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顿废旧物品回收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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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理整顿废旧物品回收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清理整顿废旧物品回收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清理整顿废旧物品回收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市综治委关于开展清理整顿 废旧物品回收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废旧物品回收业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和整治行业中存在的收赃、销赃和非法收购铁路、供电、电信通讯、水利、市政公共设施等专用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创建“平安”,市综治委决定对全市废旧物品回收业进行集中专项清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 集中专项清理整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开展创建“平安”活动为契机,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合法经营为目标,依法律、按政策从严管理、从严打击,实行综合治理,确保废旧物品回收

2、业合法、有序经营。 二、工作目标 集中专项清理整顿要依照国家、省、州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全面审核,控制废旧物品回收业网点的布局和数量,规范流动收购废旧物品行为,切实加强管理,严厉打击盗窃市政公共设施、居民财物、生产性废旧金属等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整治非法经营、违规经营、无证经营、一证多点经营、超范围经营、偷税漏税等问题,取缔无证经营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收购业户,确保批准经营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经营,使行业内存在的盗窃、销赃、收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方法步骤 集中专项清理整顿分个

3、两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对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阶段(2017 年7 月1日至 7月 15 日) 公安部门负责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对其中的流动人口该发函的要及时发出,全面掌握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对有前科劣迹的业主或从业人员重点掌握;对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人员、拾荒者进行调查摸底,对其中的外地流动人口要采取发函、网上比对等方式掌握其基本情况;要组织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使这些人员进一步掌握什么物品该收,什么物品不该收,明确要求各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网点和业户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物品时必须按规定登记。 经济、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

4、、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消防、铁路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对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布局、消防安全、环保、卫生、办照、纳税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底数,并结合各自工作特点与要求,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二)集中清理整顿阶段(7 月15日至9 月30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为流动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户办理胸卡、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人员的日常检查工作。对不按照规定登记、违法收购盗窃物品和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要按照

5、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的,要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明知是盗窃物品而不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仍违法收购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要广建耳目特情,加强阵地控制,力争破获一批案件。要组织警力在出城要道检查车辆、查获盗窃公共设施后销赃到外地的不法人员。要加强巡逻,及时抓获盗窃公共设施的人员。 经济、商务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强化对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方式对收购网点,布局进行调整,对拒不接受整改的责令其停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无证经营、一证多点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对没有办理营业执

6、照而从事流动废旧物品回收的,要没收其用于流动收购的设备,对此公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对工作中没收的设备要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并办理相应手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对非法占道经营废旧物品回收的行为予以取缔;对在市区内流动收购废旧物品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佩带胸卡、携带有关证照的,要扣押其收购工具。 消防部门和派出所要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认真督促整改,对在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给予相应处罚,并建议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环保、卫生部门要针对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户存在的环境污染和脏、乱、差等问题进行认真彻底治理,该处罚的加大力度处罚。 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对偷税、漏税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户依照处罚上限予以处罚。 铁路公安部门要配合其它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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