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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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三、行政行为四、行政责任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对交警的处罚不服,该怎么办?,2007年3月6日,值班交警王某发现李某在中山东路上边驾车边接听手机,当即用数码摄像机录下了这一情景,并责令其停车,在告知原因后,对其开具了200元人民币的罚单。李某辩称自己并未接听手机,不服处罚,他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该怎么办?,案例二“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无机专业1994级 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参加电磁学补考。当时

2、,田永没有把口袋里抄有公式的纸片放回书包。考试进行了约1个小时后,田永想上卫生间,请示监考老师,监考老师同意其去卫生间。田永走出教室回首掩门时,纸片从裤子口袋 掉下来。等田永返回教室,监考老师问纸条是否是他的,田永看后,承认是自己的。监考老师随即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让其离开教室,然后根据学校要求立即上 报教务处。3月1日至4日,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对事情的经过和细节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后认 为,田永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尚不构成作弊行为,并拟成书面材料,准备上报学校。3月4日,两位监考老师也出具了证明:“在令田永离开考场 之前,并未发现他查看这张纸条,实际

3、上纸条中也查不到考题可以直接套用的公式。从一小时内完成的卷面情况看,成绩是50分, 继续做下去,是完全可能及格的,这表明该考生在考试前做了认真的复习准备。”但3月5日,在这些情况未及上报学校之前,学校依据本校1994年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 通知”),以“期末考试工作简报”的形式发出通报,对田永的行为按作弊处理,决定给予退学处分,通报张贴在学校布告栏内。此前,田永曾两次就 此事写了检讨书,并通过辅导员上报学校。,物理化学系在得知学校对田永的处理情况后,于3月7日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田永一事,并向学校领导递交了系里对田永的处理意见:“经查实,田永同学是将 与考题内

4、容无关的纸条放在了身上,情况应属违反考场纪律而不属考试作弊。该生平时学习努力,为人正派,同学关系好,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是个很有培养前途的 学生。鉴于以上情况,经我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建议给田永同学通报批评处分。”3月10日,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也向学校递交了证明材料。但学校收到以上两份材料后,始终未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4月10日,学校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该通知未直接送达田永。在以后的两个学年里,物理化学系仍按正常手续为田永办理了学籍注册(其中,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田永所交的各种学习费

5、用,系里如数上交给了学校。学校亦照常向 田永发放了学生津贴。此间,田永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了正常学习及义务献血等校公益活动。至毕业时,田永四年考试成绩平均排名全班第9,毕业论文答辩得了91分,其论文被评为优秀毕业论 文。,1998年3月18日,学校教务处通知物理化学系,要求他们为田永办理退学手续。4月9日,物理化学系包括14名教授、7名博士生导师、9名副教授、2名高工在内的35名教师联名上书校领导并致函原国家教 委,希望有关领导能够认真考虑他们的意见,更改对田永所作的退学处分。4月22日,应用科学学院分党委、院行政领导向学校上书,认为根据监考老师的证明及从田永同学在考场的表现看,把田 永同学

6、作为“考试作弊”处理,显得证据不够 充分,学校对田永同学的处理决定应属处理过重。此间,物理化学系无机专业94级100多名学生也两次联名向学校领导呼吁尽快改正对田永的过重处分。5月 上旬,物理化学系领导及田永的班主任找到原国家教委寻求帮助。5月18日原国家教委学生司以双联函致北京科技大学,明确表示,对田永处理过重,请学校复审后回复教委。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1998年6月, 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未向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随后的毕业派遣表格上也没有田永的名字。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 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

7、证是违法的,遂于1998年10月5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把 北京科技大学推上了被告席。,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影响了自己的录取,怎么办?,案例三“青岛市三名中学生诉教育部案”,基本案情介绍,山东青岛三名当年参加高考的考生这三名考生分别是青岛铁一中高三四班姜妍(理科,高考成绩522分)、青岛一中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457 分)和青岛15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分),由于未能达到山东省当年的重点大学的分数线,而不能就读重点大学。2001年8月23日, 他们分别委托律师,以邮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侵犯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理由是,由于教育部以制定招生

8、计划的形式,造成了全国不同地域考生之间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尤其是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线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比山东低100多分。考生的诉讼要求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教育部所作出的“关于 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向教育部发司法建议书,以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行为。月日,最高法院告知他们: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也就是 说,位当事人应该到北京市一中院起诉。鉴于以上原因,诉状寄回。 月日,位当事人及其家长决定终止这起诉讼。,小 结,学好行政法,这些问题基本上都

9、可以找到答案。行政纠纷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当代大学生要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学会在行政纠纷中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行政法的概念(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公共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来,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学者对公共行政的认识,1,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国家意志性)2,行政是执行性的活动(执行性)3,行政法研究的国家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管理活动。4,现代社会的公行政具有扩大化的趋势。此外,一般认为,公共行政还具有法律性和强制性,公共行政关系的种类,1,行政管

10、理关系: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监督主体 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公务员3,行政救济关系:申请救济人 被申请的行政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主体 内部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 行政法预先规定的。4、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 理职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特别提示,把握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应注意以下问题:1、

11、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一般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后一种情况关键在于这些社会组织是否得到了行政机关或法律的授权。例如,高校通常被认为可以作为被授予部分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当它行使相应行政管理权时,就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况。2、行政机关在其参与的社会关系中可以以多种身份出现,以不同的身份出现,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不同。例如,行政机关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到社会的财产关系中,这种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纠纷时应当依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解决;同样的行政

12、机关,以管理者的身份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在他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们之间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纠纷时应当依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解决。,我国对行政法的理解,1、行政法的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行政关系。2、行政法的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3、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渊源种类不一、数量繁多,案例1鼓楼区政府扩建办公楼,欲添置大量办公设备,与某商场签定买卖合同。鼓楼政府与某商场的这一关系是否属于行政关系?为什么? 案例2鼓楼区工商局对某商场故意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鼓楼区工商局与某商场的这一关系是否属

13、于行政关系?为什么?,试比较下列案例中,法律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是否行使行政管理权等方面的异同。,(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实施、监督的基本准则和原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存在的基础。 我国行政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原则与行政合理原则。,1、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法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原则的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这里的合法指的是广义的“法”,其基本内容

14、包括:1、政府行政权的取得必须依据法律;2、政府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合乎法律;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依据,不得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规定;4、违法行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湖南怀化公安局销毁黑摩案”,湖南怀化公安局为了加强市场交通管理,将所缴获的192辆摩托车集中起来用,当众用压路机压碎,旨在教育广大公民。 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分析:我国缺乏对“黑摩的”处罚的明确规定;案发时,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立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法律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没收、毁损“黑摩的”的职权。“黑摩的”是非法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15、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怀化公安局用压路机销毁192辆非法运营的、属于非法经营者的“黑摩的”的行为,尽管动机是好的,但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黑摩的”主人的所有权。所以,该行为不符合行政合法原则。,鲁克诉下水道管理委员会案(1598),英国下水道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们为修正河岸征收费用。但他们把所有所需费用都摊派给邻近土地的所有人,而不是摊派给所有的受益者。法律赋予委员们有征收费用的自由裁量权,但没有规定向谁征收,因而引发了本案。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他们的活动应受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规则。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门识别真假、是非、虚实、公平与虚伪的科学,而不

16、应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合理性。,行政合理原则的含义,1.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法享有该项自由裁量行政权,还必须是在自由裁量行政范围内行使,否则构成越权违法行政。2.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党和国家的政策、客观标准、道德准则等,在合理裁量范围内行使。3.严重违反合理性的行政行为构成滥用职权,行政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解读,考虑了相关的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内容合乎情理,适用法律规范平等,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与不同对待,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几 个 环 节,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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