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保健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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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女儿童保健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意义 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妇女儿童保健工作以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为目的,以妇女和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根据其生命周期中不同阶段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及特殊健康问题,为其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综合服务。 为进一步发展*市的妇女儿童保健事业,规范妇女儿童保健管理,建立可持续的长效管理机制,从而实现服务对象从“以个体为主”向“以群体为主”的转变,实现以社区为基础的“条抓块管、条块结合”的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运行模式,特制定*市妇女儿童保健管理工作方案。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2、法(1994 年第 33 号国家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 年第 308 号国务院令);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第 308 号国务院令);*市母婴保健条例(1996 年) 1.3 目标 1.3.1 巩固和发展本市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培养和造就一支保健与临床结合、技术全面的妇女儿童保健服务队伍。 1.3.2 建立和完善本市妇女儿童保健信息和监测系统,掌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为制定妇女儿童保健相关政策和实施计划提供依据。 1.3.3 通过各项妇女儿童保健措施的落实,增强本市妇女儿童的健康意识,降低各类危险因素对妇女儿童健康的影响程度,预防和控

3、制妇女儿童常见病和多发病。 1.3.4 推广适宜的妇女儿童保健技术,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预防保健需求,进一步提高本市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1.4 工作方针和原则 妇幼保健机构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妇女儿童健康而设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在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开展各项预防保健服务。 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区域内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需求,符合区域卫生规划,防止盲目建设或随意撤并。 2、组织管理与职责 2.1 工作网络 2.3 管理职责与分工 2.3.1 卫生行政部门 2.3.1.1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

4、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研究和制订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临床科室的建设标准和人员配置标准,组织落实妇女儿童保健各项工作; 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政策,组织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有关专家研究制订各项工作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常规,依法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2.3.1.2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区县政府领导下: 负责辖区内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协调落实妇女儿童保

5、健工作经费,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辖区内各项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开展与落实,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依法对辖区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2.3.2 妇幼保健机构 2.3.2.1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是全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业务主管机构。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妇女儿童保健网络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根据相关专业工作的要求,负责制订本市妇女儿童保健各项业务的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全市各项妇女儿童保健业务工作的实施,开展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质量检查与业务指导; 建立妇女儿童卫生信息管理网络,负责全市妇女儿童卫生信息的收

6、集、汇总、分析和质量控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全市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为相关政策的制订提供依据; 负责制订全市妇女儿童保健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和培训计划,开展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通过学术交流和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与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和开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临床医疗机构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2.3.2.2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了解、掌握辖区内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根据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制订下发的各项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培训计划,负责对辖区内开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机构和托幼机构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和人员培

7、训,对辖区内各项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开展的质量进行管理与评价。 2.3.2.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了解、掌握辖区内妇女儿童的基本健康状况,根据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社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的妇女儿童实施各项保健措施,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疾病的防治,做好重点对象的随访工作。 2.3.2.4 临床医疗机构 市和区县的妇儿专科医疗机构是开展市和区县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临床基地,接受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依照各项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提供专项临床技术服务,协助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适宜技术的应用性研究,承担各项临床专业技术培训。 综合

8、性医疗机构的妇产科、新生儿科和儿科是全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开展的技术支撑,接受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配合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适宜技术的应用性研究,参与制订各项妇女儿童保健业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3、妇女儿童保健工作主要内容 3.1 保健服务 3.1.1 儿童系统保健主要包括生长发育监测、营养性疾病的预防与控制、五官保健、心理保健与咨询、科学育儿指导、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3.1.2 孕产妇系统保健主要包括早孕保健、孕中晚期保健、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重点孕妇的随访与保健、产时保健与产褥期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3.1.3 更老年期保健主要包括生理、心理保健与指导、性保健

9、指导、妇女常见疾病(重点对恶性肿瘤)普查与防治、生殖健康教育与指导等。 3.1.4 青春期保健主要包括正常生理、心理和性保健、性发育异常的预防和治疗、常见少女妇科疾病诊治、少女妊娠/流产管理和青春期性传播性疾病防治等。 3.1.5 婚前保健主要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等。 3.1.5 生殖保健根据*市生殖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各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男性生殖保健、性保健、性传播性疾病的防治、生殖道感染的预防与控制、不孕不育诊治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 3.2 疾病监测与管理 包括:出生缺陷监测、新生儿疾病筛查、高危儿监测(包括低出生体重儿)、儿童营养性疾病监测、儿童心

10、理疾病监测、残疾儿童监测、托幼机构意外事故监测、托幼机构传染病监测、高危孕产妇监测、妇科主要疾病监测(包括肿瘤和乳腺疾病)、不宜婚育异常病例监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监测、人工终止妊娠情况监测、生殖道感染发生情况监测、性传播性疾病监测和死亡监测(孕产妇、围产儿、新生儿、婴儿和 5 岁以下儿童)等。 3.3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对全社会根据妇女儿童不同生理和心理阶段的特点、主要问题和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系统规范的和人性化的健康教育服务,普及妇女儿童保健知识,增强妇女儿童自我保健意识;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为危险因素的干预,促进妇女儿童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各项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11、进行效果评价。3.4 调查与科研 针对影响本市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主要问题和重点疾病,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专题调查,分析、研究和制定干预措施和方案;引进适宜技术,开展应用性科研工作,并逐步在工作中加以推广。 3.5 人员培训 对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妇幼保健服务的临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托幼机构的专业人员,按不同层次进行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健康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技能。 4、质量控制 4.1 主要项目 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质量管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质量管理、计划生育手术质量管理、产前诊断质量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质量管理、产科质量管理、常见妇女疾病查治质量管理、

12、儿童系统保健质量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管理、儿科质量管理(包括儿童保健门诊)、生殖道感染防治质量管理、性保健质量管理、托幼机构人员常规体检质量管理和信息质量管理等。 4.2 方法 4.2.1 建立健全全市妇女儿童保健质量控制管理网络 4.2.1.1 成立妇女儿童保健专家委员会,下设各相关专业组。 4.2.1.2 根据质量管理主要项目,成立相应的市级质量管理中心,如:产科质量管理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管理中心、计划生育手术质量管理中心等。各中心根据业务开展的要求成立相关的临床技术管理小组。 4.2.1.3 各区县根据市质量管理中心的要求,成立相应的专家委员会和质量管理小组。 4.2.2 制定

13、和完善质量管理标准和工作方案 针对相关专业的基础工作、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制订各相关专业的技术规范、工作方案和质量管理方案,重点加强对各个环节和相关措施的质量控制。 4.2.3 加强指导和检查,建立讲评制度,反馈和公布结果 4.2.3.1 加强各级质量管理 4.2.3.1.1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对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和开展妇幼保健服务的临床医疗机构开展的保健和相关临床工作的质量进行管理;对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开展的相关管理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效果评价。 4.2.3.1.2 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进行管理和效果评价。 4.2.3.1.3

14、各级医疗和保健机构 建立自我评估制度,包括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质量管理,定期检查有关工作记录,开展讨论;组织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4.2.3.2 市、区县建立定期的讲评制度 如:产科主任研讨会、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围产儿死亡病例讨论、5 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讨论、婚检疑难病例讨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死亡病例讨论等,开展质量控制的效果评价。 4.2.3.3 建立例会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定期召开各项工作例会,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网络或简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各项业务讨论和质量讲评的信息或结果。 5、信息管

15、理 5.1 建设和规范覆盖全市妇女儿童保健网络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在全市范围内妇女儿童信息的交换与共享,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水平。 5.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的信息管理人员。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妇幼卫生统计规定和统计报表制度,按要求收集妇女儿童保健相关的资料,进行核实和汇总,填报相关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对各项统计报表的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或反馈。 5.3 针对本地区妇女儿童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有关专题调查。 5.4 内容 5.4.1 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对象的人口学基本信息。 5.4.2 开展妇幼保健服务的

16、各级各类机构的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 5.4.3 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5.4.4 资料登记本和统计报表。具体见*市妇女儿童保健主要工作项目和内容。 6、考核 6.1 制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案 6.1.1 内容 根据工作规范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日常检查与季度或年度考核。日常检查和季度考核以专项工作内容为主;年度考核以考核总体工作水平为主。 6.1.2 指标 工作指标、效果指标和质量指标三大类。具体指标内容参见相应的工作规范。 6.1.3 方案 考核方案应确定: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抽样方法和比例、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法以及考核结果分析和评价的形式。 6.2 考核方法 采用定期和/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6.2.1 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对全市妇幼保健考核工作的管理,督促各级各类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机构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开展工作总结和交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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