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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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处置管理,确保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和*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企业应按所处置资产价值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参股的成员企业(简称“成员企业”);*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企业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

2、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将企业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向*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外进行处置的行为。 资产处置主要包括:章程和*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企业应按所处置资产价值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参股的成员企业(简称“成员企业”);*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企业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

3、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将企业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向*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外进行处置的行为。 资产处置主要包括的规定保存。 第四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七条 处置资产报批权限价值的确定,原则上以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但评估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以账面价值为准;无法评估的,以账面价值为准。 第八条 *集团公司资产处置权限。在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金额较大的资产处置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1处置价值 3万元以下的资产,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总经理审批; 2处置价值3 万元(成员企业5 万元)以上(含)、

4、100 万元以下(不含)的资产,由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公司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董事长审批; 3处置价值1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不含)的资产,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省*集团公司前置审批同意后,由董事长审批; 4处置价值 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资产,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省*集团公司前置审批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5处置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省*集团公司按有关程序审批同意后,经公司董事会通过,提交股东会最终审议批准。 第九条 成员企业资产处置权限 成员企业(含下属公司)的资产处置,按

5、如下权限和程序处置,即凡处置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均须提交集团公司前置审批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处置。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及以下的程序和权限由成员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条 浙江*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视同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如未按本办法规定处置资产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1 月1 日起 试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执行;省*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成员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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