管道埋设未满足规范要求等安全隐患;查燃气管道台帐、资料是否齐全,能否全面反映燃气管道现状等。3.查燃气企业是

9、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是否落实应急物资储备等。4.查燃气企业是否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重大危险源是否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是否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等。5. 查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是否严禁为无燃气汽车改装合格证件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所用燃气装置超过检验期限或存在明显损伤的汽车加气。6查是否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监管,防止瓶装液化气站无许可经营、隐蔽经营和流

10、动供应;是否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7. 查燃气企业是否加强燃气运输车辆监管,是否建立燃气运输车辆进站及装卸登记制度,燃气运输车辆进入作业现场后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发生故障时不能进行装卸作业,不得载货进行故障维修。8.查有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燃气运输,是否存在利用危险品运输车辆无证经营燃气等非法违法行为。9. 查燃气重点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专人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是否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 瓶50千克或 7瓶以上 15 千克气瓶)时,是否设置

11、专用气瓶间;用气场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10. 查燃气企业是否严格遵守*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管道燃气企业是否对城乡居民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 五、职责分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整治。具体分工如下的机动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司押从业人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集中开展对燃气运输车辆的监

12、督检查与巡查,确保运输车辆技术安全可靠,确保运输环节安全。8.市安监局: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燃气经营单位、重点使用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9.市消防大队:负责对燃气经营单位、重点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时间安排1.自查自改阶段(9 月12日9 月30日)。各燃气经营单位、使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彻底整改安全隐患,并于 10 月10日前将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13、,其中各燃气经营单位报市住建局,各使用燃气的工业企业报属地政府,各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报市商务局。2.集中治理阶段(10月 11 日11 月30日)。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燃气经营单位、使用单位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3.检查验收阶段(12月 1日12月 31 日)。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督查组对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七、有关要求一是进一步强化监管责

14、任。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细化任务,务求实效长效。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商务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做到监管全覆盖、无盲区。对查出的各类问题和隐患,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整改。二是落实燃气经营单位、重点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燃气经营单位、重点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燃气经营单位、重点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

15、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三是认真抓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组织、物业管理单位的作用,大力推动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逐步将燃气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纳入社区工作中。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小区宣传栏、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等多种渠道,宣传安全用气常识和应遵守的安全用气规则,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基础知识,提高公众的燃气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技能。指导督促燃气经营单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燃气设施和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四是

16、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要加强抢险队伍和巡检队伍建设,并针对生产安全的潜在风险和突发事故,制定火灾、爆炸、泄漏等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多渠道向社会公布燃气报警和抢修电话,一旦发生突发性事故,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处置。五是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每月月底前要将本月整治进展情况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 12 月15日前将整治总结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年9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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