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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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招工和退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工、退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 劳动手册的发放和管理按照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的意见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自主招收劳动者。招工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 的原则,退工应 合法及时,手续完备

2、。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劳动力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 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 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 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用人员信息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

3、信、劳动保障年检手册、营业执照(副本) 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 单位的所有制性质; (二) 工种岗位要求; (三) 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四) 单位的固定和法定地址、电话、联系人。 第八条 用人单位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聘广告,须经市或区(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同意。并于发布信息后的一个月内将招聘情况反馈给所审核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九条 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在审核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时,必须验证用人单位的下列材料: (一) 单位行政介绍

4、信、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和单位法人代码证书; (二) 营业执照副本; (三) 招聘广告文书。 招聘广告制作和发布还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严禁用人单位私自张贴招聘信息或利用未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的招聘简章私自开展各类招聘活动。 第十条 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所和新闻媒体发布内容不实或虚假的招聘广告,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相应处罚;对应聘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 办理招工登记备案

5、手续: (一) 录用人员的劳动手册 ; (二)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 营业执照副本; (四) 按劳动者户口地址分区县填写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一式四联)。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 7 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一) 填写一式三联退工通知单; (二) 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 (三) 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退人员; (四) 将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 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或退工,其档案管理与转递

6、按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末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招工登记备案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处以 l000 元以下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赂偿。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招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也可委托持有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代为办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小时工等非全工时制职工的招工和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工、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有关招工和退工手续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用

7、人单位招用非在编劳动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外国人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外省市用人单位招聘本市劳动者的,需提供外省市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招工联系证明。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分理招聘手续。需通过本市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聘广告的,还须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实施。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沪劳就发9519 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8、办法为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就职(2001)11 号关于贯彻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劳动服务公司):为规范本市劳动力市场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沪劳就发(2001)13 号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沪劳保就发(2001)12 号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 ,现就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 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时,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1 录用人员的劳动手册

9、;2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3 营业执照副本和劳动劳动保障年检手册;4 按劳动者户口地址分区县填写“上海市职工录用手册” 。“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由受理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由受理职业介绍所盖章后,供调集档案;第三联由受理职业介绍所转交被录用职工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第四联由受理职业介绍所盖章后交用工单位留存。职业介绍所应依据劳动合同和录用名册,在劳动手册第 7 页起和劳动力登记表相应的栏目内,记录本次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工作单位名称,然后加盖印章。 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交用人单位保管。用人单位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则以委托职业介绍

10、所保管。二、 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决劳动关系后,应在 7 日内办妥如下登记备案手续:1 填写一式三联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简称退工通知单) 。第一联单位留存,第二联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 7 日内,将此联和被退职工的人事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第三联交被退职工本人。退工通知单上的退工日期应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日期,落款日期为办理退工手续日期。2 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 、 劳动力登记表中,记载本单位劳动合同起始日期的下一空格内,由用人单位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加盖能够承担本

11、单位在劳动手册上记载单位的印章。用人单位在填写劳动手册 、 劳动力登记表的退工记载时,其中“工作单位”一栏内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印章名称与用工时的工作单位名称相一致。用人单位档案委托职业介绍所代保管的,其劳动力登记表上的记载和盖章,可由职业介绍所依据第二联退工通知单的内容和要求代为办理,并做好档案及其他材料的转移工作。3 用人单位做好退工记载的手续后,应将第三联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以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证明一并交被退人员。被退人员可持上述材料,进行失业登记及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等事宜。4 用人单位做好退工记载手续后,应将第二联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

12、被退人员户口所在的职业介绍所,也可送交单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所转递。三、 招退工涉及的有关问题1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办理退工手续,而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个人档案仍由原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保管。2 用人单位招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可凭其乡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证明”接受应聘报名,被单位录用的,则由单位凭该证明并携带劳动者本人一寸证件照 2 张、身份证复印件和上述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规定的材料,到职业介绍所办理具体的手续,届时受理职业介绍所应配发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 (红色)和劳动力登记表,同时做好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农村富余劳动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

13、系后,应于 7 日内按上述实施细则办妥退工记载手续,但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不交被退人员,而应随退工通知单(第二联) 、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证明以及个人档案材料一并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的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地区登记后, 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不交本人保管) 。3 对破损或记载已满的劳动手册 ,由职业介绍所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予以更换,原劳动手册盖上作废章后存入其档案。4 本市单位职工因各种原因按关于本市单位职工调动手续的意见办理转换工作单位的,由原用人单位出具退工通知单,并在其劳动手册 、 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退工的记载,然后将劳动手册 、退工通知单、

14、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证明交被退人员。被退人员可将劳动手册 、退工通知单、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证明交现用人单位,由现用人单位持劳动者的档案,连同劳动手册及退工通知单等有关材料,到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5 各职业介绍所在受理或代理用人单位的招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时,应认真做好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的审核、记载工作。重新印发的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在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上作了进一步的改进,强化了用人单位的退工行为,同时也方便了劳动者的流动与就业。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操作性强,所以各区县劳动部门要组织属地内的用人单位广泛的宣传,全面地做好辅导工作。各区县职业介绍所要

15、专人负责,主动帮助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本市单位招工、退工的各项登记备案工作,促进本市的经济发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2 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现就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属本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登记和应聘就职的证件。二、 劳动手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劳动局加盖钢印后,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发给。 劳动手册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在劳动者从事全工时制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三、 劳动手册的发给:1、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肄)业生,在学生毕业前 3 个月内,由学校携带学生名册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手册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城镇初高中毕(肄)业生还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劳动手册 。2、企业中的原固定制职工暂不发劳动手册 ,待因各种原因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地区后,按规定向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发给或换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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