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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和谐社会建设调研材料关于农村和谐社会建设调研材料关于农村和谐社会建设调研 我们依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农村建设和谐社会模式与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主要特征、基本框架及实现途径的研究成果为参照,对部分乡镇、村屯进行了走访和调研,使我们深刻的认识到,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就必须从农村社会实际出发,以解决制约农村经济发展主要因素为切入点,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的人、社会和自然和谐的农村社会。下面就我们组的调研情况向各位领导、主席和常委汇报如下:一、影响我市农村和谐的主要因素 我市农村经过 1982 年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和 19
2、98 年土地延续承包后,农村生产力得到极大的释放,开创了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农村固定资产达到2 亿多元,农业总产值达到28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800元。但是,由于我市农村与整个社会一样,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业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时期。计划经济的旧体制正在逐渐消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制度正在创建之中。在这样一个体制转型时期,不和谐的出现就有其必然性。经过调研我们认为,主要影响农村和谐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乡级负债和财政缺口成为增加农民负担的隐忧。我国财政体制实行“分灶吃饭”以来,财力出现过分向上集中的态势,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过小,县、乡财政困难。不谈国
3、家的转移支付情况,就我市而言,由于历史原因,乡级负债仍有5000万元左右。由于自然资源占有不同,乡镇财力有较大差别,最好的乡镇财政收入几百万元,差的仅仅为几万元,穷乡镇和富乡镇财政收入有“天壤之别”,负债运营的乡镇财政仍占较大比例。村级债务虽经努力化解了一些,但是仍有4700余万元无法处理。目前农村税费虽然取消了,如果乡级政府机关没有精简机构和撤并、上级转移支付不到位或到位不足的情况下,乡村级官员的唯一出路还是向农民身上“打主意”。 2、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我国涉农法律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如村民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的相继颁布,但距农村和谐社会仍有很大差距。例如,农民失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有
4、各种原因,但最主要的一条,就是土地征用的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于发展,造成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偏低,而且常常不能全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国家强制性征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农民在得到一定补偿后,便永久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失地农民因失地而丧失虽然低微但相对稳定的基本的生活来源,再就业又困难重重,更因没有社会保障而使生活前景充满风险。我市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城郊各村,大部分三轮车夫、装修工都是来源于此。农村两委选举也不时出现不和谐的事件,巨源李老丫事件可能我们还记忆犹新。 3、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对农民的剥夺。世世代代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本来拥有居住地、土地、山林、矿藏、河流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开发、
5、收益与保护的权力。但是,我们通过行政的力量,将其收归国有,这就割断了资源所在地农民与资源的联系。国有是谁有呢?谁有审批土地、森林、矿产等资源开发,谁就代表国家,我们找不到农民利益的影子,而农民还要承担破坏资源的责任和危害。就我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大小石场近 400家,把生态环境搞的千疮百孔,人人皆知,无以再生和恢复,资源消耗与税收那么不成比例,暂且不说,就从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道路看,大岭、红星、交界、玉泉等主要通乡公路及村路破坏严重,严重影响农民出行,却要由农民出义务修;水泥厂等以矿产资源为生产原料的厂家污染农田,牺牲的是永远农民的利益,国家的税收又给了他们什么。农民不但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还要
6、承担环境破坏和污染带来的影响。如果说森林、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农民分享不到收益也就罢了,但本来是农民的财产,“国家”也要占有。简单说,农民从前集资修了学校,教育部门不是也代表国家无偿收去了吗,更有甚者还想把从前农民为学校无偿提供的劳动基地,不但不给钱还要据为己有。 4、社会保障制度把农民排除在外。现行的农村生活保障,人们寄托在土地承包权上,许多专家也把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村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有的还高声赞美土地是农民进城打工赚不着钱后回到农村的“保险”。但是,根据土地承包法,那些丧失了土地的农民除了不多的土地出让金外,并没有其他社会保障,而且在人口逐年增多情况下,那些新增人口将可能永远分不到土地,以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将失去基础。具体讲就是,从1982年土地承包后,18 岁以下农民没有分给土地,到1998年二轮土地展包时,采取延续政策,有地的给补上了一部分,还有相当多的农民没有分到土地,这部分人到 2028 年都没有土地,相当于一辈子没有地种,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到外面打工,也就是目前形成的城市边缘弱势人口,到处受到歧视的“农民工”。农村医疗方面,目前中央出台了“中央财政、农村集体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