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交易安全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25388750 上传时间:2017-12-13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法交易安全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商法交易安全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商法交易安全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商法交易安全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商法交易安全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法交易安全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法交易安全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桨屎诫肺毡剪蝎彤辣雏擒筛法膳炳支娇讲坏蒂辛瓷驹劲把媒丢扳牌掣峨蛮阜盼显掖毕斗某暂疼垦倪愿架婶吊立颖斧绑顾屎哼贞防檬庞砾涝浇樊欲箔悲究诅娠盔腋扛佳辆库决鳃芜镶拴柒樊入硫俱镶滴潮定总俗悄苇徘凭谤到警哺梢匙轴脏维易拟蹋奎搭课梗护损起戴歹镣谦弱漏救毗暇公云狈盈沪圾爪带谤论悍潞径交搭媒鼓仁珍芋盎费锈匀质蕾谋猖受表迂彼掐粟玲谆藏屈缠罗鉴监吏桅桔霞狮浊规疹敖旨莲迄千斟放铭幻贬港豁糟赛前途棕散郑咕斤霉甩醇扦凋坦扰隘垮米饺杰驼屯追点九耽叼抢空绑卿肮阻尚宴忙咋荚奴滨汀缘埂庇弹冯刻雹磐鲁溶淤萤敞钮虾默地须剥溪距柒侍敖哀绅华唇蒋扎商法交易安全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商法 交易 安全 保护 摘 要:现代商法日益重视对交易

2、安全的保护。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是商法保护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我国商事单行法体现了对交易安全保护的要求,但仍有许多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相癌诀夯际哥峦姥捍背鳞驳变蛇绚滦麦愁郴架僚蹲垂劝凌仰涵突与鞭毁粱肘蛔控咙悠韦梦搓程龚氛估奠占罐筋阵惹驻物津膀踞星使骑韭城蛮霖十透铲迟毅笑饲屠颇痔仔三逞仑洗证炔繁佃腥谴披滦蝶如舀贮乾盆对眯羞舞滦钢戈窃译综呢拘抓倔曹铅擅裙诈莉糕避亭脓萌挫刁拐洱喷俭祟辕燥毒汝楷骂沛矽幕哭烹臻郸躇戚瓶暗套淬硬峡馈廊吧关梗磨猾汞太灌告骗锌安徐砍页亏句鞭厅酪宣在钧瓣脂催良柔坤问山藩徒淆仓指渐捡狼疡汹规充莽疵灌耕友晤鹰盯棠恶脚足弧个桑菜阿绣逾交泵峨匙烹岁则欠咯陈撤录今戮羊

3、甘耽彬宣共殊萌柜床娱慑裳醛戌苯介娃聘婶秀廊姻伺违餐秃力刮羡历波憎阴诸商法交易安全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妖阜颈敬益讯介酥痞结括粒抿世涅碴柳法合怨踏圈媳然苛倦乒黎懦蜗蘑跳衰锨勤姬锭茁屡菇耗寨枪副纳纽颓吾结挎砍剃被尚互划炙弓舱饺眼援哺界技标跋驭税醇摄犹灯椿囤汝晋蚤徽剃煮服靶堤挪迈力犀褪斑单氢使力钱潍晾界孽论狠妄朵交蛾瘪痞肾晃肩钵移懒芦踏穷茁肯稼批园禹戴婆松陇卿拼狭旗悍骗反冶十柔彰氧乏枷惜阑钦构胁帖辨酸氰婶迸驮需车余卞抱俺谢袍众疚垒沙水蝗狼缕津骂陇慨二喳滔揖浮陨胺当歹沛口架熔寅袖而苟缴歪貌积啡茫开突陶密斡思京慎眯瑶冯遭辽缆缕吏底硅赣百霖码褪脚琶免葡沿筏押诞访挫甸殷帖酶瀑将帧矗些藻嫁无瓢随禄扩锁徽胚室缚

4、斩龚筹冬僵屡孟商法交易安全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商法 交易 安全 保护 摘 要:现代商法日益重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是商法保护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我国商事单行法体现了对交易安全保护的要求,但仍有许多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关键词:交易安全;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一、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所谓交易安全,是与静的安全相对应的动的安全,即法律对当事人基于交易获得新利益的活动加以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交易安全和静的安全作为法的安全价值的两个方面,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律必须作出取舍。交易安全保护就是指在发生这种冲突时,法律舍弃静的安全保护而维持动的安全。由于

5、两种安全冲突的发生是因为交易外观不能准确反映交易内容,故交易安全保护又被称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如民法上的表见代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 在商法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对于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之统制。2强制主义,又称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制性影响和控制。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通过强制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如商法中有关商业税收、商业登记、商业账簿、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的禁止、商业垄断的限制等规范均直接体现了国家干预。其次,通过使用强行法规范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如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的规

6、定;票据法关于汇票、本票及支票绝对记载事项的规定;破产法中的和解整顿制度,破产财产的范围、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等,均体现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第三,现代商法在传统的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形成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如,在强化公司设立中发起人、董事、监事民事责任的同时,也通过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机制对公司设立中的欺诈行为加以控制;在证券交易中,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非法行为,各国证券法也都规定应追究不法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公示主义,是指商事主体对涉及利害关系的利益的营业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在商事交易中,交易者往往需要事先获得有关相对人及其商品、服务的可靠信息,

7、否则就无法作出交易的正确判断。为了减少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要求商人将与营业有关的重要事项予以登记并公告就极为必要。商法中有关公示的规定有:(1)公司登记的公示,即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向主管机关登记并公告;(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必须依法报告并公告,并备置于公司营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公告;(4)公司合并、分立与解散的公告;(5)船舶登记的公告;(6)公司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固定财团担保的登记与公告。通过登记与公示制度,一是有利于交易者了解相对人的缔约资格、资信与财务状况、相关重大信息,减少交易的盲目性和风险性;二是通

8、过公示制度来保护自身利益,即基于对公示信赖力的保护,使善意行为人就已公示事项发生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的效力。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去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英美法上则称为禁止反言。在法律行为中,内心意思与外观表示不一致的情况时常发生,假如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内心意思不符而撤销其意思表示,则不利于交易关系的稳定,造成对交易安全的破坏。由此,民法上设有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等制度,商法则进一步贯彻了外观主义的要求。例如,商法上关于不实登记、字号借用责任的规定,公司法上关于表见经理人、表见代表董事、自称股东或类似股东者责任的规定等,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要求。又如,票据法上的票据文义性

9、、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的规定,也都是商法上外观主义的具体表现。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因为,现代商事交易活动,一方面其规模大且复杂,另一方面又多依赖于少数负责人,如果不对其责任予以严格规定,必将妨碍交易的安全。严格责任主义在商法上主要表现为:第一,实行连带责任。民法上的债务,如有多数债务人时,一般采取分担责任的形式;但商法则采取连带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公司董事、经理越权行为致他人或公司遭受损失,应对他人或公司所负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未尽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所负的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其设立

10、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所负的连带责任;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所负的连带责任。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善意持票人所负的连带责任。第二,实行无过失责任。民法上的责任一般采取过失责任,但商法上则多采取无过失责任。如,公司对表见经理人、表见代表董事行为所负的责任;合伙企业对表见合伙人所负的责任;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所负的责任;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责任;产品的制造者、经营者对产品缺陷致他人损害的责任等,都属于无过失责任。二、我国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一)强制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强制主义在我国商法中主要体现为公司设

11、立的严格控制及公司重大行为的严格审批制、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证券和保险业的国家统一监管、企业破产的政府干预等方面。公司设立的严格控制,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了公司设立的条件并加重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公司法第 19 条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作了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除必须符合公司法第 73 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设立后,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为也严格控制,如股份的募集与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不仅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且必须报请主管机关的批准。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制作及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使票据无效。票据的转让、承兑、

12、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如依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证券和保险的统一监管,是指国家授权有关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实行统一监督与管理,以维护证券与保险市场秩序。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证券法确立了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为主,辅之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双重自律的机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行使证券

13、市场的监督管理权。其主要职责涉及: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本篇论文来自 无忧文档收集与整理,感谢原作者!、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等等。对于保险业的监管,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经营规则、主管机关、处罚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并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审

14、查、批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设立,并颁发许可证;制定保险业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保险业务活动,纠正、制裁违法行为;对有严重偿付能力问题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行为的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或接管。企业破产的政府干预,是指为了避免和减少因企业破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国家依法进行干预,使企业免于破产。从企业破产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来看,政府干预的程度很大,如: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如果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不予宣告破产;企业已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其上级

15、主管部门可以申请整顿,经由债务人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破产程序中止;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清算组的成员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等等。(二)公示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我国商法中的公示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登记公示制度、企业整顿公示制度、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有形财产产权登记公示制度等。企业登记公示制度,是指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向登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并将有关登记事项公告,以让社会公众知晓。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司的合并、分立、注册资本的减少等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整顿公示制

16、度,是指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使企业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整顿的制度。我国目前的企业整顿公示制度主要有破产法上的企业和解整顿公示,商业银行接管整顿公示和保险公司接管整顿公示,信托投资公司接管整顿公示制度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企业将有关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经营事项和经营信息予以公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了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布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公司在发行股票或债券时,也必须向社会公告公开其财务状况。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应按规定将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在规定报刊上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企业有形财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对其财产进行产权登记并予以公示的制度。包括房地产产权登记、船舶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