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权益受损的根源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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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妇女权益受损的根源性分析农村妇女权益受损的根源性分析一、 XX市农村妇女权益受损的根源性分析我国长期的历史和文化在人们的心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这也是我国男女不平等、妇女受歧视的根本原因所在。因为人与人之间特别是两性之间会因分工的差异而导致地位和能力的差异。而“男主外、女主内”仍然是目前社会两性分工的潜在支配意识,这种潜在意识使渐进的现代文明被深深地打上了传统文化的烙印,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对妇女进行性别歧视的文化观念和社会习俗,成为了支撑男女不平等社会结构存在的文化基础。其以巨大的惯性抗拒着男女平等,造成了农村妇女权益的受损。(一)两性不平等的传统观念衍生公共政策

2、中性别意识的缺失。以传统意识为内在支撑的分工格局阻碍了人的自主选择和自由意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传统意识来制定政策措施,这样就忽略了由于历史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需求。在以男性为主导的决策层往往带有“社会发展自然带来妇女发展”的思维定势,使得其在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措施时,就会习惯性地或在无意识中将女性的特殊利益和发展要求排除在外,缺乏性别意识的公共政策导致所谓的男女平等掩盖结果的不平等或事实上的不平等。如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规定,表面上看是性别平等的,但由于固有的男女分工模式和性别定位,导致看似对两性提供平等保护的法律实际上会造成男女的不平等。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

3、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或非法变卖、毁损,行为人将为此承担不利后果。但由于中国目前“男主外、女主内”的劳动分工模式,一般女方对于家庭共同财产并不了解,男方在离婚时转移、隐匿财产的现象很普遍,而女方在离婚后发现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更加小。因此该救济性措施对于离婚妇女获得公正的财产分割并不能达到实际效果。再如,2017年颁布实施的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司法解释取消了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段时间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同时强调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然损毁、消耗、灭失的,在离婚时不能请求以共同财产抵偿。这一规定对女性明显不利,尤其是对农村女性

4、更是如此。由于实行从夫居仍然是中国农村多数人的婚居方式,结婚时一般由男方准备住房,女方准备生活用品,男方的住房在婚后有极大的升值空间,而女方的生活用品在婚姻存续期间极易被消耗掉。如果离婚,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往往可能已消耗完,而男方的婚前财产住房则可能完好无损。而不承认婚前财产的补偿,离婚时女方可能一无所有,甚至被“净身出户”。这对女方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二)两性不平等的传统观念导致男女两性获得社会资源的机会不均等。不论妇女在政策上取得了什么样的胜利成果,男性精英都会重塑资源分配的规则,使妇女相对来说总是处于失利的一方。虽然我国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了妇女平等地享有社会的各种资源,但传统观念对妇女

5、权益造成的不良影响可以说渗透在教育、就业等各个方面。男女两性经济收入差别集中地呈现在社会初次分配中。尽管我国在收入分配体制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为确保分配的相对公平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然而,单一的劳动贡献率分配标准,忽略了男女两性之间的生理差异,把女性对人类社会再生产的贡献排除在分配制度之外;同时,按劳分配制度的精神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被坚决地贯彻,并且由于其他因素如教育不平等、就业歧视等影响,有限的教育资源、就业机会被男性所占有,使得农村妇女参与社会竞争能力差,从而导致了两性的实际不平等。(三)两性不平等的传统观念导致政策实施中性别歧视。政策在具体执行落实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

6、使原本对妇女有利的已经渗入性别意识的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无形地扭曲了。妇女就业难、女性参政比例低、女性在决策中的被边缘化、女性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等,很大程度上是政策执行行为扭曲的结果。如“农嫁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虽然我国的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加以维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村干部和村民缺乏性别意识,往往以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等形式来否定国家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得国家的政策到了具体执行层面成为一纸空文。二、促进农村妇女权益实现的对策建议从上文对我国公共政策实施状况的回顾,特别是对 XX 市在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方面政策的探讨和分析,可以看出,公共政策中性别意识的

7、缺失、公共政策在实施过程的性别偏差以及政策评估、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是造成目前农村妇女权益受损的最主要因素。而究其根源在于我国以父权制为中心的传统文化压抑了女性的发展,造成了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性别意识缺位,很难使男女平等从法律上的平等转化为实质上的平等。为此,维护和实现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仅停留在元政策层面上的“男女平等”口号的呼吁,不能仅限于公共政策的条文规定,需要从源头上将社会性别意识植入公共政策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脑中,形成公共政策的社会性别评估机制,从而真正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到实处。(一)加强社会性别意识的本土化研究。社会性别理论主要产生于西方,其产生、发展和对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指导作

8、用与西方语境密不可分。中国有着特殊的历史传统,社会制度和文化价值观与西方也有着很大差别,因此运用社会性别理论必然要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对其进行改造,加强本土化研究。在公共管理中关注社会性别问题的本土化,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应该是社会性别意识的主流化,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社会发展和决策的主流,解决以两性为主体的社会问题,将社会性别理论充分运用于公共管理的研究和实践之中。社会性别主流化在对社会性别问题性质的认识上,强调社会性别问题的实质是社会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是男性和女性两性的问题,没有全社会的关注和行动,没有男性的改变和参与,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性别平等问题

9、;如果把社会性别问题看成是单纯的妇女问题,妇女组织的问题,或某一部分人、某一个具体领域的问题,就会导致社会性别问题妇女化。在实现性别平等的途径上,强调把性别问题纳入政府工作和社会发展宏观决策的主流,即把社会性别主流化作为社会发展战略、贯穿社会发展全过程,国家和政府通过改变或改革社会政策、制度、法律、文化和社会环境,使妇女和男人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和受益;如果仅仅把社会性别问题局限于妇女群体和妇联工作,或在不纳入主流,不改变社会政策、制度、环境的前提下,孤立解决社会性别问题,就会导致社会性别问题的边缘化。在对平等标准的认识上,强调破除传统性别角色定型后的平等标准,即所有人,不论男女,都在不受各种成见

10、、传统角色分工和歧视的限制下,自由发展能力和做出选择,男人和女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责任、机会、资源、待遇和评价;如果以传统的男性行为为标准,使女性变得和男性一模一样,或缺乏社会性别敏感,把“男主外、女主内”当成社会性别平等,都是传统性别角色分工的表现。(二)提升政策决策主体和实施主体的性别平等意识。我们国家非常重视两性平等的问题,在许多诸如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实际的法律和政策制定中也力求使男女平等理念深入到现实政策和社会规范层面。但问题是,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两性不平等历史的国家,两性不平等作为深层文化结构和社会心理至今还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国民对社会性别的认知。两性平等

11、在多大程度上能从宣传层面深入到政策实践,或者更进一步说,政策层面上的两性平等能否演化为人们行为模式上的文化认同,特别是政府管理实践中的两性平等是否有广大政策执行者和一般民众的了解和参与,性别平等是否真正进入了政策决策主体和实施主体的意识中。目前关于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理解和认识主要存在于妇女组织和部分高校,在政策法律的执行层、操作层甚至领导层中的部分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还相当模糊,有些甚至根本不知道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这回事。政府主导性别平等研究,最主要是普及社会性别意识,使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强调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责任主体首先是政府,即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实现社会性别主流

12、化首先是政府的责任,特别是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如果把妇女组织当成首要责任主体,由妇女组织取代政府履行职责,就会不利于政府充分履行对性别平等的承诺,降低政府中提高妇女地位机制的权威性、影响力和效率,也是社会性别问题边缘化的一种表现。公共政策制定者及实施者要有性别意识,这既是一种过程,更是一种战略。各级决策者的性别平等意识对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决策者来说,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只有在树立起了社会性别意识的前提下,才可能在决策中纳入社会性别意识。但社会性别意识不是先赋的,更不是由怜惜女性的感性情绪生发的,而是要在学习和了解社会性别研究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才能形成。为此,

13、应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高层倡导培训,提高决策者对公共政策的社会性别分析能力,从更高的结构和制度层面上,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使社会性别意识不仅为领导决策者所接受,而且贯穿在整个社会各项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全过程。(三)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导向作用。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这一国策在民众中的知晓度并不高,人们总是认为性别平等是妇女问题,应该由妇联来解决,这就把社会性别问题妇女化了。事实上并不是妇女出了问题,虽然问题从妇女身上表现出来,它反映的却是社会问题。性别平等仅仅靠妇女来做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行动,需要提高民众和政府的性别意识。而大众传媒具有的现代的、易于大众接受的特点,同时,新闻媒体也是一种最好的监督力量。为此,要加强对传媒的引导,使传媒能够重视用社会性别视角去宣传和报道,通过媒体宣传和学校教育提高全民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力度,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形成追求性别公平的良好社会氛围,并逐渐渗透到决策者的决策意识中,使社会性别意识在决策层中内在化,使促进性别公平成为其自觉的行政价值取向.(编辑:果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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