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协作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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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协作机制的思考关于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协作机制的思考关于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协作机制的思考法院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后,实际形成了由当地纪委派驻法院纪检组与法院内设监察室并行的两套机构一套人马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工作格局,一定意义上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更好的行使纪检监察职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上级法院及本院行政决定命令在本院得到贯彻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提供了组织保障。但由于历史及现实、主观和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调(协作)体系存在着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与纪检监察执纪办案工作出现“两张皮”,甚至于出现仅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唱

2、“独角戏”的现象,整体工作协作协调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直接影响到纪检监察执纪办案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笔者现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作(协调)方面目前还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健全完善措施等略抒管见,以期与各位同仁交流学习。一、目前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作(协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作(协调)现状大致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无论从上下级法院还是本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工作协作(协调)状态都不尽人意。一是从单个法院内部层面来看,虽然现在所有法院都设有纪检组,但往往只配了一名纪检组组长,并没有配备纪检组副组长、专职纪检员等专职人

3、员,使不少纪检组组长成了“光杆司令”。另外还有不少法院连监察室或专职监察员这样的内设机构都没设立,更不用说按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配备监察室正副主任、专职监察员,在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配备专(兼)职廉政监察员了,即便是设立了监察室的法院,监察室也没能配备两人以上的专职从事监察工作人员,法院内部纪检监察执纪办案工作的网络系统并没有真正建立健全起来。因此,要是在日常工作中遇到要查办案件,即便是办理上级法院、本院院领导或当地党政部门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也只能由纪检组组长(或监察室负责人)个人临时找个人帮忙做做笔录什么的,根本无法做到全

4、部由法院专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去办理,这既不严肃合法也将严重的影响办案质量,失去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权威。二是从上下级法院层面来看,由于到目前为止,尚未充分利用上下级法院监察业务的领导关系形成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协作机制,没能整合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难以形成执纪办案的工作合力,因此也不能有效的实现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及时揭露、查处、突破法院系统内有可能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的目的。(二)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据了解有些法院业务部门负责人程度不同地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

5、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配备监察室正副主任、专职监察员,在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配备专(兼)职廉政监察员了,即便是设立了监察室的法院,监察室也没能配备两人以上的专职从事监察工作人员,法院内部纪检监察执纪办案工作的网络系统并没有真正建立健全起来。因此,要是在日常工作中遇到要查办案件,即便是办理上级法院、本院院领导或当地党政部门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也只能由纪检组组长(或监察室负责人)个人临时找个人帮忙做做笔录什么的,根本无法做到全部由法院专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去办理,这既不严肃合法也将严重的影响办案质量,失去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权威。二是从上下级法院层面来看,由于到目前为止,尚未充分利用上下级法院监察业

6、务的领导关系形成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协作机制,没能整合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难以形成执纪办案的工作合力,因此也不能有效的实现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及时揭露、查处、突破法院系统内有可能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的目的。(二)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据了解有些法院业务部门负责人程度不同地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主要表现为,尔后又分别于2 月、11 月颁布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一个条例两个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但从目前情况看来,由于各地法院认识和重视程度不一致使

7、这一个条例两个办法在不少法院中贯彻落实情况并不完全到位。存在未在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配备专(兼)职廉政监察员,本该交由各有关业务部门协助核查的违法违纪线索的工作也没有真正运作起来。因此,依据最高法院制定颁布的一个条例两个办法的目的,本可以在法院内部形成上下齐心合力共同抓执纪办案的理想效果没有充分显现出来。(四)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公安等执法执纪部门联系联络,争取得到它们的工作支持配合还不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由于受到查办法院违法违纪案件多必然会对本法院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应尽量少给法院抹黑等思想意识和顾虑的影响之下,使得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联系搜

8、集有关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线索的工作做得不够,有时只有当这些部门主动向法院通报情况后,法院才会派员前去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另外由于目前既未出台操作性强的规定,也没有建立起定 1 2 下一页关于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协作机制的思考第2 页期与当地执法执纪部门工作联络协作机制,加上自身主观努力去做好协调工作不够等原因使得充分利用借助当地执法执纪部门在执纪办案方面的特殊作用,帮助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办案等方面更是做得不完全到位。二、关于健全完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作(协调)机制努力形成矩阵式工作模式的初步构想鉴于上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健全完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作(协调)机制形成矩阵式工作

9、模式宜从以下方面来考虑:一是从本法院内部来看,应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一个条例两个办法为契机,建立健全以法院纪检组监察室为龙头,以分散在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廉政监察员为骨架的全院执纪办案工作网络体系,这就有可能从根本上克服法院执纪办案人员少,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与纪检监察监督相脱节两分离即所谓的“两张皮”,仅由纪检监察部门唱“独角戏”的问题。二是从上下级法院来看,完全可以借鉴现有我国实行的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及做法,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采取提级办案、指定交叉办案或统一调配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人员联合办案等方式,有效整合本法院系统办案资源和力量,克服单个法院执纪办案力量不足、抗干扰办案能力和高

10、质量高效率突破案件能力不够等问题。三是从加强与当地纪委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巧借外力帮助法院执纪办案方面。应通过不定期地参加当地查办案件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这个平台,互通执纪办案信息、主动搜集有关法院干警执法执纪工作作风方面的预警信息和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应由当地纪委审查立案的案件等方面来加以解决。具体应采取如下措施:办法为契机,建立健全以法院纪检组监察室为龙头,以分散在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廉政监察员为骨架的全院执纪办案工作网络体系,这就有可能从根本上克服法院执纪办案人员少,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与纪检监察监督相脱节两分离即所谓的“两张皮”,仅由纪检监察部门唱“独角戏”的问题。二是从上下

11、级法院来看,完全可以借鉴现有我国实行的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及做法,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采取提级办案、指定交叉办案或统一调配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人员联合办案等方式,有效整合本法院系统办案资源和力量,克服单个法院执纪办案力量不足、抗干扰办案能力和高质量高效率突破案件能力不够等问题。三是从加强与当地纪委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巧借外力帮助法院执纪办案方面。应通过不定期地参加当地查办案件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这个平台,互通执纪办案信息、主动搜集有关法院干警执法执纪工作作风方面的预警信息和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应由当地纪委审查立案的案件等方面来加以解决。具体应采取如下措施,配齐配强人民法院纪

12、检监察机构及人员。在审判执行等部门配备高素质的专(或兼)职廉政监察员,通过制定有关制度明确各部门专(兼)职廉政监察员对身处一线的审判执行人员进行实时全程纪律廉政监督、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办案等工作职责及权利义务,从而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协调一致的法院纪检监察执纪办案工作网络体系。(三)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除了应统一搜集掌握管理其管辖的上下级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外,还要充分利用上下级法院监察部门之间的监察业务领导关系通过提级办案、指定同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交叉办案或抽调下级法院纪检监察干部与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联合办案等方式充分整合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系统的资源和力量,形成执纪办案的强大合

13、力。(四)尝试邀请司法廉政监督员核查违法违纪线索工作。近几年来,法院系统为了拓宽外部监督渠道,主动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部门、社会知名人士、人民陪审员中聘请了一大批法院司法廉政监督员。除了在日常工作中通过组织他们召开座谈会、旁听案件庭审、参加合议庭审案、参与执行活动广泛征求其意见建议、接受其书面反映的问题或由其代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公民转交的举报材料的同时,笔者认为,可以尝试邀请他们与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一道对其所反映或代转交的举报材料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一起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反馈工作。这样既可以缓解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也能使法院执纪办案工作直接置于社会各界

14、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阳光执纪,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信力,做好信访举报人的解释说服息访息诉化解矛盾等工作。(五)充分利用当地纪委监察部门现有的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这个平台,密切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和联系,整合外部各方面的力量,提高法院执纪办案的综合实力。一是利用法院本身就是这个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常会受当地纪委之召集参加协调会的机会,一方面及时向该小组通报法院在执纪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得到该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帮助;另一方面可以从这些成员单位提供的执法执纪办案情况中搜集掌握有关法院干警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办案方面的预警信息或违法违纪线索

15、,以便及时的揭露查办有关法院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二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或案件性质不同当法院出现重大或重要干部的违法违纪事件时应按有关规定履行一定的初核程序后及时主动地向当地纪委和上级法院报告,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将案件依法移送到当地纪委或上级法院立案查处。参见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九条有关各级法院设立监察室及配备监察室主任、副主任、专职监察员、在监察部门以外的部门配备兼职监察员等内容的规定。参见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基层人民法院专职监察员在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可以办理所辖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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