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卫海路区块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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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东海新村区块私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 加 快 推 进 定 海 旧 城 区 改 造 建 设 步 伐 ,提 升 城 市 品 味 ,改 善 居 住 环 境 ,提 高 居 住 质量 ,保 障 征 收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条 例 ,结 合 东 海 新 村区 块 实 际 ,制 订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征 收 范 围东 至 环 城 东 路 、西 至 朱 家 塘 弄 、南 至 东 海 东 路 、北 至 护 城 河 范 围 内 的 房 屋 及 一 切 附属 设 施 。 二 、征 收 补 偿 与 安 置(一 )私 人 住 宅 征 收

2、 :私 人 住 宅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可 以 实 行 货 币 补 偿 ,也 可 以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或 者 实 行 货 币补 偿 与 产 权 调 换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被 征 收 人 有 权 选 择 具 体 补 偿 形 式 。产 权 调 换 或 货 币 补 偿的 面 积 ,按 照 被 征 收 房 屋 (以 下 简 称 原 房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结 合 实 际 房 屋 结 构 面 积 ,凭 房管 部 门 确 认 的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1、产 权 调 换 :(1)安 置 地 点 :东 海 新 村 原 征 收 改 造 区 块 。(2)安 置 房 交 付

3、时 间 :在 政 府 做 出 征 收 决 定 并 在 征 收 决 定 规 定 的 搬 迁 腾 空 期 限 日 后三 年 内 交 付 。(3)安 置 房 户 型 :小 高 层 、高 层 安 置 ,户 型 拟 定 为 58 型 、70 型 、85 型 、95 型 、105 型 、115 型 、125 型 、140 型 。上 述 户 型 含 建 筑 公 摊 面 积 ,实 际 建 筑 面 积 待 安 置 房 竣 工 后 以 房 管 部 门 实 测 为 准 ,按实 结 算 ,多 退 少 补 。(4)安 置 原 则 与 结 算 办 法 :按 原 房 面 积 150%的 范 围 内 结 合 安 置 房 户

4、型 进 行 安 置 。原 房 建 筑 面 积 与 安 置 房面 积 相 等 部 分 差 价 ,由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按 定 海 城 区 同 类 地 段 市 场 价 各 自 评 估 后 结 算 ,增加 50%部 分 面 积 按 安 置 房 市 场 评 估 价 的 38%结 算 ,未 达 到 该 部 分 面 积 的 ,不 足 部 分 按3000 元 / 补 偿 。原 房 面 积 增 加 50%后 ,按 就 近 原 则 选 择 的 安 置 房 户 型 面 积 超 原 房 面 积 150%部分 ,按 安 置 房 市 场 评 估 价 优 惠 1000 元 / 结 算 ,不 足 5 的 ,不 足

5、 部 分 按 1000 元 / 进 行补 偿 。2根 据 上 述 原 则 安 置 后 再 要 求 扩 大 面 积 的 ,视 房 源 情 况 均 按 安 置 房 市 场 评 估 价 计算 。对 原 房 面 积 较 小 、经 济 上 又 比 较 困 难 的 被 征 收 户 ,可 以 选 择 产 权 共 有 的 安 置 方式 ,另 行 签 订 产 权 共 有 和 租 赁 协 议 ,具 体 年 限 、租 金 以 协 议 明 确 为 准 ,但 选 择 的 安 置 用房 不 得 大 于 原 房 面 积 的 150%(58 户 型 除 外 )。考 虑 到 安 置 小 高 层 、高 层 建 筑 结 构 与 原

6、 房 之 间 的 建 筑 结 构 公 摊 面 积 的 差 异 ,对以 下 面 积 按 安 置 房 市 场 评 估 均 价 进 行 经 济 补 偿 :原 房 为 一 层 平 房 的 ,安 置 在 小 高 层 、高层 每 单 元 只 设 一 部 电 梯 的 按 原 房 建 筑 面 积 24%计 算 ,设 二 部 电 梯 的 按 原 房 建 筑 面 积 28%计算 ;原 房 为 多 层 的 ,安 置 在 小 高 层 、高 层 每 单 元 只 设 一 部 电 梯 的 按 原 房 建 筑 面 积 12%计算 ,设 二 部 电 梯 的 按 原 房 建 筑 面 积 16%计 算 。被 征 收 人 属 于 低

7、 收 入 家 庭 (家 庭 成 员 含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其 被 征 收 住 宅 房 屋建 筑 面 积 小 于 36 或 人 均 小 于 16 (家 庭 成 员 在 市 区 内 有 其 他 住 宅 房 屋 的 ,合 并 计 算 )并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的 ,征 收 人 提 供 建 筑 面 积 不 小 于 36 或 人 均 不 小 于 16 成 套 住 宅 房 屋作 为 安 置 用 房 。被 征 收 人 房 屋 评 估 价 低 于 安 置 用 房 评 估 价 格 的 ,征 收 人 与 被 征 收 人 互 不结 算 产 权 调 换 的 差 价 。本 款 所 称 低 收 入 家

8、 庭 是 指 在 征 收 期 限 内 持 有 房 屋 所 在 地 民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最 低 生活 保 障 证 或 困 难 群 众 救 助 证 的 家 庭 。(5)其 他 :车 棚 :征 收 区 域 内 原 车 棚 或 架 空 层 车 棚 按 市 场 评 估 价 给 予 补 偿 ;安 置 房 车 棚 根 据规 划 设 置 统 一 安 排 公 共 停 车 棚 ;被 征 收 人 需 要 购 买 车 (位 )库 的 ,根 据 规 划 可 能 ,在 同 等条 件 下 抽 签 决 定 并 按 车 (位 )库 市 场 评 估 价 优 惠 20%购 买 。可 视 费 及 物 业 专 项 维 修 基

9、金 等 其 他 附 属 设 施 及 按 规 定 代 收 的 相 关 费 用 ,待 安 置房 交 付 时 另 行 向 被 征 收 人 按 实 结 算 。在 安 置 用 房 建 设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新 房 时 ,如 先 期 确 定 的 安 置 房 市 场 评 估 价 低于 该 安 置 用 房 实 际 可 销 售 价 格 ,按 安 置 房 市 场 评 估 价 结 算 ,高 于 该 区 块 实 际 可 销 售 价 格的 ,则 按 实 际 可 销 售 价 格 结 算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临 时 安 置 过 渡 用 房 由 被 征 收 人 自 行 解 决 ,临 时 安 置 补

10、助 费 按 原房 建 筑 面 积 每 平 方 米 12 元 /月 计 算 ,补 助 期 限 为 原 房 搬 迁 之 日 起 ,至 安 置 房 通 知 交 付 后4 个 月 止 。 征 收 人 超 过 征 收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规 定 的 过 渡 期 限 未 提 供 安 置 用 房 的 ,应 当 自 逾 期 之日 起 按 照 原 标 准 的 二 倍 支 付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过 渡 期 限 为 三 十 六 个 月 )。3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每 户 不 足 650 元 /月 的 ,按 650 元 /月 补 助 。超 过 650 元 /月 的 ,按 实补 助 。凡 被 征 收 人 家 庭 成 员 中 有 七 十 周 岁 (以 原 房 腾 空 为 计 算 时 点 )以 上 年 长 者 且 在 被征 收 房 屋 中 实 际 居 住 并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选 择 产 权 调 换 并 自 行 解 决 临 时 安 置 过 渡 用 房 ,一次 性 增 发 临 时 安 置 补 助 费 3600 元 /户 ,在 安 置 过 渡 期 间 ,达 到 七 十 周 岁 的 ,一 次 性 增 发临 时 安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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