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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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人民陪审制度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一项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制度具有三个特征: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制度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条也对陪审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1、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和涉及人身权利的第一审民

2、事案件,应当适用陪审制;2、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案件可以适用陪审制;3、当事人申请适用陪审制的其他一审案件。然而人民陪审制度实施的现实情况却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在很多法院,除了极少数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外,绝大多数案件的合议庭仍是由审判员组成,甚至有的法院都没有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群体,很多法官连谁是人民陪审员、到哪去找人民陪审员都不清楚。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是否采用陪审制完全由法院或法官自行决定。而法院的审判人员为了图通知开

3、庭的一时之便利,往往自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2、国家在陪审员的组成、报酬、职责等方面没有一整套相应的规定,使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要保证它的实施,必须制定出一系列的相关规定与其配套使用,以便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具体操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实行陪审制,无论哪一个法系都对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待遇、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甚至每一个法庭都有其相对固定的陪审人员,因而相对来说法官在实践中也易于操作。而我国的陪审人员的产生则是比较随意的,一般都是从工、青、妇、街道、社区等群众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产生,人员不相对固定,

4、有时甚至会出现谁有时间谁参加的“拉郎配”的现象,使本来应该很认真很严肃的问题变得很随意很草率,在某种程度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3、人民陪审员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也是人民陪审制度不能得以实行的一个重要因素。案件的审判工作本来就是一件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作为一个审判人员除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人格魅力以及对法律的熟悉外,还应该具有较高的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的水平和技能。为了适应这一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将法官任职的基本条件规定为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人民陪审员虽然不是法院的审判人员,但他在陪审时履行的也是审判职责,他的任职条件也应该参照法官的任职条件,这样才能充分地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确

5、保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但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群众团体,人员又不相对固定,他们虽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但却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即使是为了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而让其参加陪审,也会只陪不审,审而不议,使人民陪审制度建立的初衷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完全流于形式。久而久之,法院审判人员不愿意请陪审员参加合议庭,陪审员自己也不想再充当聋子的耳朵摆设了。4、错案追究制也使得审判人员从内心不愿意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是疑难复杂的案件,审判人员希冀通过组成合议庭来达到集思广益的目的,而人民陪审员因其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不能给审判人员提出实质性的有价值的意见,使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最终目的不能得以实现。如果审判人员因采纳人民陪审员的错误意见导致错案的,由于人民陪审员不是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无法对其实行错案追究,这样错案的责任就理所当然地落到审判人员的身上来了,而这正是每一个审判人员最不愿意的。二、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鉴于人民陪审制度实施的现实状况,笔者认为,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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