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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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规章制度篇一:安全生产法概述(刘忠光)安全生产法解读 1、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于 201X 年的11 月1 日正式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 2、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三大基本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3、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

2、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4、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是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 5、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现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6、安监部门三大职权: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

3、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 15 天日内作出决定。 7、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8

4、、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三十八种违法行为(法律

5、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具体见安全生产法第六章)。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 种(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并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十三种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1、从业人员四项义务: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二、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三、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12、企业负责人六项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三违现象”:违章作业 违章指挥 违反劳动纪律 事故产生的三大因素:人的不安全

8、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 环境的影响 人的不安全行为一般有五种表现形式:(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一般有六种表现形式:(1)不合规格的防护,如防护装置的高度或强度不合适; (2)缺少所需的防护设施; (3)机器工具的设计不安全; (4)设备布局不合理,整理工作未做好; (5)照明不足或强光刺眼; (6)工作场地、通道狭窄,油污易滑倒。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9、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2、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 4、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2、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 3、安全投入; 4、从业人员安全资质; 5、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6、建设工程“三同时”; 7、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8、安全技术装备管理; 9、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10、社会工伤保险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

10、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2、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 3、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七、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2、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 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4、事故责任的追究; 5、事故信息发布等 。 篇二:安全生产法确定七项基

11、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内涵,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它所确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中。这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分别是: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会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 三同时 、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

12、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七、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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