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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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摘要】 本文首先对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进行了简要回顾然后主要针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提: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提(以下简称鉴定人管理办法)中第l6条、第 l7 条对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进行过较明确的规定,但直到 2017 年9 月23日。湖北省还在“首次”举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来自该省公安、检察、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政法部门和城建、质监、物价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鉴定机构的报考人员共 333人参加了该次考试。时至今日,这种全国统一的、类似于“司法考试”的司法鉴定人

2、职业资格考试也还没有举办过。此间。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和程序性制度这两方面的改革做过努力。对于我国的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实施过两部重要的诉讼证据方面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7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两部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程序窦树亮(1970一),男,汉,大学本科,助理1 二程师,研究方向:鉴定人管理办法)中第 l6 条、第l7条对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进行过较明确的规定,但直到2017年 9月 23 日。湖北省还在“首次”举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来自该省

3、公安、检察、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政法部门和城建、质监、物价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鉴定机构的报考人员共333 人参加了该次考试。时至今日,这种全国统一的、类似于“司法考试”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也还没有举办过。此间。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和程序性制度这两方面的改革做过努力。对于我国的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实施过两部重要的诉讼证据方面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7 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两部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程序窦树亮(1970 一),男,汉,大学本科,助理 1二程师,研究方向,法律出版社

4、,2017年 9月版88 页):也有观点认为司法鉴定制度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协调机制、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司法鉴定人制度、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司法鉴定质证制度和司法鉴定认证制度等内容(参见:杜志淳、霍宪丹,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 4月版,l1 页);等等。笔者为了便于本文的叙述,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将司法鉴定制度的内容分为两大方面: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 4月版,l1 页);等等。笔者为了便于本文的叙述,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将司法鉴定制度的内容分为两大方面,法律出版社,2017 年4 月第 l版。序 l页。 201

5、7 年8 月14 13 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和 2017 年l1月 29 13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见中国普法网 2017 年10月 8 13 消息,:gzskgovcnnews,htrn1,20o3,l 020o3l0o8134619 一1htm。 l64 的启动”、“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 等重大敏感问题都进行过重要完善,试图对我国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进行改革,但实际的实施效果也不甚理想,尤其是“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难”的问题。而类似工作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则没有开展。对于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 2017 年3 月27日颁布过一个司法解释(法释2

6、0xx8号),1 2 下一页关于我国改革进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第2 页即: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在第 3条至第 ll 条对建立我国审判机关监督管理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进行了较详尽的规定其中第9 条特别规定了“已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 ”等内容。换句话说某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主要是面向社会服务的)要想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就必须成功地通过两次审核而且哪一次都对其具有“决定性”作用。不仅如此至少在理论上还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在第3 条

7、至第ll条对建立我国审判机关监督管理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进行了较详尽的规定其中第 9条特别规定了“已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 ”等内容。换句话说某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主要是面向社会服务的)要想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就必须成功地通过两次审核而且哪一次都对其具有“决定性”作用。不仅如此至少在理论上还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以下简称机构管理办法)和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了合法的司法鉴定职业资格,但不一定能够进入人民法院系统所建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这样至少在某行政区域范围内、某时间范围内这个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事实上

8、的从业问题会变得困难。2017 年底上述局面被再次打破 在2017年 l2 月21日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张福森部长首先明确表示“将要推进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此后各媒体也竞相报道,某些相关案例也被媒体频频曝光。2 个多月后(2017年 2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以“人大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此前一段时间关于“我国将要进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的报道。其法的效力之高,在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历史上似从未有过该决定所涉及的改革包括以下内容。1从“法律”的层面上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法定含义(决定第1 条)。2对我国司法

9、鉴定组织管理体制做出明确、重大法律与医学杂志 2017 年第 12 卷(第3 期)调整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决定第7 条);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决定第 8条),等等。3再次强调了我国司法鉴定要实行行业管理实行资格准入(决定第 3条至第 6条),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公布司法鉴定人名册(决定第 3条、第 l6 条),同时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决定第 l0 条)。4再次强调了司法鉴定人应当应当事人的要求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接受质证(决定第 ll 条)。而且明确规定如果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

10、依法通知拒绝出庭质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3个月以上1 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决定第l3条)。该决定颁布后,我国审判系统则面临着一个前所未有的现实问题一如何对目前在人民法院系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而以媒体为代表的一部分民众则看到:机构管理办法)和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了合法的司法鉴定职业资格,但不一定能够进入人民法院系统所建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这样至少在某行政区域范围内、某时间范围内这个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事实上的从业问题会变得困难。2017年底上述局面被再次打破 在 2017 年l2月 21 日召开的全国司法

11、厅(局)长会议上,张福森部长首先明确表示“将要推进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此后各媒体也竞相报道,某些相关案例也被媒体频频曝光。2个多月后(2017 年2 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以“人大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此前一段时间关于“我国将要进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的报道。其法的效力之高,在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历史上似从未有过该决定所涉及的改革包括以下内容。1从“法律”的层面上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法定含义(决定第 1条)。2对我国司法鉴定组织管理体制做出明确、重大法律与医学杂志2017年第12卷(第 3期)调整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

12、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决定第 7条);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决定第8 条),等等。3再次强调了我国司法鉴定要实行行业管理实行资格准入(决定第3条至第6 条),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公布司法鉴定人名册(决定第3 条、第l6条),同时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决定第l0条)。4再次强调了司法鉴定人应当应当事人的要求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接受质证(决定第ll条)。而且明确规定如果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质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 个月以上 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13、(决定第 l3 条)。该决定颁布后,我国审判系统则面临着一个前所未有的现实问题一如何对目前在人民法院系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而以媒体为代表的一部分民众则看到的改革内容侧重于司法鉴定体制还是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其实这是个不用过多讨论的话题,因为决定的全称已经明确了这个问题的答案 是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显然“管理问题”是个司法鉴定体制问题而非程序性问题可问题在于,目前我国最亟须改革的是司法鉴定体制还是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在笔者看来,后者在t 作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更亟须解决因为经典观点认为:决定的全称已经明确了这个问题的答案 是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显然“管理问题”是个司

14、法鉴定体制问题而非程序性问题可问题在于,目前我国最亟须改革的是司法鉴定体制还是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在笔者看来,后者在t 作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更亟须解决因为经典观点认为第 2条。 如:“我国将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新华网2017年 12 月22日消息,:xinhuanet。 如我国湖南省发生的“黄静死因不明案” 这也是该决定引起社会最为关注的亮点,即:决定引起社会最为关注的亮点,即,法律出版社,2017年 1月版43 页。法律与医学杂志2017年第12卷(第 3期)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依赖它们所创造的司法大环境。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证据制度正在不断走向完善,因而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多

15、的要求。”看来的确如此,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动性也日益明显,“当事人主义”的倾向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这种情况下,必然对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与司法鉴定结论证据的可采性等等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问题提出完善或改革的要求。而如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组织管理,显然不是这些要求最迫切关心的,更不可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所在。(二)决定倾向于建立何种模式的司法鉴定体制?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模式一直是个饱受非议的话题,至于应当建立何种模式的体制,也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显然,决定实施后的司法鉴定体制肯定了“一元多极”构想的观点。因为:决定倾向于建立何种模式的司法鉴定体制?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模式一直是个饱受非议的话题,至于应当建立何种模式的体制,也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显然,决定实施后的司法鉴定体制肯定了“一元多极”构想的观点。因为的实施而有所缓解。而从纵向上来看,至少在笔者看来,决定第8 条所说的“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会对侦查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现有工作运转机制造成什么有意义的影响。所以决定显然容许了以前为学者们所指出的“多极化”模式的存在。另一方面,决定又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全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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