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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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案情:张某与钟某(女,19 岁)经人介绍于 2003 年 1 月 1 日订立婚约。订婚后,钟某外出打工与黄某相识,二人不顾黄某系有妇之夫,即在外租房同居。钟某本想解除与张某的婚约,但迫于父母的压力,还是于 2003 年 10 月 1 日与张某登记完婚。婚后第三天,钟某以上街买东西为由骗过张某及其家人,又来到黄某身边与之同居。后经张某多方寻找,终于发现了钟某与黄某同居处。钟某见事已暴露,遂以自己不达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某的无效。而张某以与钟某的婚姻合法有效,钟某婚后与他人,给其造成精神伤害为由,要求钟某给予过错赔偿金 1 万元。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钟某虽

2、办理了手续,但因钟某不达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无效。张某要求钟某给予过错赔偿金的请求,虽有证据证实,且法律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索赔请求不适用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宣告张某与钟某婚姻关系无效。评析: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到法定婚龄而登记成立的婚姻无效。婚姻关系中的任意一方当事人,无论其本身有什么过错,如果认为婚姻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而不是请求法院解除其。因为,一方面,婚姻是否无效需要法院据情依法确认,不是凡出现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婚姻都无效,“申请时,法定的无效2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法院一旦确认

3、婚姻无效,即表明“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要解除的问题。另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种情形适用的条件,是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即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一般理解,所谓合法婚姻关系,是指在形式和实体要件上都符合婚姻法要求的婚姻关系,或原虽具有某种瑕疵但经过补正而消除了瑕疵的婚姻关系。由于婚姻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自始无效的后果,故在被确认无效前的形式上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不能认为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张某以钟某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为理由,要求其给予过错赔偿金

4、的请求,在文义和逻辑上是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但是,无论怎么说,钟某确实在与其登记结婚后仍与他人同居,双方之间又确实有一段形式上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钟某的行为又确实伤害了张某的感情,并确实给张某造成了精神痛苦,张某要求钟某给予过错赔偿有事实根据,不让钟某赔偿则对张某不公平,也不能体现法律伸张正义的功能。本案这种情况的出现,应当说是立法者当初未能预料到的一种情形,法院虽不能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请求,但不等于法院不能依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寻求其他法律规定来找出衡平处理的方法。当然,也许有人会问,钟某不达法定婚龄而与张某结婚,本身就具有违法性,还有权向张某请求损害赔偿吗?这确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地方。但有一点是必须面对的,即婚姻无效的法律效果,应当是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以外,法律上并不给予其另外的制裁;当事人对婚姻登记的信赖,足以使其产生受法律保护的期望,钟某明知登记结婚就使其负有对对方忠实的义3务而仍然坚持与他人同居,属明知的故意,其这种故意对法律和对方的损害,并不因婚姻事后被确认无效而减轻或不存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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