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简单案例谈法律学习方法

上传人:笛音 文档编号:25398271 上传时间:2017-12-13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1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一个简单案例谈法律学习方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从一个简单案例谈法律学习方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从一个简单案例谈法律学习方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从一个简单案例谈法律学习方法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从一个简单案例谈法律学习方法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从一个简单案例谈法律学习方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一个简单案例谈法律学习方法(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从一个简单案例谈法律学习方法一提到如何学习法律,很多人包括一些刚接触法律的学生总会问:是不是要记很多法条?要不要死记硬背?我觉得记忆固然在学习法律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环节,但不能死记硬背,主要靠理解和分析的方法去学,下面我结合一个简单的小案例,从我的经历来谈谈如何去学习法律。具体内容如下:一个 12 岁的小孩在路上拾到钱包一个,里面钱不多,小孩见钱包很好看,于是把它占为己有。几天后,小孩看到失主寻找钱包的悬赏广告,于是便兴冲冲找失主领赏金,问小孩是否能得到这笔赏金?首先来分析案例的法律关系:1、 小孩捡到钱包的行为,即发现遗失物,属于物权行为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物权法之规定,遗失物应

2、归还失主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小孩捡钱包的行为是否有效,依题意,小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应属于效力待定行为,须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追认后才有效。但又发现遗失物属于事实行为,因此其捡到钱包的行为有效。2、 小孩把钱包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属于侵权行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取得遗失物应属于无权占有,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所有物,并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又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所以可以认定小孩实施该行为应负法律责任,又小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侵权的,因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此时失主找到小孩主张物上返还请求权时,小孩拒绝的,失主可以要求其父母承担

3、法律责任。3、 失主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按照通说,应属于合同中的要约行为,而且是特殊的要约行为,因为受约人的对象不特定。本人认为这是一般的要约行为,其对象就是钱包的持有人。4、 小孩把钱包归还并找失主领赏的行为,应属于合同中的承诺行为,但因小孩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是否能成立?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须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才有效,否则无效。但如果小孩的父母不追认,合同是否能成立?可以成立,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益行为是不需要追认就能成立,本案中小孩领取赏金,可以视为是纯获益行为,因此失主不能以小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赏金。5、 如果小孩父母

4、以小孩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撤销小孩返还钱包的行为,是否能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答案是显然不能的,原因有二,第一如上述所言,小孩返还该钱包,取得赏金的行为属于纯获益行为,不须追认,行为当然有效。第二,即使小孩父母的撤销行为有效,但物权行为是不要因行为,其不因债权行为的无效而失去效力,且小孩是无权占有人,其不能向失主主张物上返还请求权。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在负担行为无效后,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接下去的内容就更丰富了,你可以集合物权行为理论、法律行为无效的溯及力问题等,甚至你还可以引用国外的立法例去分析这个案例。从上面的小案例看,法律似乎把一些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但这一系列法律分析后小孩能否有权取

5、得赏金一目了然,法律最后还是把复杂的问题变成简单。这简单复杂简单的分析过程就是学习法律的乐趣。怎样学习法律! 今晚我讲“怎样学习法律” ,但不是讲一般的学习法学的方法,而是主要从法学、法律的特征讲起。(因为)我们学习任何东西,都首先要搞清楚我们的学习对象有什么特征、性质。 我们要了解法律、法学本身的性质,要了解法学的学习方法与其他学科的学习方法有何不同,就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一个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分为两类: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界的现象与规律,而社会科学则研究社会现象,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

6、学等。 法学又叫法律学,所以有的学校叫法学系,有的学校又叫法律系。法学从教科书上又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实用法学。理论法学是实用法学的基础。像西政就有法学理论基础课,它是我们学习民法、刑法等其他实用法学的基础。 作为法学本科生,在学习中我们的哪些学习方法是由法学的性质决定的呢?我把法律的特征概括为六点:一为社会性,二为规范性,三为概念性,四为目的性,五为正义性,六为实用性。谈到法律的阶级性,它与我们的学习方法没关系。 先讲第一个特征: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

7、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那有同学会问哪个对呢,我认为应独

8、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举个例子,保险公司开设一种醉酒开车保险,有人赞成有人反对,赞成者认为符合合同自由,再者法律也无禁止,并且对受害人有利,可以得到赔偿。但我是反对的,首先、醉酒开车是违法的,而违法行为不能投保,我们还未见过杀人可投保。按社会经验,若醉酒开车

9、可投保的话,那杀人放火也可投保了。再者,若开设此种保险,喝酒者就会毫不顾忌了,肯定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酒后驾车也肯定会增多。对整个人民来说肯定是有害而无益的。再例如,王海从事专业打假这种行为对社会到底有无好处?我认为不利,我是用社会经验作判断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假者才是重点打击对象。且假货在小摊贩居多,而大商场上则相对少得多。而王海为什么只打售假者而不打造假者呢?王海专打售假者,却不打小贩,只挑大商场,因为售假者特别是大商场有钱, (从)他们(那里)有利可图。从经验上可得出,专业打假并非为了消费者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金钱利益。 同时,法官裁判案件也要依据社会生活经验,如某人买了 300

10、支假冒派克钢笔,要求商店双倍赔偿,这时法院就驳回了他的请求。因为依据消法必须是为了个人生活消费需要,按经验我们可以知道,他不可能会买 300 支派克钢笔来自己用的,这就是我们书上说的“经验法则”。 再来讲一下第二个特征: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

11、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第三个特征: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

12、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 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下面讲第四个特征:目的性。 什么叫目的性?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我国各个法律(文本)开篇都讲“根据什么什么制定本法”,这就是它

13、的立法目的。 合同法第 1 条说“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不用说了,看名称就知道。这就表明法律具有目的性。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目的法学 。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

14、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在茫茫大海上,航船*什么判断方向呢?就*北极星。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消法第 49 条规定了经营者如有欺诈,按双倍赔偿,这主要是针对伪劣假冒(产品)的。在80 年代后期,市场上出现了大批的假烟、假酒,根据合同法上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都起不到惩罚作用

15、,于是就从美国引进了这个双倍赔偿的制度。这个规定是针对伪劣假冒产品的,而不是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我们可用质量瑕疵担保去对付、去解决。两个法律有不同目的,我们要运用它,一定要从各自的立法目的出发,否则就将法律的目的体系搞乱了。悖离了立法目的,就不能很好地处理案件。比方说,看到有的经营者欺诈,就用消法49 条整他,就超过了立法目的,是不对的,应该罚当其过。 再举个例子,南京一个女大学生在超市购物完后,超市说她偷了东西,搜了她的身,过后女大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 25 万,而二审判决却只判了 2 万,这两个判决引起了很大争议,到底是一审判决对还是二审判决对,有个判断标

16、准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给受害人精神上的抚慰,我们说人的精神是无价的,没有市场价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是给受害人以安慰,同时也表明社会认为这种搜身的做法是不对的。法官认为判两万已可以起到抚慰作用,而判 25 万则会给(超市)经营者带来损害,与其过错不符。还有个例子,深圳一女青年遭强暴后,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 5 万元,原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请求。面对两种判决,众说纷纭,我们只有紧扣法律目的,才能做出自己的判断。 下面讲第五个特征: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例如:伊斯兰教(法律)规定,抓住了小偷要砍断其手,我们可以知道这种法不正义;又如我国古代司马迁被处以宫刑,古代的(这种)法律也是非正义的;再如:沈阳市政府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