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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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仲裁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仲裁程序一、仲裁委员会各类职责 (一)首席仲裁员职责 1对已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承担主要审理责任; 2全面熟悉和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实情; 3结合纠纷实情组织仲裁员制定正确的仲裁方案; 4采取灵活可行的措施依法收集证据; 5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依法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6认真组织并按规范程序进行调解仲裁工作。 (二)仲裁员职责 1.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2.认真遵守仲裁程序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2、请客送礼; 3.仲裁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严禁滥用职权,拖延办案,玩忽职守,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 5.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三)书记员职责 1负责对纠纷案件庭审、合议和庭外询问的各种记录工作; 2维护好庭审纪律和仲裁庭的卫生; 3负责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和签收工作; 4打印、校对、装订各种法律文书。 (四)调解员职责 1接受仲裁委员会和办事机构交办的日常工作; 2全面熟悉和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情; 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需要依法组织取证; 4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 5认真制作调解

3、书。(五)人民监督员职责 1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自立案到审理终结全程进行监督; 2对不规范的案件审理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和书记员在审理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4对当事人不服调解、裁决做出正确疏导。 (六)仲裁办公室职责 1负责仲裁委员会会议的筹备、通知和组织; 2负责申诉(来访)群众的接待和登记; 3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 5协助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实际问题,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6完成仲裁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县农经管理部门仲裁调解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处理的日常工作;

4、2.负责管理仲裁员、组建仲裁庭; 3.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4.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八)乡镇调解机构工作职责 1.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做到服务对象、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理程序、结案时限 五个明白 ; 2.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处理来信来电; 3.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召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协助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进行与案件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查阅相关文件、档案,了解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有关的事实; 5.视情

5、参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送达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仲裁文书; 6.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发生; 7.完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仲裁委员会会议制度 仲裁委员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各成员例会,研究、讨论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讨论。 (二)仲裁监督员制度 聘请在有威望的农民代表为仲裁监督员,开庭审理案件时邀请仲裁监督员参加,仲裁决定书形成前充分征求仲裁监督员的意见。仲裁监督员有义务协助仲裁庭做好纠纷的调

6、解工作,缓解个别当事人抵触情绪,保证仲裁工作依法有序,仲裁决定顺利执行;也可聘请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社会知名人士做兼职仲裁监督员,监督仲裁庭公平、公正、公开审理案件,提高土地纠纷仲裁的权威性和社会影响力。 (三)档案文书管理制度 对受理的纠纷案件按调解、裁决分类保存,一案一档,专人管理,对每一个案件的申诉书、答辩书、应诉书、裁决书(调解书)及有关证据要装订成册,方便查阅。 (四)仲裁员培训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每年都要组织对仲裁员和乡镇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40 个小时,重点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对一些疑难问题开展讨

7、论,加深理解。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培训的内容、方式和阶段安排。 (五)案件合议制度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仲裁庭应将案件处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理人、证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盖章。 三、仲裁庭工作纪律 (一)到庭人员一律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听从首席仲裁员统一指挥,遵守仲裁庭秩序; (二)旁听人员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和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非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对于违犯仲裁庭纪律的人,可以予以

8、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喧闹,冲击仲裁庭、侮辱、威胁、殴打仲裁员,扰乱仲裁庭秩序的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仲裁庭保密纪律 (一)仲裁员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本保密制度,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及仲裁工作秘密; (二)办案人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亦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的观点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不得对尚未审结的案件,私自与案件无关人员进行商讨。不得在会议、课堂、互联网等公共场合公布或讨论仲裁案件情况; (三)因工作需要查阅涉密文件及案件卷宗应按有关规定

9、履行登记批准手续,用完后及时清退,不得自行相互传阅、不得外传、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不得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有关案件事项,不得在未采取加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处理、传输和储存涉案事项; (四)未结案件案卷要入柜上锁,传递、承办、移交过程中必须履行清点、签收、登记手续,对因特殊原因长期搁置案卷要定期检查核对; (五)不得在保密部门和涉密信息场所接待来访; (六)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时,须将负责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及案卷交回相关部门,统一保管或销毁; (七)发生或发现涉密事件或涉密隐患,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并采取补救措施; (八)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

10、追究责任。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审理的纠纷案件,要在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下进行,实行申请仲裁、可裁可审、裁后再审的基本制度,依照当事人和解、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诉讼的调解仲裁方式,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要求进行调解和仲裁。 (一)立案 仲裁委员会接到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 5 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纠纷案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

11、,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 5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二)取证 纠纷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根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补充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报告、现场记录。勘验报告应尽量详细准确,应载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地块(面积、四邻、土地肥沃程度及生产条件) 。勘验时让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并对勘验结论签字认同。纠纷案件中需要技术鉴定受委托单位应依

12、据委托事项,鉴定标准出具鉴定报告,现场勘察或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诉人拒不接受调查,也不到庭参加审理,仲裁庭依法缺席裁决。 (三)调解 仲裁委员会审理纠纷案件,应先调解,调解在自愿和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由一名仲裁员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调解成立,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裁决 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仲裁庭应

13、当及时裁决。为避免造成财产损失,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与案件有关财产做出保全措施的裁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要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基层人民法院,并由法院责令申请人提出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的损失。仲裁庭在开庭前 5日内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批准,中途退出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批准,中途退庭的,可作为缺席裁决。开庭前可邀请 1 2 名仲裁监督员参加,并简要向监督员介绍案情。仲裁结果制成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

14、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印章。 (五)送达 裁决书由仲裁委员会派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

15、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六)执行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对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社会公众产生约束力。仲裁裁决生效后,就其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皆无权任意改变仲裁裁决,也不得受理当事人就该仲裁裁决所涉争议提出的申请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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