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原创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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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工作原创调研报告人民调解工作原创调研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简便、节省时间、减少诉讼、减少纠纷当事人的费用,因其程序的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被国际上称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首创,具有中国特色,被世界上很多国家学习借鉴的法律制度,有的国家也在尝试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做法。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层出不穷,大量的新情况、新问

2、题不断涌现,矛盾类型发生变化,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进一步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研究。以笔者所在区为例,近年来,在排查出各类纠纷案件中,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去做到化解矛盾纠纷,基本上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街道”。种种事实足以说明,在街道、村(社区)二级,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对当前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治安状况良好,人民安居乐业。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主要表现在:一是民间主

3、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疑难化、涉及人数多、纠纷性质变化等趋势。资源权属、环境生态、土地承包、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不再是民间的主要矛盾纠纷。二是群体性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主要有农民建房、土地纠纷、征地补偿、安置房分配等问题。三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现象明显。所有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运行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问题,新特点,要求各级调委会在区司法局和司法所的指导下,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才能有效化

4、解各类矛盾纠纷,同时,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需进一步健全。目前,全区拥有人民调解员 4000 人(含专职调解员 2人),网格化信息员共16 00 人,由此组成了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空档的信息网络;街道、村、社区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已经形成,人民调解的功能作用日益凸显。去年以来,全区矛盾调解成功率达 98%以上,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司法所建设薄弱,工作开展不平衡。基层司法所是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管部门,起着“一线指挥部”的作用,任务重、人员少,而当前司法所办公条件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还很滞后,司法行政

5、工作人员力量严重不足,致使基层调解组织的日常工作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管理,只能面对和应付做好日常工作,由于人员力量的不足,致使很多工作不能认真做好。2.经费保障不到位,调解作用发挥不好。目前,农业税已被取消,村(社区)级基本无收费来源,因没有经费,调解员培训办不了,必须的学习资料和报刊订购不了,经验交流会和表彰会也开不了,调解员的误工补贴更谈不上。所以,有的村(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便不设专人,而大都由村委会副书记或副主任兼职,许多人觉得干调解工作不如做别的事情实惠,工作缺乏应有的活力和开拓精神。3.调解员队伍素质偏低,严重制约调解的质量和水平。从统计的情况看,全区有三分之二的调解员是高中左右文化程

6、度,综合素质偏低,很难适应工作的需要。从目前调解队伍的现状看,相当一部分调解员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观念跟不上时代变化的节拍,主要凭借老经验、老观念来开展调解工作,而不是靠法律、政策,调解纠纷有时表面上平息事态,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三、对完善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三点建议1.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应给予重视与支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

7、境。要循序渐进逐步创新社会管理模式,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企业等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2.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不断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

8、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睫。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街道和村(社区)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街道首席人民调解员应由街道聘用,所在地区司法局对人员的学历、政治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查,村(社区)首席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即在每个辖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的法官、检察官、法律工作者和热爱调解事业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为首席人民调解员,他们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司法局为主、街道、村(社区)管理。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区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3.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与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加快

9、发展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部分领导把人民调解当成软任务,可抓可不抓,认为调解工作起不了多大作用,有了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这些现象的存在,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笔者在深入村(社区)调查中发现,除了认识上的原因外,指导不力、缺乏科学具体的方法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在调查中,有一位村主任直言相告,村委会工作很多,我们自己认为调解工作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不知道怎样抓调委会建设,不知道怎么样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这些问题应引起深思。司法行政机关要负重加压,集中精力,科学制定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

10、强化与管理。二是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提高管理能力。当前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两所一庭”建设以及国家对司法所建设,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三是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每年都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做到全部持证上岗。四是加强规范化建设,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学习、例会、纠纷管理登记、回访与档案管理五项制度,用制度规范行为,杜绝调解纠纷的无序性,要规范文书格式、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严格遵守不收费的规定,防止搭车收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五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发展,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议区、街道两级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按一定数额列为财政预算。司法行政机关积极运作,尽快建立人民调解基金。对于公开选任的调解员实行月工资报酬制,由区、街道两级财政负担。(编辑: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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